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7/2012
债主起诉艾未未
(维权网信息员方芳报道)7月22日,山东临沂暴力强拆受害人刘国慧在新浪微博(刘国慧2011)透露:艾未未的超级“粉丝”3万债主之一的山东临沂王进生用特快专递给北京市朝阳法院寄去了要求艾未未偿还借款500元的民事诉讼起诉书,并声称:这不是落井下石,而是对被告艾未未“盲目乐观”的惩罚!
本网信息员致电刘国慧得知:和她同样遭受临沂市政府野蛮暴力强拆的王进生是她的邻居,今年61岁的王进生和他90多岁高龄的父母都是艾未未的超级“粉丝”。
2010年11月,王进生曾奉90多岁高龄的父母之命,带着两位老人“向艾未未致敬!”的亲笔信,前往上海参加艾未未先生的“河蟹盛宴”,遗憾的是当时艾未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未能亲自到现场接待来宾,王进生只好将两位老人的亲笔信交给当时在场的艾未未工作室的工作人员,托他们转达两位老人对艾未未先生的敬意。
刘国慧对本网信息员说:“王进生是在网上称‘艾未未是民族英雄!’的人。
21日,我从网上看到艾未未先生发的一条消息:“发课官司一审输了,还钱眼瞅着费劲。有借据的债主,可以朝阳法院告我,凭生效的判决书加强制执行,我给钱,诉讼费我付;没借据的债主,可以"约架"朝阳公园南门,打赢了,给你补借据,您拿借据告我。两年内我会出庭万次,满足我的出庭欲望。”
我知道他(王进生)是艾未未的超级“粉丝”,就把自己看到的艾未未先生发的这条消息以及网友“爱胖子就告胖子”的众多评论一同发给了他。王进生连夜写好起诉书并发给我看,说一会就要寄到北京朝阳法院去,让我给提提‘意见’,我看了这份感人肺腑的起诉书,抑制不住激动地情绪就给发到微博上去了。”
王进生起诉书中称:艾未未先生是原告敬佩的艺术家,他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还不忘记凑齐罚款按期上缴国库,足见他的爱国之心!本人出于救急之情,在2011年11月5日给艾未未先生寄去人民币1000元,之后艾未未给我寄来了借据。
如今,听说艾未未先生起诉税务局败诉,在震惊之余,原告产生了要求艾未未还款的念头,这不是落井下石,而是对被告艾未未“盲目乐观”的惩罚!
被告作为一个过天命之年的艺术家且见多识广,以“通过诉讼可以还自己清白”的观念向债权人承诺,实在是幼稚和荒唐!
另据了解,2006年7月,上级批复临沂涑河改造10万平方米的拆迁规模,临沂市政府打着“公益事业”的幌子,将省批10万平方米的拆迁规模疯狂扩大到60万平方米搞商业开发,采用“取消退休金”,“停止工作”,“不让律师提供咨询”,“以政府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法规”,出动政府58个职能部门近千人,采用暴力殴打,强取豪夺等卑鄙手段批复强拆75户老百姓的房屋,刘国慧和王进生都是此次临沂市政府实施野蛮暴力强拆的受害人,他们为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法律规定7天受理的案子,临沂市政府操纵司法,临沂中院收到他们的诉状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为了能“依法立案”他们饱经沧桑,历尽磨难,常年奔波在诉讼上访的维权路上,至今也没能“依法立案”,更别指望“公正审理”了。
因此,深知“依法立案、公正审理”简直比登天还难的王进生,为了“惩罚”以“通过诉讼可以还自己清白”的艾未未的“幼稚和荒唐”举动,将自己心目中的偶像艾未未告上法庭。
附王进生的起诉书:
民事诉讼起诉书
原告: 王进生,男,61岁,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居民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84号一楼前排东户
电话:18653951235
被告:艾未未 ,男,54岁,汉族, 职业:艺术家
住址: 北京东五环外的崔各庄乡草场地25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本人债务人民币伍佰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 。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1月1日原告在出差途中听到旅客爆料一则消息:北京艺术家艾未未因被北京市税务局处以高达约1500万人民币巨额罚款,并令其限期缴纳;艾未未在短期内难以凑齐罚款,呼吁以借贷的方式筹款缴纳,并承诺:自己相信中国是个法制国家,将来在通过诉讼方式还自己一个艺术家的清白之后,会如数偿还全部借款。
艾未未先生是原告敬佩的艺术家,他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还不忘记凑齐罚款按期上缴国库,足见他的爱国之心!本人出于救急之情,在2011年11月5日给艾未未先生寄去人民币1000元,之后艾未未给我寄来了借据。
如今,听说艾未未先生起诉税务局败诉,在震惊之余,原告产生了要求艾未未还款的念头,这不是落井下石,而是对被告艾未未“盲目乐观”的惩罚!
被告作为一个过天命之年的艺术家且见多识广,以“通过诉讼可以还自己清白”的观念向债权人承诺,实在是幼稚和荒唐!
因原告轻信被告艾未未的承诺也应该受到惩罚,因此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一半——人民币500元。
如今与被告艾未未联系不上,原告最担心的是过了讨债的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请电话告知诉讼费数额和法院账号,谢谢)。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进生
2012年 7月22日
附件:1、被告开具给原告的借据一张(复印件)
2、原告汇款凭证一张(复印件)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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