有一种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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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2012

2012年3月6日,发课公司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全国人大等7部门递交补充意见

2012年3月6日,发课公司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办公厅、北京地税局等7个政府部门递交《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合法性审查的补充意见》,对该文不具备合法性进行了补充分析,认为应当全文废止“国税发【2004】15号”文,以推进法治建设。全文如下:


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合法性审查的补充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1年11月1日对我司(即“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课公司”)作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要求我司缴纳罚款共计6,766,822.37元。

我司不服处罚决定,已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就《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11年12月29日对复议予以受理(案号:京地税复受字【2011】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故,就“国税发【2004】15号”文合法性审查事宜,我司特向贵局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国税发【2004】15号”文违反上位法《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1、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以及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之规定,除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当然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设定。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之规定,贵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即便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也只能在国务院的明确授权之下以税务部门“规章”规定,而不能以税务部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2、“国税发【2004】15号”文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对照“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国税发【2004】15号”文既不属于“法律”、“法规”,也不属于“规章”,而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另外,我司依法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对“国税发【2004】15号”文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业已受理并因该文件合法性审查而向我司发出复议中止通知书,由此表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亦认同“国税发【2004】15号”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之“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即“税收规范性文件”而非税务部门“规章”。

然而,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国税发【2004】15号”文,在其无权对税收行政处罚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却明确规定“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之行政处罚的内容。故,其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对此,《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也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第一条

原文: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第2项“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显系对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解释和阐明。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1、与上位法相抵触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之规定,《印花税条例》所制定之条款,若其内容需要进行解释、阐明,或者制定实施细则的,具有权限的职能部门为“财政部”而非“国家税务总局”。据此,贵局无权对《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的内容作出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

2、文件规定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存在第一款规定之行为,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存在第二款规定之行为的,则可处以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因此,适用不同条款,其法律后果具有质的不同。另外,“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存在着两种性质具有显著差别的行为,即“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行为,和“已粘贴”但“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行为,该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在其处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但“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仅笼统的规定适用第六十四条,未具体指明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也未针对不同的行为形式相应指明其所具体适用的条款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属于“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的情况。

综上,“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因“内容超越法定权限”, 以及“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因而不具有“规范性”。

三、关于第二条

原文: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评析: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条第二款“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之规定,“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二条显系对前述第3项的解释和阐明。

如前述“关于第一条”之论述,贵局不具有对《印花税条例》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四、关于第三条

原文: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评析: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三条显系对《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和阐明。该条款因“与上位法相抵触”而不具有“规范性”。

1、贵局不具有解释权

如前述“关于第一条”之论述,贵局不具有对《印花税条例》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2、贵局超越法定职权任意创设行政处罚。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伪造印花税票的行为,行政法规并无行政处罚之规定,而仅要求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姑且不论贵局对该条款并不具有解释权限,仅就对该条款的解释本身而言,应当仅涉及具体移交事宜,而无权创设对伪造印花税票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贵局超越法定职权任意创设行政处罚的行为,同样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之情形。

五、关于第四条

原文: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评析:

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1、与上位法相抵触

(1)无权规定“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细则》”)第四十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以及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之规定,税务机关可“撤销其汇缴许可证”的,仅限于纳税人存在第二十三规定之违法行为之情形。

而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之规定,纳税人违反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申报纳税的,仅可予以“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而不得予以“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2)无权规定税务行政处罚

前已述及,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纳税人违反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之情形,仅可予以“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无行政处罚之规定。而“国税发【2004】15号”文第四条却擅自规定可适用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从而对此等行为设定了税务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之情形,即使拟给予行政处罚,也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而非《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

2、文件规定不合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系关于偷税的规定;而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共有两款,其具体内容、适用条件、行为性质、法律后果均具有本质差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 号)第九条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而“国税发【2004】15号”文第四条仅仅笼统的规定“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究竟应如何适用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以及究竟应当如何适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该条款均未予以明确。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属于“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的情况。

综上,“国税发【2004】15号”文第四条因“与上位法相抵触”, 以及“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因而不具有“规范性”。

六、关于第五条

原文: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评析:

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1、与上位法相抵触

如前所述,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以及第四十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之规定,对纳税人存在第二十三规定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除“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有权“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纳税人的该等违法行为,仅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及并处“罚款”,但税务机关却无权“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

2、内容超越法定权限

如前所述,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纳税人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违法情形时,仅得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处罚。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其罚款上限可达1万元。“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五条擅自将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予以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

综上,“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五条因“内容超越法定权限”, 以及“与上位法相抵触”,因而不具有“规范性”。

七、“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制定机关无权改变行政法规和规章

“国税发【2004】15号”文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

该文件在事实上认为,由于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仍有效的行政法规《印花税条例》及部门规章《印花税条例细则》中的部分条款既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之情形,又存在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规章的规定不适当之情形。但,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下,国家税务总局均无权对行政法规和规章做出改变:

1、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之情形

就“国税发【2004】15号”文所引用的《税收征管法》较之于《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较之于《印花税条例细则》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如果认为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以及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规定,改变《印花税条例》的有权机关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印花税条例细则》的有权机关是国务院,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如果认为部门规章《印花税条例细则》与《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则应当由制定机关以“规章”而非“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而且,《印花税条例细则》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其修改或者废止也应当由两部门联合做出,而不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做出。

2、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之情形

就《税收征管法细则》与《印花税条例》而言,两者属于同一位阶的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之规定,如果两者之间不一致,也应由国务院裁决,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

3、规章的规定不适当之情形

《印花税条例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以及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规定,如果认为《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不适当,也应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撤销,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
  
八、“国税发【2004】15号”文件名称不符合要求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 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 ’、‘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国税发【2004】15号”文全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然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

九、“国税发【2004】15号”文生效日期的规定不规范且不具有可操作性

无论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该文已被废止)第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发布之日后或文件规定施行之日起开始施行”之规定;还是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之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施行日期,要么为“公布”或“发布”之日后,要么为“规定施行之日”,或者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但“国税发【2004】15号”却规定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不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规定之“语言规范”,及“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国税发【2004】15号”文在内容上,违反上位法的明确规定,超越法定权限设定税收行政处罚权;在其制定主体上,对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无效;在形式上,名称也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国税发【2004】15号”文因“与上位法相抵触”、“文件规定不合理”而不具有“规范性”,应当予以清理。

为此,我司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进行审查的建议。我司恳请国家税务总局全文废止“国税发【2004】15号”文,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

此致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青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抄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办公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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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链接:


2011年4月3日
上午8时,艾未未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出境前被警方带走,直到6月22日被“取保候审”返回家中,家属没有收到任何官方告知手续,无法知悉他的涉嫌罪名,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被羁押何处。http://goo.gl/zk6o5

2011年4月3日
中午12时,北京市公安局多个执法部门对发课公司及艾未未住宅搜查了近12个小时,将徐烨等10名助手带至南皋派出所询问至凌晨,扣押了电脑、硬盘等127项物品。http://goo.gl/lBI5z

2011年4月3日
下午2时,4名着便装的男子将艾未未的助手文涛强行拉上一辆黑色的别克车带走,失去联系,家属到案发地南皋派出所报绑架案。6月24日晚,文涛被北京公安人员送回家中,要求其不得对外谈论被关押情况,不得与艾未未进行任何联系。在文涛失踪期间,家属没有收到任何手续。文涛本人至今也不知因何罪名被秘密关押长达83天。

2011年4月6日
晚23点30分左右,北京地税局与市公安局到发课公司委托记账的北京互信财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查抄了发课公司2000年至2011年2月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缴税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资料。一个小时后,0点47分,新华社发布英文报道:“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依法对其进行调查。”(http://goo.gl/rXRg6 http://goo.gl/ZGT9O,一小时后新华网将该条消息删除)

2011年4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正在兰州探亲的发课公司会计胡明芬带回北京,此后胡与家属失去联系,直至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家属未收到任何官方手续。胡明芬被“取保”的条件是离开北京,不得与发课公司任何人联系,不得谈论案件情况。

2011年4月7日
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记者会上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http://goo.gl/EtkiQ

2011年4月8日
北京地税局及北京市公安部门到发课公司,查抄了2005年至2010年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和公章等物品,期间首次向发课公司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

2011年4月9日
下午19时,发课公司股东、财务经理刘正刚(男,49岁)在海淀区所住小区内被4名着便装的男子强行拖走,下落不明。其妻子随后到海淀区大钟寺派出所报绑架案。此后直至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家属不知道其下落,也未收到任何官方的手续。刘正刚“取保”的条件是离开北京,不得与发课公司任何人联系,不得谈论案件相关情况。

2011年4月10日
凌晨1时,艾未未的司机张劲松(男,43岁)与朋友分开后失去联系。家属到朝阳区南皋派出所报失踪案。直至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家属不知其下落,也未收到任何官方手续。

2011年4月12日
在多次查抄公司,4名员工相继被“失踪“后,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青进行了第一次询问。http://goo.gl/jWmp9

2011年4月14日
香港大公报报道称“知情人士近日对大公报透露,其所涉经济犯罪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除涉嫌偷漏税外,艾未未还涉嫌重婚、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问题。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后,开始阶段艾未未态度嚣张,但在审查几天后,他的态度有所转变,已经开始交代问题。知情人士表示,艾未未涉嫌偷漏税款并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税务部门掌握了有关旁证、书证、人证,证据充分。”http://goo.gl/7s4hn

2011年5月15日
艾未未的夫人路青被带到朝阳区公安局与被从秘密关押地带来的艾未未见面,艾未未被要求不得透露关押审讯内容,路青被告知艾仅仅“涉嫌经济犯罪”。

2011年6月22日
被关押81天后,艾未未晚间以“取保候审”的说法释放,官方未给家属任何说法。当晚22时15分,新华网刊登中、英文短讯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依法进行侦查,已查明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鉴于艾未未认罪态度好、患有慢性疾病等原因,且其多次主动表示愿意积极补缴税款,现依法对艾未未取保候审。”http://goo.gl/EVcnQ http://goo.gl/2uov3

2011年6月27日
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公安陪同下到草场地258号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称发课公司有逃税行为,需补交税款、罚金1221万元,但并未提及发课公司“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指控。

2011年6月29日
发课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听证,并要求税务机关应尽早“完整返还”财务档案,以保障发课充分行使抗辩权,税务机关口头答复“账簿都在公安手里”。针对听证将“不公开进行”,发课两次向地税局提出书面异议。地税局口头答复:因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听证不公开举行。https://profiles.google.com/106372800511710859472/buzz/GQBZsviMFjP

2011年7月14日
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举行“秘密“听证”,除发课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外,其他人都未能进场旁听,听证会上地税未能出示任何第三方要求保密的申请。显然本次不公开听证是违法的。听证中,税务机关未出示被公安扣押的档案原件,导致发课代理人无法就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011年11月1日
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作出决定,艾未未所在的发课公司需缴纳过去10年偷税、滞纳金和罚金1522万元,15天内执行。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BUu3pckmga1

2011年11月2日
发课公司不服该决定,但现行税法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前提是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845万余元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艾未未母亲高瑛及弟弟艾丹发表《担保申明》 :以艾青故居作为发课公司税款担保,以取得发课公司行政复议资格,澄清事实。http://t.co/UWdfnpBE

2011年11月4日-13日
海内外网友得知税务处罚决定后,纷纷慷慨解囊相助,在短短10天之内,近3万人汇入900万元借款给艾未未。艾未未决定以存单质押的方式为发课公司提供纳税担保。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BUu3pckmga1

2011年11月14日
发课公司法人代表路青前往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递交存单办理纳税担保被拒。对方称尽管法律规定可以用存单质押,但他们目前没有操作细则,无法实施。发课公司当天提交《告知函》称:发课公司已积极准备了质押担保所需的权利凭证,已经完成了纳税担保,地税局拒绝办理属行政不作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SPCAPoRj7pU

2011年11月16日
税务下达的最后期限临近,艾未未、发课公司法人代表路青被迫按照北京地税局的要求,将845万元的担保金汇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完了纳税担保手续,获得了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SPCAPoRj7pU

2011年11月19日
发课公司税案代理律师浦志强发表《就“发课税案”的初步意见》,指出警方对艾未未等5人的关押,有超越职权、违法办案之嫌;北京地税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显示该机关是在为公安机关“艾未未案”善后。为维护发课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依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待行政复议结束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habvyaVRyJK

2011年12月29日
发课公司向北京地税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书》,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请。2012月1月4日,北京地税正式受理了该申请。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UE7WqDPGaN3

2012年1月13日
发课公司就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向北京地税局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认为,由于存在程序错误、适用依据不合法、事实不清、征收方式错误、欠缺法定内容等原因,要求依法撤销。2012年1月18日,地税局正式受理了该申请。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NHCGy9MJYtK

2012年2月28日
发课公司分别向北京地税局、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政府部门寄交《关于“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合法性审查的补充意见》,对该文不具备合法性进行了逐条分析。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eHSVeY2r6KZ

21/02/2012

自由亚洲:艾未未宣布中止和台北美馆合作出版画册的计划

去年十月二十九日到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北市立美术馆举办了为期三个月的艾未未个展。但艾未未却在展览一结束,就在推特上发出简短讯息,表示他已经中止和北美馆合作出版画册的后续计划。

艾未未周一上午接受本台访问时,说明了中止的原因。他说,在展览前后,感觉到台北方面不是很积极,例如他自己并没有收到非常正式的邀请。之后,我们的团队在台北布展期间,没有得到任何正式的接待,对照我自己处在如此困难的情况,让自己感觉到很不受重视。何况会被抓捕,和去台北多少有些瓜葛。

个展开幕的情景,更让艾未未团队心寒。艾未未说,在开幕式上几乎没有人,台北方面没有做出宣传。这让人特别不舒服,因为做展览,就是为了和更多艺术家和华人同胞参观、交流。即使艾未未本人不在台湾,原本也相信馆方也能做好,而不是尽量压低调子,毕竟这是自己第一次在华人社会展出。我原本很看重台湾这么一个民主自由的政治与文化的氛围。

具体谈到画册出版,艾未未说,馆方一再拖延出版时间,导致竟然没有办法在展览期间即时推出。艾未未说,按理说出画册是馆方的利益;而且如果现在才出,民众买了画册,想看展品,展览却已经结束了,这是以往和各国美术馆合办展览时,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

对于艾未未声明停止合作,台北市立美术馆发出书面声明表示,已经得到相关信息,目前持续和艾未未工作室联系,期望藉由持续的沟通,将此项出版计划顺利实现。

对于北美馆表示会持续和艾未未联络,艾未未说,工作室已经向馆方发出了正式通知,中断出版已经成定局。

被问道中止和北美馆合作,是不是对北京市长郭金龙访问台湾的回应。艾未未表示,这两件事没有直接关係。但他也强调,台湾和中国大陆之间,目前不断地做着各种「交易」或者说「交往」,这对两地都有好处,这是很好的事。但是如果是拿民众的权利,例如自由表达等等作为交易,那是非常令人失望的。但很明显的,台湾现在的政治,正是不断地牺牲自己的价值观,这就不仅令人遗憾,而是可耻了。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李潼发自台北的报道。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al-02202012093029.html

13/02/2012

艾未未获得2012年度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荣誉院士

http://www.architecture.com/Awards/RIBAHonoraryFellowships/RIBAHonoraryFellowships.aspx

RIBA Honorary Fellowships

The RIBA Council has approved 14 new RIBA Honorary Fellowships to reward individuals from a wide range of backgrounds, including politics, journalism,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and the arts.
RIBA Honorary Fellowships are awarded annually to people who have made a particular contribution to architecture – in the broadest sense. This includes its promotion, administration and outreach; and its role in building more sustainable communities and in the education of future generations.

RIBA President Angela Brady said:

'Each of this year's Honorary Fellows has made an enormous contribution to architecture, whether as a practitioner, designer, curator, writer or policy maker. The RIBA values everything that they have brought – in their very different ways – to the knowledge, understanding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world of architecture. I look forward to presenting them with their Honorary Fellowships in February.'

(“今年的每个荣誉院士都对建筑作出了巨大贡献,无论是作为一个从业者,设计师,策展人,作家或决策者。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赞赏他们以各自非常不同的方式给带来的一切,包括对建筑世界的知识,理解和欣赏。我期待在二月向他们颁发荣誉院士证书。”)

The 2012 RIBA Honorary Fellowships will be awarded to:(按姓氏排序,共14位新院士)
  • Nicole Crockett Chief Executive, Building Exploratory
  • Robert Elwall Assistant Director, Photographs Collection, British Architectural Library, RIBA
  • Adrian Forty academic and writer
  • Malcolm Hankey Managing Director, Civic Trust Awards
  • Boris Johnson Mayor of London
  • Doug King environmental engineer, King Shaw Associates
  • Fiona MacCarthy writer
  • Frank McDonald Environment Editor, Irish Times
  • Sandra O'Connell writer and curator, Open House Dublin
  • Peter Rees Chief Planning Officer, City of London
  • Peter Salter academic and writer
  • Richard Simmons academic and former Chief Executive, CABE
  • Chris Smith National Planning Director, English Heritage
  • Ai Weiwei artist

The 2012 RIBA Honorary Fellowships will be presented at a ceremony at the RIBA in London on 9 February 2012.

This year's RIBA Honours Committee was chaired by RIBA President Angela Brady and included architects David Adjaye, Yvonne Farrell, Niall McLaughlin, Sarah Wigglesworth and Sir Terence Con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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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于1834年以英国建筑师学会的名称成立,1837年取  英国皇家学会金质奖章得英皇家学会资格。它的宗旨是:开展学术讨论,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保障建筑师的职业标准。

10/02/2012

译者: 《外交政策》2012年需要关注的五名中国异议人士

核心提示:五位著名的中国活动家——艾未未、倪玉兰、刘晓波、余杰、陈光诚——他们扩大了异议的边界,接着中国政府又收紧了这一边界。

原文:Dissidents to Watch in 2012
作者:ISAAC STONE FISH
发表:2012年2月3日
本文由“译者”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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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艾未未
职业:艺术家,推客(译注:自创词),职业鼓动者

罪与罚:官方指控他“逃税”,说他妻子注册的一家公司拖欠240万美元的税款,并与2011年4月份让他消失了近3个月时间。当然,更大的可能是,官方不喜欢他为四川地震受害者呼吁的行动以及他在外媒面前对中国的批评,还有在他的作品中出现了挑衅性地竖起的中指

在一个采访中,他解释他如何应对囚禁:

“我意识到我们需要和外界保持联系才能活着。当你接触不到外界时,你实际上已经死了。这是个非常非常强大的考验——我想这比任何身体上的惩罚还要严重。”
极度渴望交流。艾未未刚开始去刺激守卫希望他们能给个回应。但是他们“只是坐在那里盯着我,没有任何表情。他们都很年轻,穿戴整齐,却面无表情,好像你根本不存在一样,”他这么说。无事可干,艾未未就在他的牢笼里前前后后的踱步,在被囚禁的81天里,他大概走了600英里(近1000公里),体重下降了30磅(大约14公斤)。“我只想要个要个字典,哪怕是最简单的也行,”他说,然后说在那里“度日如年”,“我真希望有人能打我一顿。至少这也算一种交流。你还能看到别人的怒气。这样你也能释放掉愤怒、害怕或者别的什么情绪,而不至于在心理上遭受折磨。”

反应:艾未未在国内外都算是一个名人。在11月份,中国政府又一次因为艾未未的逃税案被气急,艾未未在这个案子中变换了新的花样,采取了一种更吸引眼球的方式:他让网民有机会得以成为他的债主。最终上万人向艾未未伸出了援手。就在最近,已经在推特上有了超过12万的粉丝的艾未未放话说,如果推特官方审查推文,他将停止更新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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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倪玉兰
职业:律师

罪与罚:倪玉兰支持那些因为在北京奥运会预备阶段而被强拆的普通人。讽刺的是,她的房子也被夷为了平地,使得她和他的丈夫无家可归。在狱中不断的酷刑施加到她身上。倪玉兰在2011年被审判,当局指控他欺诈,捏造实施以窃取财产,在一家宾馆制造了混乱(http://en.wikipedia.org/wiki/Ni_Yulan)。倪玉兰因另一项罪名“煽动骚乱”已被判刑。

反应:荷兰政府于元月31日周二授予尚在狱中的倪玉兰郁金香人权捍卫奖及10万欧元奖金。就在同一天,警方阻止倪玉兰的女儿到荷兰领取奖金。评审团主席说“经济利益绝不会让我们闭嘴不讨论人权。我们应该更多的关注郁金香人权捍卫奖的得主,这比出口郁金香到中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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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晓波
职业:文学评论员,教授 (译注:维基上是政治评论家)

罪与罚:刘晓波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2009年12月的对他的判决文中说“被告刘晓波,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 ,”发表诸如《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和《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文章。他也是《零八宪章》的主笔,该文是一篇呼吁中国给予(民间)更多权利的宣言。

这份判词中还提到了刘晓波文章中“谣言和诽谤”的细节,比如:“自从中国共产党获得权利,几代中共独裁者更多关心的是他们的权力而罔顾百姓生活。”他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1年,目前已经服刑2年。

反应:中国官方在2009年的圣诞节偷偷摸摸的对刘晓波进行宣判,主要考虑的就是当时很多外交官和驻京记者已经离开了北京,尽管如此,刘晓波的被捕还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当诺贝尔奖委员会决定授予他2010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时,才真正的给中国政权带来了公共关系上的灾难,以至于他们称这一决定是“对和平奖的亵渎”。一些评论员对比了中国和1936年的纳粹德国的反应,当时德国称授予德国异议分子卡尔・ 冯・ 奥西茨基“十分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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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余杰
职业:作家

罪与罚:没有指控,他惹怒官方只因为他的直言不讳以及他的一本名为《中国影帝温家宝》的书,在书中他批评中国总理不诚实。今年元月份,在他刚离开中国不久,他就在华盛顿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他说,他被从家中带走,塞进一个轿车,带到一个秘密地点后被扒光,然后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现在,外国人颁给刘晓波诺贝尔和平奖,以此羞辱我们的党和政府。我们打死你算是报仇。”余杰说国安人员这么告诉他。

反应:余杰在华盛顿的新闻发布会上描述警方怎么告诉他的话,“这个国家反对共产党的又有影响知识分子不超过200个。如果中央政府认为他们的统治面临危机,,他们就可以一夜之间把这些人抓起来活埋。”

更多的擅长讽刺的互联网活动人士抓住这件事并使“活埋”一词成为网络流行词。以为网络写手深圳把这个词语放到他的新春祝福里:“新年快乐——祝你进入活埋名单!”

余杰现在正在写另外一部富有争议的书,这一次他的书名是《冷血暴君胡锦涛》,不过这次他是在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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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陈光诚
职业:律师

罪与罚:陈光诚,一个盲人,以为自学成才的活动家,他为那些已经即将临产但因独生子政策而被强制堕胎的农民辩护。在2006年他被控“破坏公共财产以及阻止暴徒扰乱交通”并最终被判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满出狱后,官方强行把他软禁在山东省的一个小村庄里,便衣警察包围了整个村子,阻断他和外界的交流。

反应:陈光诚所在的村子已经从某种意义上变成了人权圣地和冒险旅游的目的地。演员克里斯蒂安・贝尔(Christian Bale)在去年12月于中国宣传影片期间曾试图拜访陈光诚,但是他得到的只是保安人员的一顿殴打。作家慕容雪村这么描述他曾经的一次拜访:

“‘我们来这里看望一个叫陈光诚的人,请问他是住在这里么?’作为对我的回应,他停了一下。然后他慢慢靠近我说:‘是这样的,村子里最近发现有些盗贼,你也知道,鸡、牛(都被偷了)。所以我不能让你进去。’我笑了:‘哦,我们不是来偷东西的。放心吧。我们只是来看陈光诚的。看过之后我们会立即离开的。’他的表情变得很严厉。另外一些人从房间里走了出来,其中有一位穿着灯芯绒黑夹克的中年男人。他态度温和言辞却很直接:“现在是农忙季节。所有壮劳动力都出去了。我们怕丢东西,你们不能进来。‘”慕容雪村一再坚持,然后这些人就攻击了他。

还有很多其他的中国人,包括一卡车受陈光诚事迹鼓舞的残疾人(有男有女),也试图拜访陈光诚所在的村子。尽管警卫没有打这些残疾人,但是他们的确试图偷走他们的牛奶。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05/02/2012

2012鹿特丹国际电影节官方挑选电影:艾未未纪录片-非常抱歉 So Sorry

该纪录片成为2012鹿特丹国际电影节官方挑选电影。该纪录片的介绍:

Directed by Ai Weiwei (China, 2012). Official Selectio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Rotterdam 2012.

Corrupt builders and officials were to blame for the high number of dead schoolchildren after the Sichuan earthquake. This secret would have been buried beneath the rubble if not for courageous investigators like Ai Weiwei. The film also shows how Ai almost paid with his life. Screened together with Ordos 100.

完整电影的链接:

http://youtu.be/N2uF_95ihpY

29/01/2012

《艾未未:道歉你妹》因为“反抗精神”获圣丹斯国际电影节纪录片评委特别奖(附图)

英文原文是:
"Ai Weiwei: Never Sorry" wins World Cinema: Documentary Special Jury Prize “For spirit of defiance.” #sundance

来自纪录片官方的推特
https://twitter.com/#!/sundancefest/status/163461901249019905

导演Alison Klayman领奖图

颁奖现场的观众作的艾未未经典手势

艾债主新年报

来自艾未未工作室的最新消息: 截止2012年1月29日,共发出借据12001份,总金额514.8万元,其中,外币借款借据449份,折合人民币25.9万元,占借据总金额5.03%。未有借据的债主,请发邮件到fakesheji@gmail.com 中索取,感谢。

过了一年,债主的经验值增加了一岁,祝各位债主新春愉快!

顺带有个喜讯是:《艾未未:道歉你妹》因为“反抗精神”获圣丹斯国际电影节纪录片评委特别奖(附图)

25/01/2012

德国之声:《艾未未:从未抱歉》在美展映

1月19日至29日,美国圣丹斯电影节在犹他州帕克城举行。导演爱莉森·克莱曼(Alison Klayman)拍摄的纪录片《艾未未:从未抱歉》于上周日首映。艾未未这位中国知名艺术家和社会活动家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越来越多的关注,他的艺术作品也展示出他的政治挑衅,在公共事件中,他与中国当局的冲突也日益增多。

该纪录片在镜头中捕捉到围绕在艾未未身边的人,很多人性化的瞬间和生活细节:艾未未的母亲在他被捕后,担忧他的安全而流下泪水;艾未未与他的儿子在一起嬉戏,他曾完成的艺术项目,比如艾未未在四川地震后对遇难学生的调查等,而这些项目早已超越艺术本身。

"艾未未被捕成为中国言论自由和其他运动的着力点"

2011年4月3日,艾未未被北京警方带走,经过81天的秘密羁押后放回家中,在他失踪期间,引发国际社会强烈抗议。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认为,艾未未的遭遇是中国当局对持不同政见者的艺术家打压的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13日,国际著名艺术期刊、英国的《艺术观察》发布了本年度全球100位最有影响力的艺术人物名单,艾未未名列榜首。该杂志当时所做的采访是在他被秘密抓捕之前,而不是他被释放之后。在他释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这位艺术家变得非常谨慎,因为中国当局在释放他时,要求他不得"离开北京"和"接受媒体采访。"

2011年11月,中国当局以"偷逃税款"罪名对他进行打压,北京地税对他开出一张1520万人民币的税单,其后,来自世界各地的网友发起"艾债行动",在不到10天给他借款近900万元。

纪录片首映后,导演克莱曼站立在鼓掌的观众中说:"这位身材魁梧的大胡子艺术家很想参加圣丹斯电影节,但是他知道邀请他将带来太多的麻烦"。

克莱曼也表示,片中记录了艾未未走入公共空间和参与公共事件的几年历程,但艾未未被秘密羁押,已经成为中国的言论自由和其他运动的着力点。


艾未未:我是一个永恒的乐观主义者

这部纪录片还讲述了艾未未的童年时代、他的家庭、他青年时代在纽约生活的经历及他批评中国政府的原因,他是慈爱的父亲、坚忍的儿子,也是一个不肯将艺术和行动与公共事件分离的艺术家。而这些也在他的很多艺术作品显现出来。

这位曾在2008年参与北京奥运主体育场"鸟巢"设计的艺术家曾说:"如果你不采取行动,危险会越来越强。"《从未抱歉》也展示了他在四川地震后,指向豆腐渣工程校舍,他曾收集和发布了5000多名在地震中死亡的学生名单。他也曾因此遭受四川成都警方击打头部。

艾未未的母亲高瑛在纪录中讲述在艾未未被捕后,担心以后再也无法见到他,因此常常以泪洗面:"每天晚上我无法入睡。"

艾未未在片中平静的说:"我们将承爱我们所能承受的一切",他也自称是"一个永恒的乐观主义者。"

"不知道艾未未的连续剧还会怎样演下去"

艾未未的母亲高瑛向德国之声表示,艾未未目前心态很好,每天坚持锻炼身体,并且在网上和网友们互动:"他说那是他的权利,如果他不发言的话,他说他就变成行尸走肉了。"

但对于中国当局对艾未未的打压,这位母亲依然表现出了无尽的担忧:"谁知道会怎么样,因为这个电视连续剧到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往下演,怎么走,搞不清楚了。当灾难降临在儿子头上的时候,作为母亲,应该挺身而出,应该付出。"

据悉,该纪录片也将参加今年的柏林电影节.

作者:吴雨
http://www.dw-world.de/dw/article/0,,15684504,00.html
责编:李鱼

附:《艾未未文集》音频版将从1月23日起在德国之声“禁书选读”项目中播出,敬请下载收听:http://www.dw-world.de/dw/article/0,,15647595,00.html

23/01/2012

路透社:艾未未的另一面展现在圣丹斯国际电影节

Another Side of Ai Weiwei Shown in Sundance Film

By REUTERS
Published: January 22, 2012 at 9:53 PM ET

(导演Alison Klayman)


(电影海报)


PARK CITY, Utah (Reuters) - A new documentary film offers a glimpse into the life of Chinese artist and dissident Ai Weiwei, conveying a creative, brave, yet humble man who has become more cautious following his 81-day government detention in 2011.

"Ai Weiwei: Never Sorry," which premiered at the Sundance film festival on Sunday, features interviews China's leading artists and activists and people who surround Ai in is life.

It includes footage that humanizes the man, showing suprising tears from his mother worried about his safety, the artist playing with his young son, and highlights from his projects such as a poor response to the 2008 Sichuan earthquake.

Ai, who was named the world's most powerful artist by U.K-based ArtReview magazine in October since his release, appears in interviews only before his detention, but not after his release.

The 54-year-old bearded, burly Chinese artist wanted to attend the Sundance screening "but felt it was just going to invite too much trouble," the film's director Alison Klayman told the audience after a standing ovation in Park City, Utah, where the festival takes place.

Ai became a symbol for China's crackdown on artists and dissidents when his disappearance and secret detention after battling Chinese authorities sparked an international outcry.

Last November he paid a bond of 8.4 million yuan (then $1.3 million) on a tax evasion charge, which he denies, while his supporters continued to raise the full, combined bill of 15 million yuan (then $2.4 million.)

Klayman spent several years chronicling his rise to prominence and told the audience she believed the detention of the artist, which became a rallying point for China's free speech and other movements, had changed him.

"There was absolutely a change. I really think about it as: there was the time before the detention and there was the time after," she said. "The big thing is that he is constantly changing, he always has been, so I don't know where it is going to end up."

INSIGHT INTO AI

The film offers audiences some insight into Ai's childhood, family, formative time spent living for years in New York and his reasons for often criticizing China's government, which is expressed in many of his contemporary works.

"If you don't act, the danger becomes stronger," says Ai, who had a hand in designing the Bird's Nest stadium at the 2008 Beijing Olympics and has had installations at some of the world's major museums including London's Tate Modern Gallery.

"Never Sorry" shows his efforts gathering and listing more than 5,000 names of students who died in the Sichuan earthquake, pointing to shoddy school construction and claiming that he was punched in the head by police in Sichuan's capital Chengdu.

But it also offers glimpses of a loving father and stoic son rarely publicly separated from his art and activism.

"Every night I can't sleep," his mother, Gao Ying, says to him in the film before breaking down in tears because she is worried she will not see him again.

"We'll endure what we can," he answers calmly, before later calling himself "an eternal optimist."

Klayman, who doubted there would be a public screening of the film in China, told the audience it was clear that being a father had altered Ai's life, too, along with detention.

He seems more careful, she said, when talking about footage in the documentary showing that upon his release, Ai uncharacteristically speaks little to reporters.

"He does have to be a lot more cautious. If this was a year ago he would be here," said Klayman.

(Reporting By Christine Kearney; Editing by Bob Tourtellotte)

http://www.nytimes.com/reuters/2012/01/22/arts/22reuters-sundance-aiweiwe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