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鸟

有一种鸟是永远也关不住的,不仅仅因为它的每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更因为他在被关的时候得到了很多鸟儿的营救 ...

18/05/2012

【发课税案进展】2012年5月18日发课公司诉北京地税复议中违法侵权


2012年5月18日,发课公司针对北京地税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举行听证,在阅卷完第二天即宣布复议结果,剥夺发课公司申辩权等违法行为,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西城区法院立案庭收下起诉材料,表示7日内通知是否予以立案。

这是发课公司继对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提起诉讼后(该诉讼朝阳法院已于5月7日受理)针对税案提起的又一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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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一)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 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邮编:100015)
法定代表人:路青

被 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邮政编码:100044)
负 责 人:王晓明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在“京地税复受字【2011】5号”行政复议案中“不给予原告陈述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听取原告陈述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而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2年1月4日予以受理(见“证据1”)。

根据受理通知,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被告书面提出查阅申请,并于2012年1月18日听证申请,以此行使原告的陈述权。(见“证据2)

2012年3月22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同意原告之阅卷请求。

根据被告之安排,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方始阅卷,至2012年3月28日阅卷完毕。

2012年3月27日,在原告查阅案卷的同时,被告在其住所地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京地税复事告字【2011】5号)(见“证据3”),告知原告不进行听证审理,但并未给予原告合理的时间审阅所调案卷从而据以提出陈述意见。

2012年3月29日,被告即对政复议案件作出维持决定(见“证据4”)。

原告认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之规定,原告通过听证申请方式要求被告听取原告的意见,被告应当听取原告的意见。然而,被告不仅拒绝了原告的听证申请,且在原告阅卷结束不足12小时内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剥夺了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之规定所享有的纳税人权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不给予原告陈述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听取原告陈述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证据目录

证据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京地税复受字【2011】5号)
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4日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证据2-1:《查阅申请书》和2012年1月9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证据2-2:《听证申请书》和2012年1月18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证明: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和1月18日分别向被告提出阅卷申请和听证申请。

证据3:《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京地税复事告字【2011】5号)
证明:被告告知原告不进行听证审理,但并未给予原告合理的时间审阅所调案卷从而据以提出陈述意见。

证据4:《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地税复决字【2011】5号)
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29日即作出复议维持决定。

提交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5月16日


起诉书(二)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 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邮编:100015)
法定代表人:路青

被 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邮政编码:100044)
负 责 人:王晓明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在“京地税复受字【2012】2号”行政复议案中“不给予原告陈述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听取原告陈述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而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予以受理(见“证据1”)。

根据受理通知,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被告书面提出查阅申请和听证申请,以此行使原告的陈述权。(见“证据2)

2012年3月22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同意原告之阅卷请求。

根据被告之安排,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方始阅卷,至2012年3月28日阅卷完毕。

2012年3月27日,在原告查阅案卷的同时,被告在其住所地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京地税复事告字【2012】2号)(见“证据3”),告知原告不进行听证审理,但并未给予原告合理的时间审阅所调案卷从而据以提出陈述意见。

2012年3月29日,被告即对政复议案件作出维持决定(见“证据4”)。
原告认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之规定,原告通过听证申请方式要求被告听取原告的意见,被告应当听取原告的意见。然而,被告不仅拒绝了原告的听证申请,且在原告阅卷结束不足12小时内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剥夺了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之规定所享有的纳税人权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不给予原告陈述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听取原告陈述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证据目录

证据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京地税复受字【2012】2号)
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证据2-1:《查阅申请书》和2012年2月2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证据2-2:《听证申请书》
证明: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被告提出阅卷申请和听证申请。

证据3:《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京地税复事告字【2012】2号)
证明:被告告知原告不进行听证审理,但并未给予原告合理的时间审阅所调案卷从而据以提出陈述意见。

证据4:《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地税复决字【2012】2号)
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29日即作出复议维持决定。

提交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5月16日

17/05/2012

【苹果日报】香港國際藝術展展出艾未未的作品《琮》


香港國際藝術展無懼敏感題材
艾未未《琮》控訴川震豆腐渣 2,300
艾未未的《琮》(圖)由四川地震5196名死難者名字及123封內地「官式」信件併合而成。 馬泉崇攝

【本報訊】香港國際藝術展繼去年展出內地維權藝術家艾未未,象徵不滿當權者的作品《 Marble Arm》後,今年再將艾未未作品帶到香港,展出的作品《琮》是以四川地震及豆腐渣工程為題材,諷刺內地當局根本未有正面回應四川大地震問題。展覽昨日起一連五日在會展舉行。

藝術人民-艾未未



转自: http://commentshk.blogspot.com.au/2012/05/blog-post_2714.html

TUESDAY, MAY 15, 2012

【am730】「艾未未」這個名字,早一陣子極受港人關注,而今天則換上了陳光誠,他們的背景、職業南轅北轍,唯一相同的,相信均是長期受到內地公安的監視。《號外》於上月中,專程往訪這位中國進行改革開放以後最早期的前衛藝術家、艾未未的工作室,與他談談中國當代藝術,和他的近況。

上月中,我們來到他位於北京五環外草場地的藝術家工作室,也是他的家裡。
大門外並不見便衣或公安,工作室內氣氛一切正常,艾未未和他的年輕志工們還是若無其事地勤奮工作。後來聽艾未未親口說,才知道原來大門外已經嚴密布置了多達十五台攝像機,全方位監視著工作室內外的情況。為此,艾未未還刻意在每一台攝像機下都掛上一個紅燈籠,以提醒自己和其他人監視的確實存在。艾未未認為監視自己並不應該只是當局的責任,於是4月初的時候他就在屋子裡安裝了四台攝像機,24小時全方位拍下自己每天起床、工作、吃飯、睡覺的情況,並實時在網絡上進行直播,以求讓全世界人一起來「監視」自己。


艾未未是中國進行改革開放以後最早期的前衛藝術家。他在1978年入讀北京電影學院,在1981年成為當時中國留美學生中較早期的一人,但他卻沒有從PARSONS SCHOOL OF DESIGN畢業,改為以非法居民身份在紐約流浪,時而在街頭抓拍,時而參與當地的示威抗議遊行運動。1993年,艾未未因為看望生病的父親而放棄美國居民身份回國,其後他開始協助成立北京東村,並在此凝聚了為數不少的前衛藝術家。艾未未歷來的作品當中少有缺乏爭議聲的,早期的攝影試過對天安門高舉中指;《十二生肖》青銅獸首公共雕塑被指抄襲;2008年作為京奧場館「鳥巢」的設計顧問,最終與當局的合作卻不愉快告終;2009年他在慕尼黑藝術館的一面牆上用不同顏色的小學生書包組成十五個巨大的中文字「她在這個世界上開心地生活了七年」,藉此紀念於汶川地震中死去的兒童;另「草泥馬」與「一虎八奶圖」相片系列(按:相片系列本身沒有取名,這是網上流傳的名字)則被網民具體解讀為具有政治隱喻。艾未未的作品幾乎從不放棄介入自己所身處的社會政局環境,令他的名字在內地媒體裡經常受到忽視或者遭受抨擊,但相反在國外尤其是西方國家卻贏得了相當的讚譽。2010年他在倫敦TATE MODERN展出了可能是歷來最成功的作品《葵花籽》,在TURBINE HALL達1,000平方米的地板上鋪滿來自景德鎮的140噸陶瓷製葵花籽,作品同時探討了現時的「中國製造」現象,以及批判過去在文革年代個人自由總是受制於集體意識型態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