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鸟

有一种鸟是永远也关不住的,不仅仅因为它的每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更因为他在被关的时候得到了很多鸟儿的营救 ...

28/03/2012

艾未未《我不愿意离开中国》(德国《世界报》)

德国《世界报》原文地址:
http://www.welt.de/kultur/article13947429/Ich-bin-nicht-bereit-China-zu-verlassen.html

中文:

我不愿意离开中国


从我出生的那一天起,父亲和家庭经历经历了迫害和被歧的痛苦。我从中学到了忍受巨大痛苦和凌辱的能力。父亲个人经历了国民党的监狱、共党的流放,迫害和苦了我的家庭生活内容的最基本状。我适应这种状,也很了解种状。我中国的人性,政治的残酷性和野蛮性,都有着非常清晰的理解。对于我来承受政治迫害已不是新的事情,我也没有任何幻。当然,并不意味着你就准备好了,就可以承受突如其来的种种痛苦。

如果我,如何能成今天个状,肯定有以下几个因素。一个是我出生在中国,经历了若干个不同的期:童年的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我去了美国纽约后的经历,之后再回到中国,已有将近二十年。几次经历,使我对中国社会有着比较强认识。我认识的中国社会问题,很大程度来自中国文化,中国文化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它一直是一个封建社会,在仁、义、礼、智、信这种礼教政治的控制之下,每一个人的个人位置都是非常确定的 。共产党将这个封建礼教打破以后,仍然沿用了封建文化最本质的东西,就是对权力和权威的认同和服从。这导致统治者的行为不受局限和权力滥用的可能,这也是今天政治的现实。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这是统治者说的。唯“上智下愚而不移”,是说生活在社会上层的人是智慧的,而下层的人都是愚蠢的。孔子说唯此而不移,这是封建社会的秩序,秩序是确定的。今天开两会,从他们的方式、态度和行为上可以看得出来,权力在文化中发挥和渗透着。这完全是上层和下层一种断裂的状态。显然,这片土地离民主社会很远,这是枪杆子里打出来的政权,它的野蛮和非理性的特征始终是持续保持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参与和表达化为虚有,社会在基本层面上否认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和个人的欲望和需求。当大家公认,作为个人是不能够提出政治见解,没有真正美学和伦理学判断的时候,这种全民的放弃,就变成了极权主义生长的最佳土壤。

作为一个艺术家,自由表达和建立交流是我的天职。我在表达过程中发现很大的空缺,我说的很多观点,实际上谁都可以说。即使是很简单的一件事情,百分之八十的人会拒绝去说,剩下百分之二十的人会说,但是却没有人能听得见。这导致了百分之百的没效果。我公开的表达了这些观点,已经算是非常特殊,一个有社会影响力或者生活处境很好的人,为什么会和权力对抗,已经让很多人不太理解;但同时,这个状态又给了我很大的空间,由于没有人说,我的行为就变得很明显和突出。再就是,我的声音有可能被听到,因为作为艺术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国内和国外都有可能被听到,直到这几年,我在国内完全被禁。

然我做艺术时间,但是,在其中很多阶段,实际上我是处于一种放弃的状态,有很长一段时间,我都没有太关心艺术问题,而是对建筑、设计、甚至收藏,还有策展、出版这些事情,产生了比较大的兴趣,直到我找到互联网给我提供的可能性。在05年年底的候,新浪要求我开一个博客。在那之前,我从来没有用过电脑,也没打字。然最初很不熟悉,但是很快我就自的克服了不足,成一个比较熟的网使用者。博客对于我来说,第一次将个人孤立和切断的事打破,入一个与他人,可以随随地建立一种新关系的交流方式。这在以前的经验中是很以想象的,种关系的确来了新的自由表达的可能性。这时候,我才真的意到“媒介本身就是信息”。得我的第一篇博客,只写了十二个字:“表达需要理由,表达就是理由。”2007年的Kassel文献展,我做了作品“童话”。在做“童话”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使用互联网进行交流的便捷性和有效性和多种的可能。这是我开始发生变化的一个很大原因。

由此经验,我08年开始,做四川汶川地震遇难学生调查,这是另一次主动通过网络交流发生的事件,通过和志愿者的招募、交流,实地的考察,信息的整理,并且在博客上的公布,使这个调查成为了一起非常成功的社会运动案例。作为个体参与到社会重大公共事件中,起到了较大的影响力和共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这个事件使我的博客被彻底的被永久关闭,由于不可能再使用国内互联网媒介,促使我使用了推特。在推特上,我每天公布死亡学生在当天的姓名、生日,动员网友们对每个学生的名字的朗诵,并寄回给我们,合成了一个叫做“念”的声音作品。

这些案例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致使我们在以后现实当中,遇到的很多事件,包括我在四川被因为为谭作人作证,被警察施以暴力,之后在So Sorry的展览过程中做了脑部手术,回到成都后再次申诉,并引发后来一系列政府的报复行为,包括,对我监视居住,工作室拆除,再后来,对我秘密拘捕关押,以及释放之后的1500万的税款事件,以及网上借款行为,都变成我们在网络上进行自觉表达和参与社会事件的活动。将艺术融入今天的生活,融入一个国家惨痛的现实,融入个人理想、个人表达的一种尝试。我虽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是,这些表达是有效的。这种表达成功的尝试将个人的艺术行为融入到社会变革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可能性中。

我发现在互联网时代,即使我在国内已经完全被禁,从09年开始,至今已两年半时间,我的网络影响力仍然在不断的增加。我被关押监禁,在放了以后,推特上的跟随者增加了将近一倍,从七万到目前的十三万人,这是一个很奇异的的现象,同时也是一个测试。政府打了一个很简单的主意,他们把我抓了,然后以经济犯罪的借口来惩治和污垢我。被抓后的第一天,他们面对面地告诉我,“你攻击政府,我们要把你搞臭,让人们知道你是一个骗子”。我当时比较愤怒,告诉他们:你们这样做挺好笑的,是因为我有不同的政治观点。他们刚开始跟我说,是诈骗,经济诈骗,我觉得这罪名非常好笑。他们后来摊牌了,说他们实际上是想削弱我的影响力。原因是我在外媒和推特上对政府的批评,他们直接跟我这样说,这令我觉得他们挺坦率的。但是我在想,这罪名有没有可能成立呢?我说,你认为一个90后年轻人会相信你们说的这些话吗。他笑了,说,大部分人是会相信的。我想,这是他们压的一个赌注吧。

我出来以后才知道,他们确实做了大量的抹黑和诬陷的工作,当然,是技术质量很低下的抹黑,直接、明摆、很容易看出来他们缺少耐心,连制造舆论评论的“五毛”也是教养很差的那种。从这点可以看出,他们对自己失去了信心,才会做大量低质量的抹黑,包括环球时报和境外香港的大公报、文汇报都失去了风度。关于我的案情,国内报道极少,他们回避公开讨论,只是在网络上找一些诸如司马南、吴法天之类的学者旁敲侧击。他们已经非常羞涩了,没有任何问题敢拿出来公开讨论,没有公开指责和批评。他们大可不必,去做一个执政了60多年的政党所应该做的事情。你自视强大,无需要做一些很不体面的勾当,当你一定要做这样的勾当的时候,那就是黔驴技穷了。

在被关押的时间中,得不到一关于外界的消息。我曾说过,关押时,我就像一黄豆到了一个无人关注的隙里面。最直接的反,就是你被底的忘,与外界的生活断裂。警方明确告知不允许会见和通知家人,完全切断了我和外界可能生的任何系。直到我出来以后,我才知道我的关押可能成有史以来个人失踪所引的,无是政治层面艺术群体、普通民众极为关心、参与的,多种方式,持的一种反应。这不仅仅是关于我个人处境的一种反应,而是表达了对于言论自由、个人权利遭受侵害时,抒发的一种普遍的社会价值的认同,表达了人们对极权政治的野蛮和非理性的厌恶,这种情感是普遍的甚至激烈的。无论是我家人、工作室的工作人员、网友、国外的艺术家、博物馆,从普通民众,8090后的年轻人到政界的一些显要,都对言论自由所遭受到的伤害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表态。这是我从来没有想象到的。毕竟,中国在今天世界的政治和经济格局中仍然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有很多有良知的人们,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众多的新闻媒体做了细致和持续的报道,使人们能够再一次重新意识今天包括互联网在内的舆论抗争的巨大优势。因为这是不可能发生在十年前,甚至五年前,不会有同样的结果。

81天监禁中,我的处境所承受的那种状态,应该是人禁中可能承受的最为严厉的刑罚,然没有肢体接触和殴打,但仍然是一种心理和意识上的折磨,非人性的一种酷刑。在这种非人性的处境中,所遭遇的苦是来自皮肉的疼痛或精神上的凌辱,而是通过强迫性的屈从致使个体对正义和公平绝望,致使个人对社会正义和你生命的生存含义失去信心和希望。这种失望来自于,个人意识到,眼前的社会和国家,必须建立在一个公开的、无视法律、拒绝交流的基础之上。没有任何法律可以保护你,没有任何权力的制约,阻止对个体生命实行任意迫害的时候,生存的心理伤害是巨大的。这是对宇宙间的秩序、人的伦理和美学、生命崇高的信仰的摧毁。没有一个人,不管在进行什么类型的抗争,不是期望和信任更高的伦理和意志的存在,相信善意能够战胜邪恶。迫使一个人在一种状态下失去了这个信念的时候,没有任何人不是脆弱的,将无一例外,因为极权知道,生命的特征就是脆弱。

收到罚单之后一个星期的时间,三万多人踊跃借款给我,和最终拿到9百多万的捐赠,这个事实让我非常吃惊。这个事件,同样让我对中国社会有了重新的评价。我认识到,现在的年轻人和今天的社会并不是像往常所想象的那样一盘散沙,拒绝参与和表态。只是因为缺少一个合适的机会,或一个合适的方式,这些都很重要。我相信整个社会都是在自我教育,过程中无论是权力方还是这些争取权利方,或者第一次应用自己权利进行表达的人,每一个人,都在从中学到一些什么。。。

中国正于一个巨大变动期,互网的出现,使我有机会通过这种术革新寻找出一种新的表达和交流的可能性。我始终认为,科技的化是个人展至今天一状的最主要原因。同样,科技的革命也是中国可能变革和必须变革的最主要因素。关于革的机,没有人能知道。既然是革,它很难出现在人期之中。革的含本身就是意外和不可知的出,随都可能生。

在关于理和社会正的争辩证当中,德国始扮演了一个非常有意的角色。德国的公众觉悟和公共舆论、政界和商所表出来的理性支持,是今天维护普世价和社会公正的重要的力量。我希望看到德国在今天的社会个重要刻仍然能够坚种立。在政治和经济的交往中,人们共同的倾向是做出某种妥协,所有的妥协,都是通过在关于差异的争议上来完成的。这些差异之争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牺牲弱者的利益来获取交易中的优势。希望世界各国的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作出交易与决定的人们,有更长远的观点和宽广的视角。不要牺牲长远的价值,为了一个短期的利益。任何在人的价值,人权和自由言论的权利上作出的让步和妥协都是罪恶的,都应当付出代价,因为这必然是盗用和掠取他人的生命和不幸在做交易。们处在一个混乱的期,个混乱来自于一个旧有的世界、固有格局在新的政治和技条件下的瓦解和崩是中国的状,也是全球的状。个瓦解和革会持下去直到旧有的体制底崩。新生的可能和自由的渴望必然会取代旧、腐朽、束缚自由人的基本价和生命伦理的扭曲。在这一点上,人性必然会利的,因为这是一个人的有觉悟的世界。

我有意和无意的行为,使我和中国产生了某种密切的关系,它意味着现实的,也可能是超现实、形而上的联系。这致使我的去留负有特殊困难和附加的含义。我没有要离开中国的准备。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给生命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直到危险真正到来之前,你都可以认为是安全的。这是不确定的一种状态,在这里的生存是可能和极有含义的,除非被强制性的置入另外一种不可能状态下,在此情形出现之前都是可能的。==

艾未未:我不愿意离开中国

作者 柏林特约记者 丹兰

德国《世界报》独家发表了艾未未的长篇文章。艾未未描述了他被拘禁的日子、因特网的作用、中国社会的残酷、德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突出表现,以及他对时局发展的预测等等。这篇文章类似于一篇散文式的政治宣言。艾未未在文章中明确表示:“我既不愿意也没有准备离开中国。”

关于中国社会,艾未未写道:“中国社会的问题很大程度来自它的文化。其突出特点是来自封建社会政治标准的五大概念还在主宰社会,即仁、义、礼、智、信。共产党打破封建藩篱后,却利用封建文化的基本因素要求人们承认其政权并服从其统治。这五大概念允许统治者无限地使用其权力。这就是当今政治的真实状况。”

关于81天牢狱生活,艾未未写道:“虽然我既没有受到肢体的虐待也没有挨打,但我的心灵和意识就象是受到了非人酷刑的折磨。它不是能通过皮肉感受到的痛苦,而是一种被强加的屈辱。”

关于中国的未来,艾未未这样写道:“技术革命是促使中国走向变革的最重要愿意(原因?)。中国也一定会走向变革 …… 我们生活在动荡时代。我们来自一个旧世界,而这个旧世界已被新政治和技术发展掏空立即要崩溃倒塌。不仅当今中国是如此,全世界都是如此 …… 但我坚信,人道将取得胜利,因为这个世界是个有意识的人的世界。”

来源:http://www.chinese.rfi.fr/node/108870

19/03/2012

台湾:華人群像紀錄片影展映後連線艾未未視訊現身

【2012年3月17日讯】由台灣誠品書店和香港陽光衛視合作舉辦的「我們的二三事」華人群像紀錄片影展在17日晚上播放《一個孤僻的人》,內容是艾未未工作室歷時兩年追蹤和拍攝楊佳案的發展。影片放映之後的座談,藝術家艾未未艾未未作為神祕來賓以Skype連線與主持人張鐵志及現場觀眾對話。座談問答中,艾未未除了談論這部紀錄片之外,也評論去年與臺北市立美術館的合作,並對近日文化大學中國音樂學系學生袁禎禧裸體抗議的事件表示肯定。

艾未未提到曾於台北市立美術館舉辦個展,他以「官僚」、「沒有文化感」、「不具熱情和責任感」等評語來評價主辦單位的表現,並舉出溝通時館方一再以「種種原因」來作為延遲的回覆等狀況為例。他認為北美館的表現是有「政治」因素,因為他們在辦其他展覽時就「辦得像樣一點」。

去年艾未未遭中國政府扣押,在被問及那段經驗時,艾未未自嘲「其實我是罪有應得,做了很多事情讓很多人不愉快。」他認為那段經驗為他帶來「真實感和實在性」,讓他「跟現實有更加清楚的關係」,並表示他「不相信自由是可以沒有痛苦就可以得到」。

此外,艾未未還提到聽說了大學生裸體抗議被校方處分,他表示「贊同年輕人的反叛和質疑」,認為這表現了台灣的活力。他所提到的大學生,指的就是文化大學中國音樂學系學生袁禎禧。袁禎禧因不滿國樂系官方刪除其發表聲援樂生療養院的留言,演出裸體音樂行動劇《跟著我做:向艾未未致敬》,遭到校方懲處。

除了這次影展中放映的《一個孤僻的人》之外,艾未未的新紀錄片《平安樂清》目前也已經完成,還有其他紀錄片在進行中。

来自:http://zh.wikinews.org/wiki/%E8%8F%AF%E4%BA%BA%E7%BE%A4%E5%83%8F%E7%B4%80%E9%8C%84%E7%89%87%E5%BD%B1%E5%B1%95%E6%98%A0%E5%BE%8C%E9%80%A3%E7%B7%9A%E8%89%BE%E6%9C%AA%E6%9C%AA%E8%A6%96%E8%A8%8A%E7%8F%BE%E8%BA%AB

14/03/2012

3月28日悉尼讨论会:The Significance of Ai Weiwei: with a comparison of literary dissent in Communist Hungary

在悉尼的朋友不要错过。消息来源:
http://banc.org.au/the-significance-of-ai-weiwei-with-a-comparison-of-literary-dissent-in-communist-hungary/

Presented by Blackheath resident Andris Heks

At the UTS China Research Centre,FASS Conference Room, Level 5, 235-253 Jones Street, Ultimo, Sydney on Wednesday, 28 March 2012, from 5.30 to 7.30 pm

RSVP to Claire.Moore@uts.edu.au no later than Monday 26 March 2012 (for catering purposes)

Ai Weiwei is at once the most internationally celebrated Chinese artist, one of the fiercest critics of the Chinese regime and the most prolific Chinese digital activist, and Gyula Illyés’ poem ‘One Sentence About Tyranny’ was pivotal in inspiring both the crushed 1956 Hungarian Revolution against Leninist Communism and the non-violent transition of Hungary from communism to democracy from 1989.

How can we compare literary dissent in Communist China and Communist Hungary? In what ways did outstanding poets and artists challenge dictatorships and struggle for freedom?

In exploring these important issues, Andris Heks will conduct the seminar in an unconventional way. He will recite his English translation of Gyula Illyés’ legendary poem: ‘One Sentence About Tyranny’; arguably one of the most comprehensive exposés of Leninist/Stalinist dictatorship, followed by discussion.

Then, in the second part of the seminar, Doug Chambers of Playback Theatre and Andris Heks will present Andris’play: ‘Ai Weiwei’s Tightrope Act’, again followed by discussion.

Andris Heks lived the first 18 years of his life under Hungarian Communism. He has a background in political journalism (This Day Tonight and Four Corners, ABC National Television). His comedy on John Howard won two first prizes at the 2007 Blue Mountains Theatre Competition. He is researching for a proposed PhD under Chongyi Feng’s supervision about China’s Rise to Global Hegemony.

a.heks@hotmail.com

08/03/2012

2012年3月6日,发课公司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全国人大等7部门递交补充意见

2012年3月6日,发课公司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办公厅、北京地税局等7个政府部门递交《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合法性审查的补充意见》,对该文不具备合法性进行了补充分析,认为应当全文废止“国税发【2004】15号”文,以推进法治建设。全文如下:


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合法性审查的补充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1年11月1日对我司(即“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课公司”)作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要求我司缴纳罚款共计6,766,822.37元。

我司不服处罚决定,已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就《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11年12月29日对复议予以受理(案号:京地税复受字【2011】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故,就“国税发【2004】15号”文合法性审查事宜,我司特向贵局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国税发【2004】15号”文违反上位法《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1、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以及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之规定,除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当然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设定。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之规定,贵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即便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也只能在国务院的明确授权之下以税务部门“规章”规定,而不能以税务部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2、“国税发【2004】15号”文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对照“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国税发【2004】15号”文既不属于“法律”、“法规”,也不属于“规章”,而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另外,我司依法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对“国税发【2004】15号”文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业已受理并因该文件合法性审查而向我司发出复议中止通知书,由此表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亦认同“国税发【2004】15号”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之“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即“税收规范性文件”而非税务部门“规章”。

然而,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国税发【2004】15号”文,在其无权对税收行政处罚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却明确规定“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之行政处罚的内容。故,其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对此,《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也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第一条

原文: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第2项“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显系对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解释和阐明。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1、与上位法相抵触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之规定,《印花税条例》所制定之条款,若其内容需要进行解释、阐明,或者制定实施细则的,具有权限的职能部门为“财政部”而非“国家税务总局”。据此,贵局无权对《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的内容作出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

2、文件规定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存在第一款规定之行为,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存在第二款规定之行为的,则可处以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因此,适用不同条款,其法律后果具有质的不同。另外,“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存在着两种性质具有显著差别的行为,即“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行为,和“已粘贴”但“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行为,该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在其处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但“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仅笼统的规定适用第六十四条,未具体指明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也未针对不同的行为形式相应指明其所具体适用的条款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属于“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的情况。

综上,“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因“内容超越法定权限”, 以及“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因而不具有“规范性”。

三、关于第二条

原文: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评析: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条第二款“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之规定,“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二条显系对前述第3项的解释和阐明。

如前述“关于第一条”之论述,贵局不具有对《印花税条例》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四、关于第三条

原文: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评析: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三条显系对《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和阐明。该条款因“与上位法相抵触”而不具有“规范性”。

1、贵局不具有解释权

如前述“关于第一条”之论述,贵局不具有对《印花税条例》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2、贵局超越法定职权任意创设行政处罚。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伪造印花税票的行为,行政法规并无行政处罚之规定,而仅要求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姑且不论贵局对该条款并不具有解释权限,仅就对该条款的解释本身而言,应当仅涉及具体移交事宜,而无权创设对伪造印花税票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贵局超越法定职权任意创设行政处罚的行为,同样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之情形。

五、关于第四条

原文: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评析:

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1、与上位法相抵触

(1)无权规定“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细则》”)第四十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以及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之规定,税务机关可“撤销其汇缴许可证”的,仅限于纳税人存在第二十三规定之违法行为之情形。

而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之规定,纳税人违反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申报纳税的,仅可予以“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而不得予以“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2)无权规定税务行政处罚

前已述及,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纳税人违反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之情形,仅可予以“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无行政处罚之规定。而“国税发【2004】15号”文第四条却擅自规定可适用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从而对此等行为设定了税务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之情形,即使拟给予行政处罚,也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而非《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

2、文件规定不合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系关于偷税的规定;而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共有两款,其具体内容、适用条件、行为性质、法律后果均具有本质差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 号)第九条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而“国税发【2004】15号”文第四条仅仅笼统的规定“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究竟应如何适用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以及究竟应当如何适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该条款均未予以明确。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属于“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的情况。

综上,“国税发【2004】15号”文第四条因“与上位法相抵触”, 以及“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因而不具有“规范性”。

六、关于第五条

原文: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评析:

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1、与上位法相抵触

如前所述,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以及第四十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之规定,对纳税人存在第二十三规定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除“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有权“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纳税人的该等违法行为,仅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及并处“罚款”,但税务机关却无权“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

2、内容超越法定权限

如前所述,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纳税人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违法情形时,仅得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处罚。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其罚款上限可达1万元。“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五条擅自将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予以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

综上,“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五条因“内容超越法定权限”, 以及“与上位法相抵触”,因而不具有“规范性”。

七、“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制定机关无权改变行政法规和规章

“国税发【2004】15号”文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

该文件在事实上认为,由于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仍有效的行政法规《印花税条例》及部门规章《印花税条例细则》中的部分条款既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之情形,又存在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规章的规定不适当之情形。但,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下,国家税务总局均无权对行政法规和规章做出改变:

1、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之情形

就“国税发【2004】15号”文所引用的《税收征管法》较之于《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较之于《印花税条例细则》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如果认为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以及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规定,改变《印花税条例》的有权机关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印花税条例细则》的有权机关是国务院,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如果认为部门规章《印花税条例细则》与《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则应当由制定机关以“规章”而非“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而且,《印花税条例细则》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其修改或者废止也应当由两部门联合做出,而不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做出。

2、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之情形

就《税收征管法细则》与《印花税条例》而言,两者属于同一位阶的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之规定,如果两者之间不一致,也应由国务院裁决,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

3、规章的规定不适当之情形

《印花税条例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以及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规定,如果认为《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不适当,也应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撤销,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
  
八、“国税发【2004】15号”文件名称不符合要求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 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 ’、‘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国税发【2004】15号”文全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然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

九、“国税发【2004】15号”文生效日期的规定不规范且不具有可操作性

无论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该文已被废止)第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发布之日后或文件规定施行之日起开始施行”之规定;还是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之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施行日期,要么为“公布”或“发布”之日后,要么为“规定施行之日”,或者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但“国税发【2004】15号”却规定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不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规定之“语言规范”,及“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国税发【2004】15号”文在内容上,违反上位法的明确规定,超越法定权限设定税收行政处罚权;在其制定主体上,对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无效;在形式上,名称也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国税发【2004】15号”文因“与上位法相抵触”、“文件规定不合理”而不具有“规范性”,应当予以清理。

为此,我司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进行审查的建议。我司恳请国家税务总局全文废止“国税发【2004】15号”文,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

此致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青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抄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办公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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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链接:


2011年4月3日
上午8时,艾未未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出境前被警方带走,直到6月22日被“取保候审”返回家中,家属没有收到任何官方告知手续,无法知悉他的涉嫌罪名,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被羁押何处。http://goo.gl/zk6o5

2011年4月3日
中午12时,北京市公安局多个执法部门对发课公司及艾未未住宅搜查了近12个小时,将徐烨等10名助手带至南皋派出所询问至凌晨,扣押了电脑、硬盘等127项物品。http://goo.gl/lBI5z

2011年4月3日
下午2时,4名着便装的男子将艾未未的助手文涛强行拉上一辆黑色的别克车带走,失去联系,家属到案发地南皋派出所报绑架案。6月24日晚,文涛被北京公安人员送回家中,要求其不得对外谈论被关押情况,不得与艾未未进行任何联系。在文涛失踪期间,家属没有收到任何手续。文涛本人至今也不知因何罪名被秘密关押长达83天。

2011年4月6日
晚23点30分左右,北京地税局与市公安局到发课公司委托记账的北京互信财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查抄了发课公司2000年至2011年2月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缴税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资料。一个小时后,0点47分,新华社发布英文报道:“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依法对其进行调查。”(http://goo.gl/rXRg6 http://goo.gl/ZGT9O,一小时后新华网将该条消息删除)

2011年4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正在兰州探亲的发课公司会计胡明芬带回北京,此后胡与家属失去联系,直至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家属未收到任何官方手续。胡明芬被“取保”的条件是离开北京,不得与发课公司任何人联系,不得谈论案件情况。

2011年4月7日
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记者会上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http://goo.gl/EtkiQ

2011年4月8日
北京地税局及北京市公安部门到发课公司,查抄了2005年至2010年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和公章等物品,期间首次向发课公司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

2011年4月9日
下午19时,发课公司股东、财务经理刘正刚(男,49岁)在海淀区所住小区内被4名着便装的男子强行拖走,下落不明。其妻子随后到海淀区大钟寺派出所报绑架案。此后直至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家属不知道其下落,也未收到任何官方的手续。刘正刚“取保”的条件是离开北京,不得与发课公司任何人联系,不得谈论案件相关情况。

2011年4月10日
凌晨1时,艾未未的司机张劲松(男,43岁)与朋友分开后失去联系。家属到朝阳区南皋派出所报失踪案。直至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家属不知其下落,也未收到任何官方手续。

2011年4月12日
在多次查抄公司,4名员工相继被“失踪“后,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青进行了第一次询问。http://goo.gl/jWmp9

2011年4月14日
香港大公报报道称“知情人士近日对大公报透露,其所涉经济犯罪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除涉嫌偷漏税外,艾未未还涉嫌重婚、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问题。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后,开始阶段艾未未态度嚣张,但在审查几天后,他的态度有所转变,已经开始交代问题。知情人士表示,艾未未涉嫌偷漏税款并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税务部门掌握了有关旁证、书证、人证,证据充分。”http://goo.gl/7s4hn

2011年5月15日
艾未未的夫人路青被带到朝阳区公安局与被从秘密关押地带来的艾未未见面,艾未未被要求不得透露关押审讯内容,路青被告知艾仅仅“涉嫌经济犯罪”。

2011年6月22日
被关押81天后,艾未未晚间以“取保候审”的说法释放,官方未给家属任何说法。当晚22时15分,新华网刊登中、英文短讯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依法进行侦查,已查明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鉴于艾未未认罪态度好、患有慢性疾病等原因,且其多次主动表示愿意积极补缴税款,现依法对艾未未取保候审。”http://goo.gl/EVcnQ http://goo.gl/2uov3

2011年6月27日
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公安陪同下到草场地258号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称发课公司有逃税行为,需补交税款、罚金1221万元,但并未提及发课公司“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指控。

2011年6月29日
发课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听证,并要求税务机关应尽早“完整返还”财务档案,以保障发课充分行使抗辩权,税务机关口头答复“账簿都在公安手里”。针对听证将“不公开进行”,发课两次向地税局提出书面异议。地税局口头答复:因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听证不公开举行。https://profiles.google.com/106372800511710859472/buzz/GQBZsviMFjP

2011年7月14日
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举行“秘密“听证”,除发课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外,其他人都未能进场旁听,听证会上地税未能出示任何第三方要求保密的申请。显然本次不公开听证是违法的。听证中,税务机关未出示被公安扣押的档案原件,导致发课代理人无法就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011年11月1日
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作出决定,艾未未所在的发课公司需缴纳过去10年偷税、滞纳金和罚金1522万元,15天内执行。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BUu3pckmga1

2011年11月2日
发课公司不服该决定,但现行税法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前提是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845万余元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艾未未母亲高瑛及弟弟艾丹发表《担保申明》 :以艾青故居作为发课公司税款担保,以取得发课公司行政复议资格,澄清事实。http://t.co/UWdfnpBE

2011年11月4日-13日
海内外网友得知税务处罚决定后,纷纷慷慨解囊相助,在短短10天之内,近3万人汇入900万元借款给艾未未。艾未未决定以存单质押的方式为发课公司提供纳税担保。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BUu3pckmga1

2011年11月14日
发课公司法人代表路青前往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递交存单办理纳税担保被拒。对方称尽管法律规定可以用存单质押,但他们目前没有操作细则,无法实施。发课公司当天提交《告知函》称:发课公司已积极准备了质押担保所需的权利凭证,已经完成了纳税担保,地税局拒绝办理属行政不作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SPCAPoRj7pU

2011年11月16日
税务下达的最后期限临近,艾未未、发课公司法人代表路青被迫按照北京地税局的要求,将845万元的担保金汇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完了纳税担保手续,获得了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SPCAPoRj7pU

2011年11月19日
发课公司税案代理律师浦志强发表《就“发课税案”的初步意见》,指出警方对艾未未等5人的关押,有超越职权、违法办案之嫌;北京地税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显示该机关是在为公安机关“艾未未案”善后。为维护发课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依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待行政复议结束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habvyaVRyJK

2011年12月29日
发课公司向北京地税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书》,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请。2012月1月4日,北京地税正式受理了该申请。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UE7WqDPGaN3

2012年1月13日
发课公司就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向北京地税局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认为,由于存在程序错误、适用依据不合法、事实不清、征收方式错误、欠缺法定内容等原因,要求依法撤销。2012年1月18日,地税局正式受理了该申请。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NHCGy9MJYtK

2012年2月28日
发课公司分别向北京地税局、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政府部门寄交《关于“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合法性审查的补充意见》,对该文不具备合法性进行了逐条分析。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eHSVeY2r6KZ

21/02/2012

自由亚洲:艾未未宣布中止和台北美馆合作出版画册的计划

去年十月二十九日到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北市立美术馆举办了为期三个月的艾未未个展。但艾未未却在展览一结束,就在推特上发出简短讯息,表示他已经中止和北美馆合作出版画册的后续计划。

艾未未周一上午接受本台访问时,说明了中止的原因。他说,在展览前后,感觉到台北方面不是很积极,例如他自己并没有收到非常正式的邀请。之后,我们的团队在台北布展期间,没有得到任何正式的接待,对照我自己处在如此困难的情况,让自己感觉到很不受重视。何况会被抓捕,和去台北多少有些瓜葛。

个展开幕的情景,更让艾未未团队心寒。艾未未说,在开幕式上几乎没有人,台北方面没有做出宣传。这让人特别不舒服,因为做展览,就是为了和更多艺术家和华人同胞参观、交流。即使艾未未本人不在台湾,原本也相信馆方也能做好,而不是尽量压低调子,毕竟这是自己第一次在华人社会展出。我原本很看重台湾这么一个民主自由的政治与文化的氛围。

具体谈到画册出版,艾未未说,馆方一再拖延出版时间,导致竟然没有办法在展览期间即时推出。艾未未说,按理说出画册是馆方的利益;而且如果现在才出,民众买了画册,想看展品,展览却已经结束了,这是以往和各国美术馆合办展览时,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

对于艾未未声明停止合作,台北市立美术馆发出书面声明表示,已经得到相关信息,目前持续和艾未未工作室联系,期望藉由持续的沟通,将此项出版计划顺利实现。

对于北美馆表示会持续和艾未未联络,艾未未说,工作室已经向馆方发出了正式通知,中断出版已经成定局。

被问道中止和北美馆合作,是不是对北京市长郭金龙访问台湾的回应。艾未未表示,这两件事没有直接关係。但他也强调,台湾和中国大陆之间,目前不断地做着各种「交易」或者说「交往」,这对两地都有好处,这是很好的事。但是如果是拿民众的权利,例如自由表达等等作为交易,那是非常令人失望的。但很明显的,台湾现在的政治,正是不断地牺牲自己的价值观,这就不仅令人遗憾,而是可耻了。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李潼发自台北的报道。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al-02202012093029.html

13/02/2012

艾未未获得2012年度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荣誉院士

http://www.architecture.com/Awards/RIBAHonoraryFellowships/RIBAHonoraryFellowships.aspx

RIBA Honorary Fellowships

The RIBA Council has approved 14 new RIBA Honorary Fellowships to reward individuals from a wide range of backgrounds, including politics, journalism,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and the arts.
RIBA Honorary Fellowships are awarded annually to people who have made a particular contribution to architecture – in the broadest sense. This includes its promotion, administration and outreach; and its role in building more sustainable communities and in the education of future generations.

RIBA President Angela Brady said:

'Each of this year's Honorary Fellows has made an enormous contribution to architecture, whether as a practitioner, designer, curator, writer or policy maker. The RIBA values everything that they have brought – in their very different ways – to the knowledge, understanding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world of architecture. I look forward to presenting them with their Honorary Fellowships in February.'

(“今年的每个荣誉院士都对建筑作出了巨大贡献,无论是作为一个从业者,设计师,策展人,作家或决策者。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赞赏他们以各自非常不同的方式给带来的一切,包括对建筑世界的知识,理解和欣赏。我期待在二月向他们颁发荣誉院士证书。”)

The 2012 RIBA Honorary Fellowships will be awarded to:(按姓氏排序,共14位新院士)
  • Nicole Crockett Chief Executive, Building Exploratory
  • Robert Elwall Assistant Director, Photographs Collection, British Architectural Library, RIBA
  • Adrian Forty academic and writer
  • Malcolm Hankey Managing Director, Civic Trust Awards
  • Boris Johnson Mayor of London
  • Doug King environmental engineer, King Shaw Associates
  • Fiona MacCarthy writer
  • Frank McDonald Environment Editor, Irish Times
  • Sandra O'Connell writer and curator, Open House Dublin
  • Peter Rees Chief Planning Officer, City of London
  • Peter Salter academic and writer
  • Richard Simmons academic and former Chief Executive, CABE
  • Chris Smith National Planning Director, English Heritage
  • Ai Weiwei artist

The 2012 RIBA Honorary Fellowships will be presented at a ceremony at the RIBA in London on 9 February 2012.

This year's RIBA Honours Committee was chaired by RIBA President Angela Brady and included architects David Adjaye, Yvonne Farrell, Niall McLaughlin, Sarah Wigglesworth and Sir Terence Con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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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于1834年以英国建筑师学会的名称成立,1837年取  英国皇家学会金质奖章得英皇家学会资格。它的宗旨是:开展学术讨论,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保障建筑师的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