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我叫艾未未,艺术家,身份证号码11010119570828******。2012年6月20日你院开庭审理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朝行初字第81、82号)案,庭审中被告出示了一份《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二稽税稽事认(2011)82号)复印件作为其程序合法的证据。作为签字当事人,我现在声明该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不存在,它是在严重侵害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和行为自主的情形之下产生的,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情形如下:
2011年4月3日上午8时,我在北京首都机场出关时,被北京市公安局秘密带走。在关押中,警方不止一次明确告诉我:“你总是批评政府,现在政府也给你找点麻烦,让人们知道你是一个犯罪者”。我被秘密关押81天,每天24小时都有2名武警哨兵贴身看守。审讯期间,北京市公安局讯问我50多次,主要涉及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11年6月22日下午,我被释放之前的几个小时,由警方主审带来两个着便装男子,进入到我被秘密关押的房间里,他们拿了一份文书,要求在释放我之前必须签署。我对文件中所称的税务指控存疑,在此之前的关押审讯期间从未接触过任何税务人员,作为艺术家,我从未涉及发课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财务帐目。警方和税务人员表示“此文件的签署只是认同警方已经开始对发课的涉税问题展开调查”并胁迫要求我在纳税人栏处写上“同意审核意见”并署名。
作为一名艺术家,我从未见过发课公司的财务账目,也从未签署过任何与发课公司有关的文件。在非法关押81天后,我不得不作出释放前的签字。之后,他们还拨通了前去草场地说服发课公司法人路青的国保人员王在庚的电话,胁迫我说服路青,写下“公司主要活动是由艾未未先生和刘正刚先生负责”字句。 当天晚上10点,我被警方送回北京草场地家中。
以上是该《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签署情形,显然该文件不具有合法的效力。理由是,首先,我是在被公安机关秘密关押81天中、被胁迫的端情况下做出的签字。二,我根本无权代表发课公司法人签署税务文件。三,签字地点是我被秘密关押的地点。税法规定,税务人员只能在纳税人营业场所或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税务检查,因而该意见书的签署地点是违法的。四,我怀疑证据所显示的复印件与我被胁迫签署的文件不是同一件,在原文件上并无“调查取证已终结,现将你单位有关涉税事实认定如下”字句。在现文件的复印件上的首页并无我的签名。关押期间的50多次的审讯的记录,必须是严格执行每页签署的规定。
北京地税局工作人员不仅可以进入戒备森严的警方秘密关押点,还能在关押的最后时刻强迫要求被关押人签署税务文件,并要求在押人员与“同案嫌疑人”路青通电话,说服路青依照公安旨意行事。在此前,公安刻意安排了一次我与路青,同案的两个嫌疑人在朝阳公安分局“见面”,这些都足以证明“发课税案”中税警联合办案,先抓人,后查税的严重违法行为。发课税案是北京政法部门伙同北京税务稽查部门报复性执法,以司法和税务构陷公民名誉、侵害生命财产的典型案例,以经济犯罪为理由,打压持不同观点、清肃言论自由而制造的冤假案件。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门栏,如果司法机关一味遵旨办事,发课税案必将最终对这个国家的公正、对所有涉案人员作出裁决而载入史册。
特此说明。
艾未未
2012年7月7日
抄送:
国务院法制办
全国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附:2011年6月22日,艾未未在取保候审前几个小时被迫签署的《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作为被告方第二稽查局执法程序合法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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