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2012
代笔”北京公安局、地税局、朝阳法院“推动中国进步”获奖感言“有重礼
2012年8月4日,由艾未未、艾晓明、胡杰联合推荐,北京市公安局、地税局、朝阳法院三家机构获得第5届齐氏基金会“推动中国进步奖”,奖状近日内将发送到三家机构。
由于三家机构无法提交“获奖感言”,故请广大网友代笔,字数在500~600之間,发到huojiangganyan@gmail.com;2012年8月15日24时截止,被选中者将获纪念品一份。
艾未未@aiww在推特上宣布:代笔被选中者将可另获得他的一件“小雕塑”作为礼物。
代笔们加油吧!
附:推薦詞:
热烈祝贺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朝阳法院共同荣获2012年齐氏基金会第五届”推动中国进步奖“
2012年8月4日 星期六
澳大利亞齊氏文化基金會第五屆 “推動中國進步獎”頒獎公告
2012年8月4日,澳大利亞齊氏文化基金會通過了第五屆“推動中國進步獎”的提名、評定與頒獎。現公告如下:
04/08/2012
发课公司行政上诉状(一)(针对税务处理判决)全文
2012年8月3日,发课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法院对税案处罚、处理两案一审的枉法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撤销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决定。
行政上诉状(一)(针对税务处理判决)
行政上诉状(一)(针对税务处理判决)
【税案最新】8月3日,发课公司向北京第二中院提起上诉
2012年8月3日,发课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法院对发课税案处罚、处理两案一审的枉法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开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撤销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决定。
行政上诉状(一)(针对税务处理判决)http://loveaiww.blogspot.com/2012/08/blog-post.html
行政上诉状(二)(针对税务处罚判决)
31/07/2012
英国《卫报》 艾未未:中国将人民排除在奥运会之外,伦敦不一样
原文:Ai Weiwei: China excluded its people from the Olympics. London is different
发表:2012年7月25日
作者:艾未未
本文由"译者"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http://yyyyiiii.blogspot.com.au/2012/07/blog-post_7997.html
【2008年8月,北京,国家体育馆附近,支持西藏的示威结束之后,警察制止媒体拍摄。Dan Chung为《卫报》拍摄。】
奥运会已经高度的商品化了。他们声称这是一个遵循传统的古老竞技比赛,但今天奥运会最为明显的是它的商业方面。我已经看到,通过体育,城市和企业相互竞争(奥运)带来的经济利益。奥运会得益于各种的商业运营,这反过来塑造了我们理解的事件和世界。奥运会与人性可以通过运动而表现的理念不再相关。
在中国,奥运会从来担任的是一种宣传工具。中国利用其金牌的数量证实其在世界秩序中的地位和其作为国家的力量。许多其他的国家都有相同的态度。但这种炫耀金牌数量,假借为国而战的荣耀,牺牲了许多人的生活。一个运动员,牺牲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去满足这种虚荣心。这本身就是一个悲剧。
我不相信所谓的奥林匹克精神。我这么说是根据我的个人经验。在中国举办的奥运会,它没有包括自己的人民。举办奥运会甚至没有考虑到奥运会所带来的欢乐。国家和奥林匹克委员会在许多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上未能采取自己的立场。后来,国家收紧了对奥运会的控制;中国变成一个遍地警察的国家。"友好,公平竞争,荣耀,荣誉和和平"的奥运口号成了一句空话。
我记忆中的北京奥运会并没有改变。它是一个虚假的笑容,一个精心的变装舞会,唯一的一个意图就是赞美自己的国家。从开幕到闭幕式,从火炬接力到获得金牌后的欢呼——这些都显示出力量,和一个极权政权的绝望。通过专制政权,国家可以拥有许多东西,但它不能给他的人民带来快乐和幸福。
我所理解的北京国家体育场是一个建筑工程。我接受了赫尔佐格和德梅隆的邀请进行了合作设计,我们的提案最后赢得了竞标的胜利。从开始到结束,我都在做这个项目。我致力于培养一个城市与建筑之间的关系。我也热衷于在大型活动中鼓励参与和交流,这是对人类有意义的活动。
我没有后悔我在奥运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体育场是一个质量和设计优秀的作品。我只是退出充满虚假宣传的演出。我不同意这一做法,并且不想把它和我的名字扯上关系。北京的开幕式与中国人民无关;甚至有武警部队在舞台上跳舞。这是一个极权社会的幻想。这是一个噩梦。
公开宣布我将不会参加奥运会的开幕典礼,我成了一个少数派,一个另类的声音。对于媒体,我已经成为一个批评中国式的象征性人物。依照政府看来,我是一个危险的威胁。我只是在许多人都热衷的时刻表达了我个人的意见。不幸的是,这是一个不允许有不同意见的时刻。我的观点挑战了他们自己的游戏。我说了什么?不过只是我不喜欢政府宣传。我不觉得有义务去赞成它。
我不看电视,没有看上一次的奥运会,这次的奥运会我也不是很有兴趣看。我对与普通人情绪和奋斗无关的活动没有兴趣。我喜欢看任何形式的竞赛——但必须公平进行,严格执行既定的规则。任何不能展示公平、恪守一套公开承认规则的竞赛是在侵害公民社会,也与人类,社会和法律权利的原则冲突。
我去过伦敦两三次。我对这个城市印象很好。它拥有很强的、自然延续的传统。同时,人们享受着生活,城市也充满了人文气息。我与赫尔佐格和德梅隆在蛇形画廊设计了今年的夏季展馆,这是一个愉快的工作经验。从反响来看,我认为伦敦人对于艺术和建筑有着很高的领悟能力。泰特现代美术馆也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文化机构,一个承办高品质当代艺术和活动的旗手。
我很有兴趣看看2012伦敦奥运会,但我不能自由的旅行。如果我有自由旅行的权力,我想看看人们对奥运的反响是什么,以及生活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不同社会中的成员是如何参与奥运会的。我不知道伦敦会如何应对,但我相信它会比北京更放松。在伦敦,人们将能够参与并且为比赛庆祝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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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12
债主起诉艾未未
(维权网信息员方芳报道)7月22日,山东临沂暴力强拆受害人刘国慧在新浪微博(刘国慧2011)透露:艾未未的超级“粉丝”3万债主之一的山东临沂王进生用特快专递给北京市朝阳法院寄去了要求艾未未偿还借款500元的民事诉讼起诉书,并声称:这不是落井下石,而是对被告艾未未“盲目乐观”的惩罚!
本网信息员致电刘国慧得知:和她同样遭受临沂市政府野蛮暴力强拆的王进生是她的邻居,今年61岁的王进生和他90多岁高龄的父母都是艾未未的超级“粉丝”。
2010年11月,王进生曾奉90多岁高龄的父母之命,带着两位老人“向艾未未致敬!”的亲笔信,前往上海参加艾未未先生的“河蟹盛宴”,遗憾的是当时艾未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未能亲自到现场接待来宾,王进生只好将两位老人的亲笔信交给当时在场的艾未未工作室的工作人员,托他们转达两位老人对艾未未先生的敬意。
刘国慧对本网信息员说:“王进生是在网上称‘艾未未是民族英雄!’的人。
21日,我从网上看到艾未未先生发的一条消息:“发课官司一审输了,还钱眼瞅着费劲。有借据的债主,可以朝阳法院告我,凭生效的判决书加强制执行,我给钱,诉讼费我付;没借据的债主,可以"约架"朝阳公园南门,打赢了,给你补借据,您拿借据告我。两年内我会出庭万次,满足我的出庭欲望。”
我知道他(王进生)是艾未未的超级“粉丝”,就把自己看到的艾未未先生发的这条消息以及网友“爱胖子就告胖子”的众多评论一同发给了他。王进生连夜写好起诉书并发给我看,说一会就要寄到北京朝阳法院去,让我给提提‘意见’,我看了这份感人肺腑的起诉书,抑制不住激动地情绪就给发到微博上去了。”
王进生起诉书中称:艾未未先生是原告敬佩的艺术家,他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还不忘记凑齐罚款按期上缴国库,足见他的爱国之心!本人出于救急之情,在2011年11月5日给艾未未先生寄去人民币1000元,之后艾未未给我寄来了借据。
如今,听说艾未未先生起诉税务局败诉,在震惊之余,原告产生了要求艾未未还款的念头,这不是落井下石,而是对被告艾未未“盲目乐观”的惩罚!
被告作为一个过天命之年的艺术家且见多识广,以“通过诉讼可以还自己清白”的观念向债权人承诺,实在是幼稚和荒唐!
另据了解,2006年7月,上级批复临沂涑河改造10万平方米的拆迁规模,临沂市政府打着“公益事业”的幌子,将省批10万平方米的拆迁规模疯狂扩大到60万平方米搞商业开发,采用“取消退休金”,“停止工作”,“不让律师提供咨询”,“以政府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法规”,出动政府58个职能部门近千人,采用暴力殴打,强取豪夺等卑鄙手段批复强拆75户老百姓的房屋,刘国慧和王进生都是此次临沂市政府实施野蛮暴力强拆的受害人,他们为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法律规定7天受理的案子,临沂市政府操纵司法,临沂中院收到他们的诉状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为了能“依法立案”他们饱经沧桑,历尽磨难,常年奔波在诉讼上访的维权路上,至今也没能“依法立案”,更别指望“公正审理”了。
因此,深知“依法立案、公正审理”简直比登天还难的王进生,为了“惩罚”以“通过诉讼可以还自己清白”的艾未未的“幼稚和荒唐”举动,将自己心目中的偶像艾未未告上法庭。
附王进生的起诉书:
民事诉讼起诉书
原告: 王进生,男,61岁,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居民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84号一楼前排东户
电话:18653951235
被告:艾未未 ,男,54岁,汉族, 职业:艺术家
住址: 北京东五环外的崔各庄乡草场地25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本人债务人民币伍佰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 。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1月1日原告在出差途中听到旅客爆料一则消息:北京艺术家艾未未因被北京市税务局处以高达约1500万人民币巨额罚款,并令其限期缴纳;艾未未在短期内难以凑齐罚款,呼吁以借贷的方式筹款缴纳,并承诺:自己相信中国是个法制国家,将来在通过诉讼方式还自己一个艺术家的清白之后,会如数偿还全部借款。
艾未未先生是原告敬佩的艺术家,他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还不忘记凑齐罚款按期上缴国库,足见他的爱国之心!本人出于救急之情,在2011年11月5日给艾未未先生寄去人民币1000元,之后艾未未给我寄来了借据。
如今,听说艾未未先生起诉税务局败诉,在震惊之余,原告产生了要求艾未未还款的念头,这不是落井下石,而是对被告艾未未“盲目乐观”的惩罚!
被告作为一个过天命之年的艺术家且见多识广,以“通过诉讼可以还自己清白”的观念向债权人承诺,实在是幼稚和荒唐!
因原告轻信被告艾未未的承诺也应该受到惩罚,因此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一半——人民币500元。
如今与被告艾未未联系不上,原告最担心的是过了讨债的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请电话告知诉讼费数额和法院账号,谢谢)。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进生
2012年 7月22日
附件:1、被告开具给原告的借据一张(复印件)
2、原告汇款凭证一张(复印件)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0/07/2012
[快讯]艾未未今天被警方限制在家,不被允许出庭接受判决
今天,我再一次被限制在家,警方不允许我出庭接受判决。这个国家再一次向世界证明,法律和公正是不存在的。
— 艾未未Ai Weiwei (@aiww) 7月 19, 2012
由公安、税务、法院联合构陷,在所有程序和实体上肆意违法到可笑的地步,蔑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正是这个国家没有勇气面对事实,抹杀正义的现实。
— 艾未未Ai Weiwei (@aiww) 7月 19, 2012
最新细节请关注:https://twitter.com/aiww
发课公司委托艾未未出席7月20日朝阳法院开庭活动
发课公司委托艾未未作为行政处理、处罚两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席7月20日朝阳法院开庭活动
关于变更诉讼代理人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撤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案【(2012)年度朝行初字第81号】,合议庭已通知原告出席2012年7月20日9时30分的开庭,因原告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左券律师事务所严锡忠律师无法到庭,原告特撤回对严锡忠律师的委托,改为委托艾未未(身份证号:1101011957***** 复印件附后)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7月20日上午的开庭活动。
代理人艾未未的委托权限为:代为出庭、代为签收判决书,代为发表对判决的意见。
特此通知。
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青
2012年7月20日
附:艾未未的住址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草场地258号
关于变更诉讼代理人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2012)年度朝行初字第82号】,合议庭已通知原告出席2012年7月20日9时30分的开庭,因原告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左券律师事务所严锡忠律师无法到庭,原告特撤回对严锡忠律师的委托,改为委托艾未未(身份证号:1101011957××××××× 复印件附后)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7月20日上午的开庭活动。
代理人艾未未的委托权限为:代为出庭、代为签收判决书,代为发表对判决的意见。
特此通知。
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青
2012年7月20日
附:艾未未住址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草场地258号
17/07/2012
13/07/2012
发课公司关于要求延期举证的申请[7月12日]
关于要求延期举证的申请
(2012)朝行初字第81、82号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法定代表人:路 青
2012年6月7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向你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你院依法调取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事实根据的相关证据,并提交了确切线索。
但直至2012年6月20日开庭,你院都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调取证据申请书》进行审查。2012年7月5日,你院向申请人发出了《决定书》,声称申请人调取证据的申请不符合最高院规定的“调取证据条件”,却又不敢、也无法说明是不符合最高院的具体哪一条规定。为此,申请人于2012年7月7日向你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详尽地说明了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你院应当依法调取相关证据。但你院却于2012年7月11日发出《复议决定书》,声称“经审查,本院认为,前述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正确,你方的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的条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所述理由竟然如此苍白,只能认为你院不敢面对现实,其目的在于掩饰你院的违法行为。
由于你院违反最高院的相关规定,不依法调取证据,没有对足以推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剥夺了申请人的举证权,致使庭审流于形式;同时,你院又对税务机关指控申请人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予以处罚、却不能向法庭出示所谓的虚假发票的行为而予以百般偏袒。申请人可以想象出,你院为使税务机关能创造出全世界第一的GDP,必定会在近日作出枉法裁判。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应有贡献,申请人要求你院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人将自行收集相关证据。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 青
2012年7月12日
附图
12/07/2012
10/07/2012
2012年7月10日,路青向北京朝阳法院提交《说明》
2012年7月10日,路青向朝阳法院寄交《说明》,声明6.20发课税案庭审中第二稽查局出示的路青签署的、内容为“发课公司主要活动是由艾未未先生和刘正刚先生负责”的证据是无效证据,全文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2年6月20日,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行政案(朝行初字第81、82号)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我作为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被告方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出示一份由我写的《说明》的复印件作为该案证据(见附件)。
本人现申明:该《说明》在2011年6月22日晚上,艾未未未被释放之前,在3个北京市公安人员胁迫下做出的,是违背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行为,具体如下:
2011年4月3日到6月22日的81天里,艾未未先生都被关押在秘密地点。2011年6月22日晚上,在艾未未先生被“取保候审”的前几个小时,3名北京市公安人员到我家里,要求我写“公司的主要活动是由艾未未先生和刘正刚先生来负责”的书面声明。开始我拒绝书写,因为这与实际情况不符。后来公安人员让我接艾未未的电话,艾未未在电话里说写吧。在此紧急情形下,出于对家人生命安危的担忧,我被迫写下该《说明》交给公安机关。
因此,该《说明》是在公安机关的胁迫下、在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下写的说明,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后附艾未未先生对当天经过的陈述,以证明当天受胁迫之情形。请法庭予以调查。
特此说明。
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青
2012年7月7日
说 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2年6月20日,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行政案(朝行初字第81、82号)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我作为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被告方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出示一份由我写的《说明》的复印件作为该案证据(见附件)。
本人现申明:该《说明》在2011年6月22日晚上,艾未未未被释放之前,在3个北京市公安人员胁迫下做出的,是违背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行为,具体如下:
2011年4月3日到6月22日的81天里,艾未未先生都被关押在秘密地点。2011年6月22日晚上,在艾未未先生被“取保候审”的前几个小时,3名北京市公安人员到我家里,要求我写“公司的主要活动是由艾未未先生和刘正刚先生来负责”的书面声明。开始我拒绝书写,因为这与实际情况不符。后来公安人员让我接艾未未的电话,艾未未在电话里说写吧。在此紧急情形下,出于对家人生命安危的担忧,我被迫写下该《说明》交给公安机关。
因此,该《说明》是在公安机关的胁迫下、在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下写的说明,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后附艾未未先生对当天经过的陈述,以证明当天受胁迫之情形。请法庭予以调查。
特此说明。
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青
20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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