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鸟

有一种鸟是永远也关不住的,不仅仅因为它的每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更因为他在被关的时候得到了很多鸟儿的营救 ...

31/03/2012

小品视频:艾未未的走钢丝表演(Ai Weiwei’s Tightrope Act)

匈牙利人Andris Heks“谈艾未未的重要性”的讨论会上表演了一个小品:艾未未的走钢丝表演(Ai Weiwei’s Tightrope Act)。

应作者的要求,高清视频链接暂时不提供。很抱歉。

30/03/2012

2012年3月29日,发课公司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


2012年3月29日,在发课首次阅卷的第二天,地税局通知行政复议结果出来了:维持北京市第二稽查局处理、处罚两个决议。若不服,在15天内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决定书(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京地税复决字[2012]2号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法定代表人:路 青
被申请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
法定代表人:郭筑明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以下简称《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不服,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依申请人申请于2012年1月19日起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以下奖惩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止审理。文案审查期间,本机关就文件审查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就有关问题批复我局,本机关即日恢复了文件审查工作。3月7日本机关完成了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审查,并于即日恢复本案审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并申请对被申请人实施处理所依据的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进行审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一是程序错误。因程序违法,申请人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效力。二是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合法。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不具有合法性。三是征收方式错误。被申请人所采取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而非“核定征收”。四是“装饰”收入属于申请人的非应税收入。税务部门对该行为的处理超越了自身职能范围。五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未明确“税款滞纳时间”和“滞纳金计算方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检查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其行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27日对申请人2000年至2010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未按规定贴花,少缴印花税4368.67元;申请人取得应税收入15823724.36元,均未在账簿中记载,未进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营业税508633.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610.42元、教育费附加15258.99元,同时应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针对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2011年11月1日对申请人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决定申请人应补缴印花税4368.67元,营业税508633.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610.42元,教育费附加15258.99,企业所得税4701885.48元。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上述税款加收滞纳金,其中:营业税滞纳金416144.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5996.82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748189.82元,共计3190331.52元。申请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督办单》(京地税基督[2011]第7号),将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交由被申请人查处。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立案,并下达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1年4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二稽税稽检通一[2011]35号),决定从2011年4月8日起对申请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11年4月8号至2011年6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了税务检查。201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二稽税稽处[2011]82号),当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指定的负责人签署了“同意审核意见”的意见。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并送达给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申请人有7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贴花。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申请人账簿记载收入11363142元,应缴纳营业税568157.10元,已缴纳551835.78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9771元,已缴纳38628.51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7044.73元,已缴纳16555.09元。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申请人取得设计费及工程款收入15823724.36元未在账簿中记载,应缴纳营业税492311.73元,已缴纳0元;应缴纳市维护建设税32467.93元,已缴纳0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4769.35元,已缴纳0元。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5426.83元,适应税率为3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18590.85元,已缴纳4008.77元。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50.22,适用税率33%,应纳企业所得税33115.57元,已缴纳1128.38元。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610235.93元,适用税率为3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91377.86元,已缴纳2301.18元。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923568.08元,适用税率为3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54777.47元,已缴纳14571.54元。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287581.4元,适用税率为2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7189.35元,已缴纳9600.42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89973.3元,适用税率为2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2493.33元,已缴纳8754.66元。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36号令)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540号令)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补缴营业税508633.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610.42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6]5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5258.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2002年至2003年、2006年至200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共计4701885.48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印花税4368.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上述税款加收滞纳金,其中:营业税滞纳金416144.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5996.82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748189.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5996.82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748189.8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实施税务稽查的执法文书;2.申请人纳税登记及申报资料;3.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4.申请人的相关证照资料;5.申请人的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6.申请人的支付凭证;7.申请人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委托书;8.申请人的其它证据资料;9.第三方出具的证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认定申请人存在合同未按规定贴花,少缴印花税;取得应税收入未在账簿中记载,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并依法对以上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对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经本机关审查,该文件是对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具体业务问题的明确,不属于对税法的解释,文件内容不存在与上位法规定冲突的问题,属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8日起对申请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取得申请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合同协议等有关纳税资料,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调取申请人会计资料、未在法定时限内退还会计资料等问题。被申请人取得的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在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并无不当。关于征收方式的问题,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应纳税额的条件。关于超越法定职权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取得应税收入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未超越其职能范围和法定职权。关于滞纳金的问题,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按照每笔税款的滞纳时间准确的计算了申请人应缴纳的滞纳金。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上述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15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3月2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复议专用章


复议决定书(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京地税复决字【2011】5号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路青
被申请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
法定代表人:郭筑明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北京市地方税务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不服,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依申请人申请于2012年1月6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转送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本案中止审理。本机关于2012年3月6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审查意见》(税复规审字【2012】)第 01号),即日恢复了本案审理。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予以审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

申请人称:该处罚决定不合法。一是处罚决定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4】15号)不合法。二是适用法律错误。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征管法》只能适用于规范2001年5月1日之后的行为。对申请人发生于2010年前的发票违规行为应当适用《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处罚时效应为两年。申请人不应该被处以较重处罚,加处罚款不当。三是征收方式错误,被申请人应当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在核定征收方式下,被申请人不应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四是处罚程序错误。被申请人实施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合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检查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罚相当,程序合法,其行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27日对申请人2000年至2010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处罚:一是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未按规定贴花,未缴印花税4368.67元,依法对申请人处以3倍罚款13106.01元。二是申请人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接受他人委托,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但申请人采取不开发票、将收取的设计费、工程款等收入直接打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不计入公司账簿的方式,隐匿应税收入,不进行会计核算,未进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处以1.5倍罚款6733716.36元。三是申请人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处以10000元罚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督办单》(京地税稽督【2011】第7号),将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交由被申请人查处。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立案,并下达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1年4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二稽税稽检通一【2011】35号),决定从2011年4月8日起对申请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了税务检查。201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二稽税稽事认【2011】82号),当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指定的负责人签署了“同意审核意见”的意见。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于2011年6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二稽税稽罚告【2011】56号)。201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举行了听证会。2011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二稽税稽提通【2011】20号),要求其补充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申请人未补充提供纳税资料。

201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中认定申请人: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帐薄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构成偷税;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取得的发票中存在假发票及开具单位与领购单位不一致的发票,在取得部分设计费及工程款时未给支付方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包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一条规定,对申请人未按规定贴花的的行为处以3倍罚款13106.01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偷税行为处以1.5倍罚款6733716.36元。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罚款共计6766822.37元。

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二稽税稽罚告【2011】56号)中认定的部分偷税行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时效,被申请人在听证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告【2011】56号)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二稽税稽罚告【2011】56号)中偷税行为拟处罚的金额由7303915.96元调整为实际处罚金额6733716.36元。
201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实施税务稽查的执法文书;2、申请人纳税登记及申报 资料;3、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4、申请人的相关证照资料;5、申请人的会计帐薄和记账凭证;6、申请人的支付凭证;7、申请人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委托书;8、申请人的其它证据资料;9、第三方出具的证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认定申请人存在合同未按规定贴花、少缴印花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取得收入未在帐薄中记载,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偷税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所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不合法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件的审查意见》(税复规审字【2012】)第01号),认定该文件不存在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裁决”、“改变”或者“撤销”的问题,该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被申请人依据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对申请人的偷税行为和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未超越法定时效,处罚幅度适当。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关于征收方式的问题,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应纳税额的条件。关于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8日起对申请人涉水情况进行检查 ,依法取得申请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合同协议等有关纳税资料,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调取申请人会计资料、未在法定时限内退还会计资料等问题。被申请人取得的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在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组织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上述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北京市地方税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3月2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复议专用章


复议决定书(一)











复议决定书(二)










29/03/2012

蟹农场漫画:打劫缴税

2012年3月27日:发课公司接到地税通知行政复议”进行书面审理,不进行听证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

京地税复事告字【2012】2号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鉴于你单位就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审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进行书面审理,不再进行听证审理。

2012年3月23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复议专用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




京地税复事告字【2011】5号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鉴于你单位就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审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进行书面审理,不再进行听证审理。




2012年3月23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复议专用章






发课公司终于被允许阅卷 (2012年3月27日到28日)

艾未未@aiww推文:

今天,北京地税局终于允许发课阅卷,一年前由警方介入非法扣押的案卷的复印卷,不允许拍照、扫描,可以复印,但是税务办公室的复印质量很差,我们自己要买一台新的复印机,被告知不许可。这些税务案卷依法早应归还,必须是原件,发课的经理和会计仍然在公安控制的失踪状态。 2012-03-27 11:23:32

发课的两位律师和助手艳萍,一大早就去北京税务局阅卷,要用两天时间复印完。这个由警方提前介入的“税务大案”,曾是我被非法失踪81天的理由,也是我后来网上借款九百万的起因,三万多债主需要我有个交代。2012-03-27 11:31:02

发课公司今天去北京地税局,复印“处罚”部分的十一个案卷,一千多页。明天将要复印“处理”部分的另十一个案卷。全部案卷均为复印件,未见原件。北京地税局通知发课,决定对复议“进行书面审理,不再进行听证审理”。 2012-03-27 21:22:47

被失踪、威胁、诬陷,绑架发课公司经理、会计,抄走案卷不还,不让阅原件,不允许公开听证,国家税务究竟怕什么呢,竟然虚弱到不敢直面纳税人。 2012-03-28 2012-03-28 12:43:22

在发课被允许复印的案卷中,涉及当事人和证词的审讯笔录,多处出现缺页、漏页情形,有些复印原件字迹模糊。为什麽要选择性出示不完整证据,这与伪证和篡改有什么不同,怎么就见不得阳光呢。 2012-03-28

路透社:中共政府告诉艾未未不会为税务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China tells Ai Weiwei no public trial for tax case

(Reuters) - Chinese authorities have told dissident artist Ai Weiwei he will not be given a public hearing to reconsider a 15 million yuan ($2.4 million) tax evasion penalty allegedly due from the company he works for, Ai said on Thursday, a move he denounced as "inconceivable".
Supporters of Ai, whose 81-day secret detention last year sparked an international outcry, have said the tax case is part of Beijing's efforts to muzzle China's most famous social critic.
Ai, 54, told Reuters by telephone he received the notice, dated March 23, from tax authorities on Tuesday. It said Beijing Fake Cultural Development Ltd., which has helped produce Ai's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art and designs, will only be given "a written hearing" and not a public trial.
"I think this is inconceivable," Ai said. "Our lawyer said: 'Which country in the world doesn't dare to face their own taxpayers?'"
"We can't understand the problem. I can only think that anything that cannot be made public is due to embarrassment at making it public," Ai said.
"As the people who've been charged, we aren't afraid of making it public. But as a country, how can you be afraid of being transparent?"
Beijing tax authorities were not immediately available for comment.
Ai paid a bond of 8.45 million yuan last November - all contributions from tens of thousands of supporters - that allowed him access to an administrative review of the tax evasion charges. He told Reuters then that he was pessimistic about successfully contesting the charges.
The company's lawyer, Pu Zhiqiang, said written decisions are legal, but are "a bad sign" because they usually uphold the original decision of the case.
Pu said authorities have not shown him any original documents with evidence of the alleged tax evasion and held a closed hearing last July. Pu said it was illegal for them to do so. Ai was barred from attending, but his wife, Lu Qing, was present.
"All these circumstances have led me to firmly believe that the handling of Ai Weiwei's company's (case) is a form of persecution, and that the tax authorities are help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do their work under orders," Pu said.
Ai was detained without any charge in April and held mainly in solitary confinement until his conditional release in June.
But the bearded artist has ignored efforts to silence him and has instead become a rallying point for China's dissidents and activists under pressure since a government crackdown last year brought a wave of detentions and arrests.
Ai had collected more than 9 million yuan, that he says he will return, from about 30,000 donors, for the tax penalty.
The tax authorities have until the end of April to give Ai a decis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of the case, Ai said.
When Ai was released on bail last June, the government said he remained under investigation on suspicion of economic crimes.
Ai told Reuters previously that he had not received a formal notice to explain "suspected economic crimes".
(Reporting by Sui-Lee Wee; Editing by Sugita Katyal)

28/03/2012

匈牙利人Andris Heks谈艾未未的重要性

今天我去悉尼科技大学聆听了匈牙利人Andris Heks的讲座。他在匈牙利共产党统治下生活了18年,现居澳大利亚悉尼,在悉尼科技大学的中国研究中心读社会学的博士。他对艾未未很感兴趣,给我们两个精彩的节目。



第一个是朗诵他自己翻译的匈牙利诗人Gyula Illyés写的诗: One Sentence About Tyranny (关于暴政的一句话)。这一句话概括了暴政的无数种形态,非常深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cs6ax6OVZU

第二个是由他和两位朋友表演的小品 ‘Ai Weiwei’s Tightrope Act’(艾未未的走钢丝表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Pib8v6PBSQ

其中他饰演的是监狱的看守(下图左边红衣服),而另外一位(下图右边黑衣服)饰演的是被绑架的艾未未,两人进行了有趣的对话。另外一位表演从不说话的看守。



期间听众和Adris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主持人是悉尼科技大学中国研究中心的Feng Chongyi教授



吉软糖和三位表演者,空椅子是给艾未未准备的


这次酱油打得很让人满意。视频会尽快传到Youtube。感谢摄影师Rui。

匈牙利诗人Gyula Illyés: One Sentence About Tyranny (关于暴政的一句话)

ONE SENTENCE ABOUT TYRANNY

Written by Gyula Illyés
Translated by Andris Heks

source: http://en.kanzhongguo.com/culture_history/one_sentence_about_tyranny.html


‘Where there is tyranny,

there is tyranny,

not just in the barrel of the gun,

not just in the prisons,



not just in the interrogation rooms,

not just in the guard’s word

shouted through the night;

there is tyranny



not just in the prosecutor’s smoke-dark

streaming charge,

in admission,

in prisoners’ wall tapped Morse signals,





not just in the judge’s chilling

verdict: guilty!-

there is tyranny,

not just in the marshal’s bark:



‘attention’,

‘fire!’; in the drum roll,

and in how they drag the corpse

to the pit,



not just

in the secret news

anxiously whispered

through the half opened door



in the ‘sh’ of the finger sealing the mouth:

‘don’t move!’;

where there is tyranny,

there is tyranny



not just in the displayed facial feature

that’s as stiff as grid;

and in that grid, in the already wordless,

writhing cry of pain



in the silence

boosting mute

torrent of tears;

in the bulging eye,



there is tyranny,

not just in the ‘on-your-feet’

blared ‘long live-s’,

‘hurrays’, songs;



where there is tyranny,

there is tyranny,

not just in the relentlessly

clapping hands,



in the opera, in the trumpeting,

in the just as hypocritically cheering stone monuments,

in colours, in galleries, separately in every frame,

already in the painter’s brush;





not only in the noise of the softly gliding

car at night,

and in that:

it pulled up at the gate,



it is there as you say ‘hello’

and you sense

through the silence of the receiver,

that a stranger is eavesdropping;



for tyranny

is presently there,

in every single thing,

as not even your old god would have been able to be;



there is tyranny in the nurseries,

in the fatherly advice,

in the mother’s smile,

in how the child replies to the stranger;



not only in the barbed wire,

not just in the book slogans

which are even more stupefying

than the barbed wire;



it is there

in the parting kisses,

in the way the wife asks:

when will you be back dear?



in the street,

in the routinely repeated how-are you-s,

in the sudden loosening of

the handshake’s grip,



and as your lover’s face

freezes instantly,

because tyranny is there

at your date,



not only in the interrogation,

it is there in the confession,

in the sweet word’s ecstasy,

like a fly in the wine,



because even in your dreams

you are not left alone,

it is in your bridal bed,

before that, in the desire,



for you will deem beautiful

only that which it already possessed once;

it was tyranny you lay with,

when you thought you loved,



on the plate and in the glass,

it is there in the nose, the mouth,

in cold and in twilight,

outdoors and in your room,



as if through the open window,

the putrid stench flooded in,

as if somewhere in the house

there was a gas leak,



if you talk to yourself,

it is tyranny that questions you;

already in your imagination

you are not independent,



even the Milky Way above is different:

it is a border zone, scoured by beams,

a minefield; the star:

it is a spying window,



the teeming sky canopy:

it is just one labour camp;

for tyranny speaks from fever,

from the tolling bell,



out of the priest’s confessionals,

from the sermon,

the church, the parliament, the torture rack:

are all its stage;



open or close your eyes,

tyranny is looking at you;

as disease,

it accompanies you, like a souvenir;





you hear it in the rattle of the train wheel:

‘prisoner, you are a prisoner’,

on the mountain and beside the sea

it is this that you inhale;



in the flash of the lightening,

it is in every unexpected

noise, light,

in the startled heart;



in rest,

in shackled boredom,

in pouring rain,

in sky high bars,



in the cell-wall-white

entrapping snowfall;

it looks at you

through the eyes of your dog,



and because it is there in every goal,

it is there in your tomorrow,

in your thought,

in your every movement;



as the river cleaves its bed,

you follow and create it;

peek out from this circle?

it is tyranny that looks back at you from the mirror,





it keeps an eye on you; no use to try to run away,

you are at once a captive and the captor;

it impregnates your tobacco’s aroma,

your clothes’ fabric;



it penetrates you

to the marrow;

you would like to think,

but only its ideas come to mind,





you would like to look, but you can only see

what it conjured up for you

and already forest fire surrounds you,

fanned into flame by the matchstick



that you threw down

but not stamp out;

and readily it also guards you,

in the factory, in the field, at home





and you no longer feel, what it is like to live,

what is meat and bread,

what it is to love, to wish,

to open your arms wide,



this is how the slave

himself forges his fetters and wears them;

if you eat it is tyranny you nourish,

you beget your child for it,



where there is tyranny,

everyone is a link in the chain;

its stench emanates and spreads from you,

you too are tyranny;



like a mole in the sunshine,

we walk in blind darkness

and we fret in our chamber

like in the Sahara;



for where there is tyranny,

all is in vain,

this ode too,

any work,

no matter how true,



for tyranny

stands at your grave in advance,

it tells you who you were

and even your dust serves it.

艾未未《我不愿意离开中国》(德国《世界报》)

德国《世界报》原文地址:
http://www.welt.de/kultur/article13947429/Ich-bin-nicht-bereit-China-zu-verlassen.html

中文:

我不愿意离开中国


从我出生的那一天起,父亲和家庭经历经历了迫害和被歧的痛苦。我从中学到了忍受巨大痛苦和凌辱的能力。父亲个人经历了国民党的监狱、共党的流放,迫害和苦了我的家庭生活内容的最基本状。我适应这种状,也很了解种状。我中国的人性,政治的残酷性和野蛮性,都有着非常清晰的理解。对于我来承受政治迫害已不是新的事情,我也没有任何幻。当然,并不意味着你就准备好了,就可以承受突如其来的种种痛苦。

如果我,如何能成今天个状,肯定有以下几个因素。一个是我出生在中国,经历了若干个不同的期:童年的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我去了美国纽约后的经历,之后再回到中国,已有将近二十年。几次经历,使我对中国社会有着比较强认识。我认识的中国社会问题,很大程度来自中国文化,中国文化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它一直是一个封建社会,在仁、义、礼、智、信这种礼教政治的控制之下,每一个人的个人位置都是非常确定的 。共产党将这个封建礼教打破以后,仍然沿用了封建文化最本质的东西,就是对权力和权威的认同和服从。这导致统治者的行为不受局限和权力滥用的可能,这也是今天政治的现实。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这是统治者说的。唯“上智下愚而不移”,是说生活在社会上层的人是智慧的,而下层的人都是愚蠢的。孔子说唯此而不移,这是封建社会的秩序,秩序是确定的。今天开两会,从他们的方式、态度和行为上可以看得出来,权力在文化中发挥和渗透着。这完全是上层和下层一种断裂的状态。显然,这片土地离民主社会很远,这是枪杆子里打出来的政权,它的野蛮和非理性的特征始终是持续保持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参与和表达化为虚有,社会在基本层面上否认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和个人的欲望和需求。当大家公认,作为个人是不能够提出政治见解,没有真正美学和伦理学判断的时候,这种全民的放弃,就变成了极权主义生长的最佳土壤。

作为一个艺术家,自由表达和建立交流是我的天职。我在表达过程中发现很大的空缺,我说的很多观点,实际上谁都可以说。即使是很简单的一件事情,百分之八十的人会拒绝去说,剩下百分之二十的人会说,但是却没有人能听得见。这导致了百分之百的没效果。我公开的表达了这些观点,已经算是非常特殊,一个有社会影响力或者生活处境很好的人,为什么会和权力对抗,已经让很多人不太理解;但同时,这个状态又给了我很大的空间,由于没有人说,我的行为就变得很明显和突出。再就是,我的声音有可能被听到,因为作为艺术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国内和国外都有可能被听到,直到这几年,我在国内完全被禁。

然我做艺术时间,但是,在其中很多阶段,实际上我是处于一种放弃的状态,有很长一段时间,我都没有太关心艺术问题,而是对建筑、设计、甚至收藏,还有策展、出版这些事情,产生了比较大的兴趣,直到我找到互联网给我提供的可能性。在05年年底的候,新浪要求我开一个博客。在那之前,我从来没有用过电脑,也没打字。然最初很不熟悉,但是很快我就自的克服了不足,成一个比较熟的网使用者。博客对于我来说,第一次将个人孤立和切断的事打破,入一个与他人,可以随随地建立一种新关系的交流方式。这在以前的经验中是很以想象的,种关系的确来了新的自由表达的可能性。这时候,我才真的意到“媒介本身就是信息”。得我的第一篇博客,只写了十二个字:“表达需要理由,表达就是理由。”2007年的Kassel文献展,我做了作品“童话”。在做“童话”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使用互联网进行交流的便捷性和有效性和多种的可能。这是我开始发生变化的一个很大原因。

由此经验,我08年开始,做四川汶川地震遇难学生调查,这是另一次主动通过网络交流发生的事件,通过和志愿者的招募、交流,实地的考察,信息的整理,并且在博客上的公布,使这个调查成为了一起非常成功的社会运动案例。作为个体参与到社会重大公共事件中,起到了较大的影响力和共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这个事件使我的博客被彻底的被永久关闭,由于不可能再使用国内互联网媒介,促使我使用了推特。在推特上,我每天公布死亡学生在当天的姓名、生日,动员网友们对每个学生的名字的朗诵,并寄回给我们,合成了一个叫做“念”的声音作品。

这些案例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致使我们在以后现实当中,遇到的很多事件,包括我在四川被因为为谭作人作证,被警察施以暴力,之后在So Sorry的展览过程中做了脑部手术,回到成都后再次申诉,并引发后来一系列政府的报复行为,包括,对我监视居住,工作室拆除,再后来,对我秘密拘捕关押,以及释放之后的1500万的税款事件,以及网上借款行为,都变成我们在网络上进行自觉表达和参与社会事件的活动。将艺术融入今天的生活,融入一个国家惨痛的现实,融入个人理想、个人表达的一种尝试。我虽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是,这些表达是有效的。这种表达成功的尝试将个人的艺术行为融入到社会变革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可能性中。

我发现在互联网时代,即使我在国内已经完全被禁,从09年开始,至今已两年半时间,我的网络影响力仍然在不断的增加。我被关押监禁,在放了以后,推特上的跟随者增加了将近一倍,从七万到目前的十三万人,这是一个很奇异的的现象,同时也是一个测试。政府打了一个很简单的主意,他们把我抓了,然后以经济犯罪的借口来惩治和污垢我。被抓后的第一天,他们面对面地告诉我,“你攻击政府,我们要把你搞臭,让人们知道你是一个骗子”。我当时比较愤怒,告诉他们:你们这样做挺好笑的,是因为我有不同的政治观点。他们刚开始跟我说,是诈骗,经济诈骗,我觉得这罪名非常好笑。他们后来摊牌了,说他们实际上是想削弱我的影响力。原因是我在外媒和推特上对政府的批评,他们直接跟我这样说,这令我觉得他们挺坦率的。但是我在想,这罪名有没有可能成立呢?我说,你认为一个90后年轻人会相信你们说的这些话吗。他笑了,说,大部分人是会相信的。我想,这是他们压的一个赌注吧。

我出来以后才知道,他们确实做了大量的抹黑和诬陷的工作,当然,是技术质量很低下的抹黑,直接、明摆、很容易看出来他们缺少耐心,连制造舆论评论的“五毛”也是教养很差的那种。从这点可以看出,他们对自己失去了信心,才会做大量低质量的抹黑,包括环球时报和境外香港的大公报、文汇报都失去了风度。关于我的案情,国内报道极少,他们回避公开讨论,只是在网络上找一些诸如司马南、吴法天之类的学者旁敲侧击。他们已经非常羞涩了,没有任何问题敢拿出来公开讨论,没有公开指责和批评。他们大可不必,去做一个执政了60多年的政党所应该做的事情。你自视强大,无需要做一些很不体面的勾当,当你一定要做这样的勾当的时候,那就是黔驴技穷了。

在被关押的时间中,得不到一关于外界的消息。我曾说过,关押时,我就像一黄豆到了一个无人关注的隙里面。最直接的反,就是你被底的忘,与外界的生活断裂。警方明确告知不允许会见和通知家人,完全切断了我和外界可能生的任何系。直到我出来以后,我才知道我的关押可能成有史以来个人失踪所引的,无是政治层面艺术群体、普通民众极为关心、参与的,多种方式,持的一种反应。这不仅仅是关于我个人处境的一种反应,而是表达了对于言论自由、个人权利遭受侵害时,抒发的一种普遍的社会价值的认同,表达了人们对极权政治的野蛮和非理性的厌恶,这种情感是普遍的甚至激烈的。无论是我家人、工作室的工作人员、网友、国外的艺术家、博物馆,从普通民众,8090后的年轻人到政界的一些显要,都对言论自由所遭受到的伤害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表态。这是我从来没有想象到的。毕竟,中国在今天世界的政治和经济格局中仍然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有很多有良知的人们,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众多的新闻媒体做了细致和持续的报道,使人们能够再一次重新意识今天包括互联网在内的舆论抗争的巨大优势。因为这是不可能发生在十年前,甚至五年前,不会有同样的结果。

81天监禁中,我的处境所承受的那种状态,应该是人禁中可能承受的最为严厉的刑罚,然没有肢体接触和殴打,但仍然是一种心理和意识上的折磨,非人性的一种酷刑。在这种非人性的处境中,所遭遇的苦是来自皮肉的疼痛或精神上的凌辱,而是通过强迫性的屈从致使个体对正义和公平绝望,致使个人对社会正义和你生命的生存含义失去信心和希望。这种失望来自于,个人意识到,眼前的社会和国家,必须建立在一个公开的、无视法律、拒绝交流的基础之上。没有任何法律可以保护你,没有任何权力的制约,阻止对个体生命实行任意迫害的时候,生存的心理伤害是巨大的。这是对宇宙间的秩序、人的伦理和美学、生命崇高的信仰的摧毁。没有一个人,不管在进行什么类型的抗争,不是期望和信任更高的伦理和意志的存在,相信善意能够战胜邪恶。迫使一个人在一种状态下失去了这个信念的时候,没有任何人不是脆弱的,将无一例外,因为极权知道,生命的特征就是脆弱。

收到罚单之后一个星期的时间,三万多人踊跃借款给我,和最终拿到9百多万的捐赠,这个事实让我非常吃惊。这个事件,同样让我对中国社会有了重新的评价。我认识到,现在的年轻人和今天的社会并不是像往常所想象的那样一盘散沙,拒绝参与和表态。只是因为缺少一个合适的机会,或一个合适的方式,这些都很重要。我相信整个社会都是在自我教育,过程中无论是权力方还是这些争取权利方,或者第一次应用自己权利进行表达的人,每一个人,都在从中学到一些什么。。。

中国正于一个巨大变动期,互网的出现,使我有机会通过这种术革新寻找出一种新的表达和交流的可能性。我始终认为,科技的化是个人展至今天一状的最主要原因。同样,科技的革命也是中国可能变革和必须变革的最主要因素。关于革的机,没有人能知道。既然是革,它很难出现在人期之中。革的含本身就是意外和不可知的出,随都可能生。

在关于理和社会正的争辩证当中,德国始扮演了一个非常有意的角色。德国的公众觉悟和公共舆论、政界和商所表出来的理性支持,是今天维护普世价和社会公正的重要的力量。我希望看到德国在今天的社会个重要刻仍然能够坚种立。在政治和经济的交往中,人们共同的倾向是做出某种妥协,所有的妥协,都是通过在关于差异的争议上来完成的。这些差异之争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牺牲弱者的利益来获取交易中的优势。希望世界各国的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作出交易与决定的人们,有更长远的观点和宽广的视角。不要牺牲长远的价值,为了一个短期的利益。任何在人的价值,人权和自由言论的权利上作出的让步和妥协都是罪恶的,都应当付出代价,因为这必然是盗用和掠取他人的生命和不幸在做交易。们处在一个混乱的期,个混乱来自于一个旧有的世界、固有格局在新的政治和技条件下的瓦解和崩是中国的状,也是全球的状。个瓦解和革会持下去直到旧有的体制底崩。新生的可能和自由的渴望必然会取代旧、腐朽、束缚自由人的基本价和生命伦理的扭曲。在这一点上,人性必然会利的,因为这是一个人的有觉悟的世界。

我有意和无意的行为,使我和中国产生了某种密切的关系,它意味着现实的,也可能是超现实、形而上的联系。这致使我的去留负有特殊困难和附加的含义。我没有要离开中国的准备。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给生命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直到危险真正到来之前,你都可以认为是安全的。这是不确定的一种状态,在这里的生存是可能和极有含义的,除非被强制性的置入另外一种不可能状态下,在此情形出现之前都是可能的。==

艾未未:我不愿意离开中国

作者 柏林特约记者 丹兰

德国《世界报》独家发表了艾未未的长篇文章。艾未未描述了他被拘禁的日子、因特网的作用、中国社会的残酷、德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突出表现,以及他对时局发展的预测等等。这篇文章类似于一篇散文式的政治宣言。艾未未在文章中明确表示:“我既不愿意也没有准备离开中国。”

关于中国社会,艾未未写道:“中国社会的问题很大程度来自它的文化。其突出特点是来自封建社会政治标准的五大概念还在主宰社会,即仁、义、礼、智、信。共产党打破封建藩篱后,却利用封建文化的基本因素要求人们承认其政权并服从其统治。这五大概念允许统治者无限地使用其权力。这就是当今政治的真实状况。”

关于81天牢狱生活,艾未未写道:“虽然我既没有受到肢体的虐待也没有挨打,但我的心灵和意识就象是受到了非人酷刑的折磨。它不是能通过皮肉感受到的痛苦,而是一种被强加的屈辱。”

关于中国的未来,艾未未这样写道:“技术革命是促使中国走向变革的最重要愿意(原因?)。中国也一定会走向变革 …… 我们生活在动荡时代。我们来自一个旧世界,而这个旧世界已被新政治和技术发展掏空立即要崩溃倒塌。不仅当今中国是如此,全世界都是如此 …… 但我坚信,人道将取得胜利,因为这个世界是个有意识的人的世界。”

来源:http://www.chinese.rfi.fr/node/10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