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发课公司告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在朝阳法院58庭全力一战。发课公司由路青,浦志强、严锡中、胡炯明律师出庭,第二稽查局由办案人员尤鹏南等2人代理出庭,朝阳法院由审判长武楠、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组成合议庭。庭审从下午2点持续到晚间23点结束,择日宣判。
根据律师采访将庭审内情况简记入下
【庭审1】当天艾婶草场地258号警车云集,公安数次干涉胖子前往法庭。法庭外戒备森严,内部严格安检。连路青随身携带的一支钢笔,也打开里里外外检查几遍。法庭仅有的5个旁听席都被安排了法院内部人,没有人能申请到。
【庭审2】开庭伊始,发课律师提出本案尚不具备开庭条件。发课已向法院申请调取发课公司账簿凭证、“博雅园”、“上院”、“三影堂”,但法院在开庭前既未决定调取,也未向原告送达不准调取的通知。发课律师认为应当调取证据后才便于开庭,但合议庭答复“本案开庭后再答复”。
【庭审3】开庭后发课律师发现证人并未到庭。依据法律规定,证人刘正刚、胡明芬已为法院准许出庭,应法院通知,但法院并未通知,反而认为通知义务属于原告。
【庭审4】发课已申请被告第二稽查局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但法院并未安排。相反,开庭后发现,,被告代理人尤鹏南属于本案应当出庭作证的执法人员,不应具有代理人资格,但合议庭认为,此事可以开完庭后再决定。
【庭审5】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决定采用概括方式质证,不允许一证一质或者分组质证。发课律师提出异议,本案证据材料繁多,每一证据均存在瑕疵,多属于专业资料,采用这一特殊的质证方式,不利于查清事实,但合议庭不予采纳,导致原告无法核对被告所称证据所指。
【庭审6】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不允许原告核对被告所指证据名称、顺序,严重妨碍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
【庭审7】被告第二稽查局当庭提交了书面材料《证据目录》,而在开庭前,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中均无此目录。开庭期间经原告强烈请求,合议庭方将该目录复印件分发原告,而被告当庭并无打印设备及打印行为,说明该材料在开庭前已形成。这符合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与被告协商、沟通的时间条件。
【庭审8】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目录》中,九组证据中有八组属于概括列举。分别为第2~9组,这说明在证据的内容安排上,符合合议庭关于概括举证的特殊安排,如果没有事前的沟通、协商,合议庭与被告如何能形成90%的默契?
【庭审9】综上种种,发课律师不得不据此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庭前合谋,影响审判公正,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在休庭期间,审判庭庭长武楠宣布驳回回避申请。
【庭审10】】庭审太热闹,朝阳法院院长不淡定了,冲进法庭,浦志强律师指着她说:法警,把她带出去! 院长:我不出去,我在这与本案无关;浦志强:那你是谁? 院长:我是谁也与本案无关;浦志强:那你来干嘛?? 院长:找你谈谈。浦志强:我不和你谈!
【庭审11】58庭在开庭前专门增加安装了摄像头(被提前一天踩点的人发现),债主在法庭外围观,领导们在楼上看录像,58庭隔壁坐着一屋子法警。庭审期间,法警们还冲进法庭,理由是律师态度不好,浦志强律师说:你们不在场怎么知道我态度不好?出去!
【庭审12】严锡忠律师:发课案庭审中,武楠审判长快把法槌敲烂了,怀疑她可能原来是搞摇滚滴 !
【庭审13】 浦志强律师开完庭后称: “整个庭审完全是走过场,法官一直在尽力维护被告的利益,感到非常失望”
【庭审14】路青:整个庭审过程,就是他们耍无赖过程 。
【庭审15】严锡忠律师:“最奇怪的是发课案庭审竟然没有法官,法庭上只有两个书记员,一个计时间,一个打字。 还有一个人民陪审员,只会说一句话:你们别吵啦!
【庭审16】严锡忠律师:昨天朝阳法院武楠法官唯一关心的就是时间,她不断地限定时间,给律师倒计时,打断律师陈诉:不要说了! 拒绝对证据进行逐一质证,一份近千页的证据要求律师在5分钟之内质证完。律师当庭质问:你这样做算法官吗?
【庭审17】胡炯明律师:几十年的律师生涯中,经历过很多和政府打官司的案子,如城管案等,但是法官如此偏袒被告的,还是第一次看见!
【庭审18】庭审结束后,律师要求复印庭审笔录,武楠法官答复说可以,但复印机室下班了,明天2点来取复印件。路青如约前往取,武楠法官答复:法院内部有规定不能给。路青:昨天庭审你说可以,要不我今天来干嘛啊?把规定给我看看? 武楠法官:我没有答应过。内部规定不能给你看。
根据@duyanpili 推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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