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律师岂能不说话
法广 2011年7月9日 作者 安德烈
为不少重大敏感案件呼号、辩护过的北京律师刘晓原现在可能面临被吊销律师执照的危险。刘晓原的律师年检一拖再拖,直到7月7日,已经过期一个多星期,还没有得到是否通过的肯定答复。为此,刘律师前往北京司法局律管处询问,回答是办公条件不符合要求。为什么在长达35天的律师年检期间,不早日书面通知刘律师进行整改,而在年检期限过了之后,才找到一个这样勉强的理由呢?而且,刘晓原当天还遭到律师管理处人员的粗暴对待。今年以来,刘律师遇到的几件怪事可能就是某种不详的信号:刘晓原是艾未未的朋友,艾未未曾多次说过,他一旦失踪,就请刘晓原做律师。艾未未被失踪后,刘晓原在四月份被失踪五天。仍然是四月份,刘晓原被警方传唤了十个小时,理由是他在网上贴帖寻找上海被失踪的女律师李天天。现在,艾未未的事情还未了结,李天天第二次被从上海驱赶到新疆,刘晓原本人则面临被吊销律师执照的威胁。但是,刘晓原说:“要我做那种‘孙子’样律师,我宁愿不做”。
法广:您现在真的面临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危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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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1
24/06/2011
美泰斗法学专家:艾未未无罪可认
一位纽约市民在纽约中央公园举行的艾未未作品展外示威
路透社
作者 纽约特约记者 倪安
美国泰斗级中国法律专家孔杰荣撰文指出,尽管中国官方媒体宣布艾未未“认罪态度好”,但实际上“艾未未不需要承认任何罪名”,因为他“从来就没有被正式指控过:”他既从来没有被正式逮捕过,也没有被起诉过。”
孔杰荣说,如中国官方煤体所说,艾未未愿意补交欠税及罚款,“那么交完了他就尽了自己的纳税义务。”现年81岁的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的孔杰荣指出,对艾未未的“取保候审”表明“中国当局乐于不受束缚地行使任意决定权,”而这“与法治毫不相干。”
孔杰荣指出,艾未未获释这一结果明确显示了“巨大的国际压力加上重要的国内和个人关系能形成一种强大的结合,即便在像他这样敢于公开对着共产政权伸中指、走得比他之前任何人都更远的案件中,发挥了作用。”他还说,“毫无疑问,艾未未杰出的才能、其家庭背景,以及国际艺术界的支持也发挥了很大作用。”
孔杰荣说,“‘取保候审’是中国公安机关为了结束一起对他们来说不明智、不必要加以起诉的有争议案件而采取的保全面子的一种技术”;公安机关与嫌疑人之间通常会达成某种妥协的协议。他说,“取保候审”通常意味着最多长达一年的调查。如果嫌疑人能遵照协议行事,一年后这种所谓调查就会“悄悄地取消”。
孔杰荣毕业于耶鲁大学、授教于哈佛大学,1959年就开始研究中国法律,70年代末成为在中国教授和实践法律的最早的外国法律专业人士,直接参与了中国的法制改革,是极少数被中国政府容忍的对其人权状况进行批评的外国人。
来源:http://www.chinese.rfi.fr/%E4%B8%AD%E5%9B%BD/20110623-%E7%BE%8E%E6%B3%B0%E6%96%97%E6%B3%95%E5%AD%A6%E4%B8%93%E5%AE%B6%EF%BC%9A%E8%89%BE%E6%9C%AA%E6%9C%AA%E6%97%A0%E7%BD%AA%E5%8F%AF%E8%AE%A4
路透社
作者 纽约特约记者 倪安
美国泰斗级中国法律专家孔杰荣撰文指出,尽管中国官方媒体宣布艾未未“认罪态度好”,但实际上“艾未未不需要承认任何罪名”,因为他“从来就没有被正式指控过:”他既从来没有被正式逮捕过,也没有被起诉过。”
孔杰荣说,如中国官方煤体所说,艾未未愿意补交欠税及罚款,“那么交完了他就尽了自己的纳税义务。”现年81岁的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的孔杰荣指出,对艾未未的“取保候审”表明“中国当局乐于不受束缚地行使任意决定权,”而这“与法治毫不相干。”
孔杰荣指出,艾未未获释这一结果明确显示了“巨大的国际压力加上重要的国内和个人关系能形成一种强大的结合,即便在像他这样敢于公开对着共产政权伸中指、走得比他之前任何人都更远的案件中,发挥了作用。”他还说,“毫无疑问,艾未未杰出的才能、其家庭背景,以及国际艺术界的支持也发挥了很大作用。”
孔杰荣说,“‘取保候审’是中国公安机关为了结束一起对他们来说不明智、不必要加以起诉的有争议案件而采取的保全面子的一种技术”;公安机关与嫌疑人之间通常会达成某种妥协的协议。他说,“取保候审”通常意味着最多长达一年的调查。如果嫌疑人能遵照协议行事,一年后这种所谓调查就会“悄悄地取消”。
孔杰荣毕业于耶鲁大学、授教于哈佛大学,1959年就开始研究中国法律,70年代末成为在中国教授和实践法律的最早的外国法律专业人士,直接参与了中国的法制改革,是极少数被中国政府容忍的对其人权状况进行批评的外国人。
来源:http://www.chinese.rfi.fr/%E4%B8%AD%E5%9B%BD/20110623-%E7%BE%8E%E6%B3%B0%E6%96%97%E6%B3%95%E5%AD%A6%E4%B8%93%E5%AE%B6%EF%BC%9A%E8%89%BE%E6%9C%AA%E6%9C%AA%E6%97%A0%E7%BD%AA%E5%8F%AF%E8%AE%A4
31/05/2011
刘晓原律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1.5.31)
建议取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刘晓原 发表时间:2011-5-31 14:50:00 链接 http://goo.gl/oaokT
(注:虽然写过两篇谈论“监视居住”文章,但仍然感到言犹未尽,故又写了这第三篇博文。)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监视居住就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按照法律等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范围内,如有自己的固定住所,监视居住就必须在其住所执行。如没有固定住所,则在指定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从法理上讲,其严厉程度低于拘留和逮捕。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绝大多数的监视居住,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住所”,一律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即在办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办案点”或指定的宾馆或招待所执行,犯罪嫌疑人24小时有人看守,一举一动全在办案人员监视之下,有的连放风时间都不给,基本上失去了人身自由。这种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其严厉程度超过了拘留和逮捕,完全背离监视居住的立法本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办案期限一般是两个月,而监视居住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还可以逮捕再羁押。如此一来,侦查机关就可从中获得更长办案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看守所必须给“放风”时间,同监犯之间也可进行语言交流,聘请的律师可以办理会见,只不过是一般不让家属会见。
但在指定住所执行监视居住,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点监视,一般是不允许律师去会见,由于不把监视居住地点通知家属,共同居住人要去会见,就要取得侦查机关批准。尽管法律规定,共同居住人和律师会见是不要经过批准。被监视居住人住在一间房或一套房里,除了办案人员提讯,是无法与其他人交流,再者,其他人也是不允许进来。时间一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精神上很容易出问题。
26/05/2011
中国时报5月26日孔杰荣专栏: 软禁艾未未 来硬的
孔杰荣专栏:软禁艾未未 来硬的
中国时报 2011-05-26
知名艺术家兼社会活动人士艾未未一案侦查的最新变化,再次毫不留情地揭露了中国警察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扭曲。五月十六日,艾的家人宣布,艾妻路青刚获准在一处不知名地点与艾未未见面,两人在监视下得以交谈约廿分钟。也许有人会将此解读为,中国警察在不加解释地将艾与外界隔离关押六周后,可能由于国外普遍谴责警方作为,所以态度终于软化。但是,从中国官媒新华社五月廿日的报导中不难看出,允许路青探望艾未未,非但不是警方百年不遇地「开恩」,相反地,这正说明对艾未未的长期监禁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而这阶段本身,就赤裸裸地违反了中国法律。
中国时报 2011-05-26
知名艺术家兼社会活动人士艾未未一案侦查的最新变化,再次毫不留情地揭露了中国警察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扭曲。五月十六日,艾的家人宣布,艾妻路青刚获准在一处不知名地点与艾未未见面,两人在监视下得以交谈约廿分钟。也许有人会将此解读为,中国警察在不加解释地将艾与外界隔离关押六周后,可能由于国外普遍谴责警方作为,所以态度终于软化。但是,从中国官媒新华社五月廿日的报导中不难看出,允许路青探望艾未未,非但不是警方百年不遇地「开恩」,相反地,这正说明对艾未未的长期监禁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而这阶段本身,就赤裸裸地违反了中国法律。
25/05/2011
刘晓原律师@liu_xiaoyuan 5月24日被“消失”的16条敏感推文
5月24日下午,刘晓原律师 @liu_xiaoyuan 突然发推求客户端,说要删除一些“敏感”推文。
为让网友明白何为“敏感”推文,以免重蹈覆辙,有心网友特将其删除前后推文做了对比,发现被迫删除的“敏感”推文有如下16条,均与艾未未案相关:
1. 从言论上找不到问题整人,就从经济上找罪治人。这是"修理"异议人士的贯用手法。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1795083678199811 2011-5-21
2. 下午,我去了宋庄艺术区。晚上,见到了栗宪庭老师。在艾未未被带走后,他是北京艺术圈最早站出来为艾说话艺术家,他写艾的文章已在海外很多媒体发表。2011-5-22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1954858579730432
3. 4月3日艾未未被带走后,我在新浪微博发了不少消息。4月5日,新浪管理员发来通知,说我在微博发敏感内容遭到他人举报,需审核发言一周。没想到审到现在还没有解除。无奈之际,今天我再注册一个“刘晓原律师2011”微博。万万没想到的是,刚发第一条微博就显示要审核。2011-5-22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232723674169344
4. 今天下午,我注册了“刘晓原律师2011”微博http://weibo.com/sorry?isblackip,因为发了我与艾未未多张合影照片被禁止访问。“刘晓原律师2010”微博http://weibo.com/liuxiaoyuan2010,发言要先经过审核,还没有“被阵亡”。 2011-5-22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267312572530688
5. 艾未未在机场被带走后,警方随即到工作室进行搜查,还把工作人员带去调查。我以为,他们当时并不是奔经济问题而来。为何这样判断,我是基于他们当时扣押物品只是办公电脑和拍制作的社会事件光盘,而没有搜走公司财务账本。在引起国际关注后,就将目标转向为经济问题。于是就搞了第二次搜查把账本全扣押。2011-5-23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444169725018113
6. 在艾未未被带走前,税务机关没有找“发课”公司调查过纳税问题,即税务机关没发现“发课”公司纳税上有问题。公安机关怎么就给发现了呢?2011-5-23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450375143264256
7. 一个企业是否有逃税问题,应先由税务机关作调查下结论。如发现有逃税行为,由税务机关作处罚决定。在逃税企业不补缴税款、不接受处罚时,当逃税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税务机关就会将逃税案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1-5-23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452055394033665
8. 艾未未的案件是在税务机关还没有介入作出调查得出结论前,公安机关就先把人带走了,所以说,一开始并不是奔经济问题而来。设想一下,如艾不去关注社会事件,不“特立独行”,还会查什么“经济问题”吗? 2011-5-23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453675666259968
9. 艾未未被带走整整五十天了。前两天,新华社发消息说,他是在外被“监视居住”。鉴于艾未未在北京有固定住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应把他送回家中进行“监视居住”。 2011-5-23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457516151353344
为让网友明白何为“敏感”推文,以免重蹈覆辙,有心网友特将其删除前后推文做了对比,发现被迫删除的“敏感”推文有如下16条,均与艾未未案相关:
1. 从言论上找不到问题整人,就从经济上找罪治人。这是"修理"异议人士的贯用手法。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1795083678199811 2011-5-21
2. 下午,我去了宋庄艺术区。晚上,见到了栗宪庭老师。在艾未未被带走后,他是北京艺术圈最早站出来为艾说话艺术家,他写艾的文章已在海外很多媒体发表。2011-5-22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1954858579730432
3. 4月3日艾未未被带走后,我在新浪微博发了不少消息。4月5日,新浪管理员发来通知,说我在微博发敏感内容遭到他人举报,需审核发言一周。没想到审到现在还没有解除。无奈之际,今天我再注册一个“刘晓原律师2011”微博。万万没想到的是,刚发第一条微博就显示要审核。2011-5-22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232723674169344
4. 今天下午,我注册了“刘晓原律师2011”微博http://weibo.com/sorry?isblackip,因为发了我与艾未未多张合影照片被禁止访问。“刘晓原律师2010”微博http://weibo.com/liuxiaoyuan2010,发言要先经过审核,还没有“被阵亡”。 2011-5-22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267312572530688
5. 艾未未在机场被带走后,警方随即到工作室进行搜查,还把工作人员带去调查。我以为,他们当时并不是奔经济问题而来。为何这样判断,我是基于他们当时扣押物品只是办公电脑和拍制作的社会事件光盘,而没有搜走公司财务账本。在引起国际关注后,就将目标转向为经济问题。于是就搞了第二次搜查把账本全扣押。2011-5-23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444169725018113
6. 在艾未未被带走前,税务机关没有找“发课”公司调查过纳税问题,即税务机关没发现“发课”公司纳税上有问题。公安机关怎么就给发现了呢?2011-5-23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450375143264256
7. 一个企业是否有逃税问题,应先由税务机关作调查下结论。如发现有逃税行为,由税务机关作处罚决定。在逃税企业不补缴税款、不接受处罚时,当逃税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税务机关就会将逃税案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1-5-23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452055394033665
8. 艾未未的案件是在税务机关还没有介入作出调查得出结论前,公安机关就先把人带走了,所以说,一开始并不是奔经济问题而来。设想一下,如艾不去关注社会事件,不“特立独行”,还会查什么“经济问题”吗? 2011-5-23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453675666259968
9. 艾未未被带走整整五十天了。前两天,新华社发消息说,他是在外被“监视居住”。鉴于艾未未在北京有固定住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应把他送回家中进行“监视居住”。 2011-5-23 http://twitter.com/liu_xiaoyuan/statuses/72457516151353344
21/05/2011
刘晓原律师:有一种强制措施,叫“监视居住”
有一种强制措施,叫“监视居住”
刘晓原律师:发表时间:2011-5-21 8:36:00
5月19日,【文汇网讯】据新华社报道,新华社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经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一案进行侦查,现已初步查明,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在艾未未被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其会见共同居住人等权利。
http://news.wenweipo.com/2011/05/20/IN1105200103.htm
从报道中可知,公安机关在外面给艾未未指定居所进行了监视居住。有些网友不懂监视居住规定,打来很多电话咨询这个问题,我实在是无法一一解答,故搜集了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写成此文。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09/05/2011
刘晓原:也谈刑事拘留问题
中国法律规定的拘留有三种,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在本文中,只谈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问题。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在本文中,只谈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问题。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03/05/2011
刘晓原: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每天都会接到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规定的咨询电话,随着这类咨询电话的增多,我实在无精力一一解答。为了让大家搞清楚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我对《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警察法》等规定进行了整理。这些只是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很难做到。
1、传唤和拘传,不超过12个小时;
2、留置盘查,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监视居住,期限六个月;
4、取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
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且有逮捕必要的,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6、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在作出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
1、传唤和拘传,不超过12个小时;
2、留置盘查,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监视居住,期限六个月;
4、取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
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且有逮捕必要的,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6、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在作出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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