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发课公司收到《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书》,不予准许发课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北京发课公司被扣押的全部财务帐簿资料和泰德华、三影堂、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明基投资公司的相关帐簿资料的申请。
发课律师点评:开庭半个月后,朝阳法院不准调查证据的决定书姗姗而来,表明朝阳法院陷入程序错误难以自拔,无法自圆其说。
结合合议庭在庭审中的种种表现,可知不许调取证据的理由只是合议庭用来掩饰其违法剥夺复议申请人举证权的借口,真实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复议申请人提交足以推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来掩盖案件事实、从而达到帮助被告胜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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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12)朝行初字第81号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调取:第一组证据:1、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北京泰德华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度至2003年度与“博雅园”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3、北京三影堂文化交流中心2006年度至2007年度与“三影堂”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4、香港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和明基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与“上院”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第二组证据:2012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组证据:1、2011年6月27日上午9:3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2、2011年10月24日下午2: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市局答复”;3、 2011年10月24日下午2: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第四组证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其下属第二稽查局的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调取证据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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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12)朝行初字第82号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调取:第一组证据:1、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北京泰德华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度至2003年度与“博雅园”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3、北京三影堂文化交流中心2006年度至2007年度与“三影堂”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4、香港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和明基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与“上院”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第二组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件的审查意见》(税复规审字【2012】第01号)。第三组证据:1、2011年6月27日上午9:3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 2、2011年10月24日下午2: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 “市局答复”;3、 2011年10月24日下午2: 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第四组证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其下属第二稽查局的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调取证据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
2012年6月20日,发课公司诉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9小时,未当庭宣判。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D1TUybvCDh1 收拢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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