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课公司税案纳税担保的说明
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发课公司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管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是不公正的,是无法接受的,发课公司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并视复议结果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发课公司申请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对其中税金及滞纳金部分(共计8454088.13元)进行缴纳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可以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最初艾未未的母亲高瑛及弟弟艾丹决定以共有房产“艾青故居”进行抵押,为发课公司提供纳税担保,但通过与房产交易中心沟通得知,抵押权人只能是个人或金融机构,税务局不是合法的抵押权人。发课公司将此情况告诉税务局,提出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应有具体的实施办法。税务局表示具体落实有困难。
11月9日地税局再次通知发课公司,尽快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选择保证、抵押或质押的任一方式提供纳税担保。此时,海内外对艾未未鼎力相助,在短短数天内汇来款项达数百万元,我们想到可以用此款项进行存单质押担保,解燃眉之急。11月11日,地税局表示同意并答应向银行咨询办理质押相关事宜,同时,建议我们采用另一种质押方式,即将担保金转入税务局在银行开立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进行纳税担保,我们认为,采用权利凭证之一的存单进行质押,更安全可靠,未采纳这一建议。
11月14日上午,我们备好存单前往地税局履行质押担保手续时,地税局电话告知,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同样不能做权利凭证的质押权人,无法办理存单质押手续。我们认为,既然地税局给我们下达了可以选择抵押质押方式进行纳税担保的通知,就有义务去积极行政,来促成我们的纳税担保,至于税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规定是否有冲突,应该由税务部门请示上级部门去协调解决。我们当日向地税局提交了《纳税担保事项告知书》,重申了我们的立场。
11月15日上午,地税局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确实存在问题,但法规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目前唯一的担保方式是将纳税担保金汇入税务局在银行开立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这同样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并在细节上进行了沟通,承诺将以艾未未个人的名义存入款项并向艾未未本人开具收款收据,一旦到账即履行担保手续。比起由第三方监督保管的权利凭证质押方式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质押担保方式安全性较差(毕竟由税务局直接管理),但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下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予以规范,更为重要的是离15天期限只有一天,如不办理将丧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会和权利。无奈之下,我们同意采取“代保管资金”的担保方式,于同日中午在税务师及地税局相关人员的陪同下,由艾未未本人去银行办理了转账手续并于当日下午取得了地税局开具的税务带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纳税担保与径直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有本质的区别,几经让步最后艾未未以第三方的名义为发课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而不是直接缴纳税款,正是因为我们无法认可对发课公司的税务处理处罚,我们不能失去进一步进行法律维权的机会,辜负三万多网友的期望,我们将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以对法律最大程度的尊重,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去向公众澄清事实,并希望税务机关以同样的姿态体现出对法律起码的尊重,公正公平的进行行政复议,还发课公司一个公道。
发课公司税案聘请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杜延林
2011年11月15日
来源: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SPCAPoRj7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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