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发出两份文书及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要求发课公司补交10年以来各项税款、滞纳金及1.5倍罚金共计1522万元人民币。发课公司法人代表路青拒绝在送到文书签字,并告诉前往发课公司的地税局执行科工作人员:公司账务均被抄走至今未归还,处罚无依据;先抓人后查账,至今财务会计人员被令不得与公司人员联系,故对该处罚无法认可。对方表示不签收可留置送达,拍照后离去。对方称处罚从11月2日生效,要求15天内缴清或提供税务局认可的担保,逾期将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
文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稽税稽罚【2011】63号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经我局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27日对你单位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单位有7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贴花。
(二)营业税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单位账簿记载收入11363142.00元,应缴纳营业税568157.10元,已缴纳营业税551835.78元。
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单位取得设计费及工程款收入15823724.36元未在账簿中记载,应缴纳营业税492311.73元,已缴纳营业税0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单位账簿记载收入11363142.00元,应缴纳营业税568157.10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9771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8628.51元。
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单位取得设计费及工程款收入15823724.36元未在账簿中记载,应缴纳营业税492311.73元,应缴纳城市建设税32467.93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
(四)教育费附加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单位账簿记载收入11363142.00元,应缴纳营业税568157.10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7044.73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16555.09元。
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单位取得设计费及工程款收入15823724.36元未在账簿中记载,应缴纳营业税492311.73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4769.35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0元。
(五)企业所得税
2002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965426.83,适用税率为3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18590.85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08.77元。
2003年,你单位应缴纳所得额为100350.22元,适用税率为3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115.57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128.38元。
2006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3610235.93元,税率为3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91377.86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301.18元。
2007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5923568.08元,税率为3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54777.47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4571.54元。
2008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4287581.4元,适用税率2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71895.35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9600.42元。
2009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689973.3元,税率为2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2493.33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8754.66元。
二、处理决定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508633.0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610.42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国发[1986]5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5258.99元。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4701885.48。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4368.67元。
(六)滞纳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加收营业税滞纳金416144.8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加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5996.8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加收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748189.8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京市朝阳区代理支库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清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章)
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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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稽税稽罚【2011】56号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经我局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27日对你单位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单位有7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缴纳印花税的行为。
(二)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单位未将全部经营收入作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
(三)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单位取得的发票中存在假发票及开具单位与领购单位不一致的发票。此外,在取得部分设计费及工程款时未给支付方开具发票。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及取得发票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贴花的行为处以3倍罚款13106.0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未将全部经营收入作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1.5倍罚款6733716.3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766822.37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京市朝阳区代理支库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1年11月1日
党真心狠手辣!罚你到破产,搞臭搞垮你的救济实体,扼杀你发声的基础,灭你的社会影响力。真比当年的国民党还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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