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
(2012)二中行终字第654号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由本院审判员陈良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宁、代理审判员金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杨波担任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告知书(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
(2012)二中行终字第655号
你公司因税务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由本院审判员陈良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宁、代理审判员金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杨波担任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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