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鸟

有一种鸟是永远也关不住的,不仅仅因为它的每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更因为他在被关的时候得到了很多鸟儿的营救 ...

28/09/2011

路青致函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表达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我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其中,《修正案》“第30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给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地点,不通知家属的特殊排除条款;《修正案》“第36条”、“第39条”规定了公安机关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特殊排除条款;使中国公民人身权利无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使监视居住变成了秘密关押,公然违反宪法。我要求全国人大审议时,对修正案第30条、36条、39条中特殊排除条款不予通过,明确公安机关对任何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时,都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不加区别地通知到家属。

我叫路青,中国公民,画家,我的先生艾未未,一位艺术家,建筑师,公民社会的参与者,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师,今年4月3日在出北京首都机场海关时被带走,失踪长达81天,我们没有收到官方的任何手续,不知道他为什么被抓,被关在哪里,身体状况如何。

亲人朋友都为他的下落不明焦虑、担忧和愤怒。艾未未的母亲,八十多岁,为此日夜担心,寝食难安,只能用药物来控制身体健康,精神上遭到巨大的折磨,家人四处打听,到他的失踪地点备案,到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写寻人启事,向北京市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纪委和公安部写信,都没有任何答复。艾未未81天失踪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6月22日艾未未先生以“取保候审”名义回到家中,我们是没有得到任何公安机关的手续,他被公安机关带走后,曾被要求签署了一份所谓的“监视居住”的通知书,被关押在北京郊区一个秘密的地点。

一个公民被公安机关带走,给家属一个通知是对公民最基本人权的尊重。家属不是同案犯,应当有知情权。当社会失去了对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整个社会也受到伤害。

一个文明的国家,应当尊重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上述条款得以通过,是中国法制的倒退,是人权的恶化,阻碍了我们文明进程。我希望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能限制公安机关执法的任意性,使公民在公权力面前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实现宪法中所体现的基本人权。



意见人:路青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2 comments:

  1. 支持,没有监督的公器更应限权,而非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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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秘密警察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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