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0日发课税案庭审中,发课律师当庭提出,由于合议庭与被告明显形成合谋,要求合议庭集体回避,被驳回。6月21日,发课公司路青到朝阳法院递交《复议书》,就驳回避的决定提起复议。武楠法官收下复议书,请示院长后称驳回复议申请,拒绝给予书面答复。
武楠法官拒绝给庭审笔录复印件,路青问:这是公开审理,当事人有权查阅相关案卷资料,你不给,依据是什么?昨天庭审你当庭允诺给庭审笔录复印件,你说复印的人下班了,让我今天来取,所有律师都听见了。
武楠法官回答:昨天我没有说过。我不能出示相关规定依据。
----------------------
回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258号(邮政编码:100015)
法定代表人:路青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提出复议。
事实与理由: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下午14点开庭,由审判长武楠、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组成合议庭。
开庭伊始,原告认为本案尚不具备开庭条件。原告认为,原告已向法院提出关于原告账簿凭证、“博雅园”项目、“上院”项目、“三影堂”项目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人民法院在开庭前既未决定调取,也未向原告送达不准许调取的通知书。原告认为应当调取证据后才便于开庭,但合议庭答复,“本案开庭后再答复”。
开庭后,原告发现证人并未到庭,而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刘正刚、胡明芬已为人民法院准许出庭,则应该由人民法院通知,但人民法院并未通知,反而认为通知义务属于原告。
另,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已申请被告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但人民法院并未安排。相反,在核对当事人阶段,原告发现,被告代理人尤鹏南属于本案应当出庭作证的执法人员,不应具有代理人资格,但合议庭认为,此事可以开完庭后再决定。
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决定采用概括方式质证,不允许一证一质或者分组质证。原告认为,本案证据材料繁多,每一证据均存在瑕疵,且多属于专业资料,如果采用这一特殊的质证方式,不利于查清事实,据此提出异议,但合议庭不予采纳,并且导致原告无法核对被告所称证据所指,并且不允许原告核对被告所指证据名称、顺序,严重妨碍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综上种种,原告不得不据此认为,本案合议庭成员可能与被告存在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规定,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休庭期间,行政审判庭庭长宣布,“受本院院长委托,由我宣布:驳回原告回避申请”。原告据此提出复议。
原告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才导致以上不公正情形的出现。被告当庭提交的书面材料《证据目录》(见附件)表明,其证据编组顺序完全符合合议庭当庭提出的关于举证的特殊安排。这充分说明,合议庭就本案如何举证与被告在开庭前已经形成合谋,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进行。
一、《证据目录》的形成时间。在开庭前,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中,均没有该《证据目录》,表明该《证据目录》在提交证据之后形成。开庭期间,经原告强烈请求,合议庭方将该《证据目录》复印件分发原告,这份书面纸质材料属于打印材料,而被告当庭并无打印设备及打印行为,这说明该材料在开庭前已形成。这符合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与被告协商、沟通的时间条件。
二、《证据目录》的内容。被告提交的九组证据中有八组证据属于概括列举。分别为: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第六组证据、第七组证据、第八组证据、第九组证据。这说明在证据的内容安排上,符合合议庭关于概括举证的特殊安排,如果没有事前的沟通、协商,合议庭与被告如何能形成90%的默契?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之规定,有理由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庭前合谋,影响审判公正,请求查核实情,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路青
2012年6月21日
---------------------------------------------
回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258号(邮政编码:100015)
法定代表人:路青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提出复议。
事实与理由: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下午14点开庭,由审判长武楠、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组成合议庭。
开庭伊始,原告认为本案尚不具备开庭条件。原告认为,原告已向法院提出关于原告账簿凭证、“博雅园”项目、“上院”项目、“三影堂”项目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人民法院在开庭前既未决定调取,也未向原告送达不准许调取的通知书。原告认为应当调取证据后才便于开庭,但合议庭答复,“本案开庭后再答复”。
开庭后,原告发现证人并未到庭,而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刘正刚、胡明芬已为人民法院准许出庭,则应该由人民法院通知,但人民法院并未通知,反而认为通知义务属于原告。
另,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已申请被告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但人民法院并未安排。相反,在核对当事人阶段,原告发现,被告代理人尤鹏南属于本案应当出庭作证的执法人员,不应具有代理人资格,但合议庭认为,此事可以开完庭后再决定。
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决定采用概括方式质证,不允许一证一质或者分组质证。原告认为,本案证据材料繁多,每一证据均存在瑕疵,且多属于专业资料,如果采用这一特殊的质证方式,不利于查清事实,据此提出异议,但合议庭不予采纳,并且导致原告无法核对被告所称证据所指,并且不允许原告核对被告所指证据名称、顺序,严重妨碍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综上种种,原告不得不据此认为,本案合议庭成员可能与被告存在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规定,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休庭期间,行政审判庭庭长宣布,“受本院院长委托,由我宣布:驳回原告回避申请”。原告据此提出复议。
原告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才导致以上不公正情形的出现。被告当庭提交的书面材料《证据目录》(见附件)表明,其证据编组顺序完全符合合议庭当庭提出的关于举证的特殊安排。这充分说明,合议庭就本案如何举证与被告在开庭前已经形成合谋,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进行。
一、《证据目录》的形成时间。在开庭前,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中,均没有该《证据目录》,表明该《证据目录》在提交证据之后形成。开庭期间,经原告强烈请求,合议庭方将该《证据目录》复印件分发原告,这份书面纸质材料属于打印材料,而被告当庭并无打印设备及打印行为,这说明该材料在开庭前已形成。这符合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与被告协商、沟通的时间条件。
二、《证据目录》的内容。被告提交的九组证据中有八组证据属于概括列举。分别为: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第六组证据、第七组证据、第八组证据、第九组证据。这说明在证据的内容安排上,符合合议庭关于概括举证的特殊安排,如果没有事前的沟通、协商,合议庭与被告如何能形成90%的默契?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之规定,有理由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庭前合谋,影响审判公正,请求查核实情,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路青
2012年6月21日
22/06/2012
21/06/2012
2012年6月21日,北京公安宣布解除艾未未取保候审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京公朝预解保字【2012】201291号
被取保候审人:艾未未,性别 男 ,年龄 54 ,住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三条97号,单位及职业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1年6月22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艾未未 取保候审,现因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解除对其取保候审。
2012年06月21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20/06/2012
温云超:艾未未发课公司税案开庭日动态消息汇总
艾未未发课公司税案开庭日动态消息汇总(来源:温云超Google+)
23:27 陈云飞 @chen_yunfei浦律出来了,休庭。浦律说他们三个都发挥得都可以。上海的胡律师说跟浦律合作很快乐!今天庭上,律师们说,法官的锤子可能都敲烂了。择日宣判。
23:22 艾未未 Ai Weiwei @aiww:发课同事将晓原的物品带到指定地点,一辆白色现代驶过停在厕所前方100米处停稳,跳下一个彪汉,接近发课同事,索要刘的物品,同事要求证实其身份,彪汉电话刘晓原,刘晓原声音急促的要求转交物品。彪汉拿了物品,迅速奔向相反方向,跳上另一个黑色现代驶去在夜幕里。刘被绑架了。
23:18 艾未未 Ai Weiwei @aiww:刘艳萍电话,庭审结束了。
23:00 陈云飞 @chen_yunfei:都23:00了,这样的审案除李庄案全世界也可能绝无仅有
新浪刘晓原:今晚还有"事",明天一早乘飞机离开皇城。一个税案开庭,如此紧张实在无法理解!
22:58 陈云飞 @chen_yunfei:新浪网友路璐、芦辰送来包子,新浪网友何云昌送来瓜子,大家分享。香!
22:51 陈云飞 @chen_yunfei:数了数法院东边还有似乎85位债主在法院外,死死地盯住自己钱不让狼叼走。西边的情况怎么样呢?警察把大家分成两半,不让串通。
22:35 王仲夏一世 @wangzhongxia:前方画家朋友打来电话,没有结果,还在门口等候
22:29 艾未未 Ai Weiwei @aiww:接到刘晓原电话,要求发课的同事将他遗留在住处的电脑包和其他用品送到草场地公交站的公厕旁,国保要他明天早上必须离京,离京之前不得会见艾未未。
艳萍 @duyanpili:845万,胖子的钱可不是好抢的,今天你们不把事说清楚,难走出法院门。还在审理中。
执刷子手与墙携老 @shuazi1972:刘懿(围观者)电话通了,却无人接听,出什么事了?
21:18 陈云飞 @chen_yunfei:独眼霹雳(艳萍)接刘晓原律师电话,他已被带回城区,但没自由。
21:04 艳萍 @duyanpili:刚接胡佳电话,他被守了一天,天黑他准备出门散步,受到国保暴力阻止,被殴打,皮擦伤。
20:58 艳萍 @duyanpili:夜幕降临,看了下,周围还有近100名网友在法院旁继续守望。3位律师成功地阻击了对方匆匆走完程序的幻想。等天亮。
19:34 上肛上腺 @try2feel:从朝阳法院现场回来。1.东西向从朝阳团结湖北四条到甜水园街共有40余辆公安警车,余为京A京J黑色车;2.法院外现场双方较为克制,有相互录影,但未遇强力拉扯等肢体接触;3.下午5点以后国宝便衣人员明显多余围观者,并开始扎堆讨论业务唠嗑;4.几波外籍人士出现均被制服领走。
19:15 Hu Jia 胡佳 @hu_jia:海涛刚获释回家
18:30 艳萍 @duyanpili:北京地税拿了上千张北京警方提供的发课帐簿及当事人在看守所的笔录作为税务处理处罚依据,发课律师称,要一页一页对质,每页必问来源,对方只能答公安给的,再质问为何税务机构稽查的职能要由公安履行?税务为何不找当事人核实?
17:55 陈云飞 @chen_yunfei:协管、维稳人员在统计吃饭人数(庭审要持续到晚上)
16:45 艳萍 @duyanpili:现场便衣重点围着现场一个摄像机蠢蠢欲动。。。@aiww http://flic.kr/p/chvkxh
艳萍 @duyanpili:大家还在法院东边等庭审结果,目之所及,现场至少有100个以上的便衣盯着
艳萍 @duyanpili:便衣,可耻的职业,包围现场一台摄像机,搭讪,蠢蠢欲动。@aiww http://flic.kr/p/chvmbs
16:40 RT @wenyunchao目前我这里统计到的今天因艾未未税案被上岗的人员包括:艾未未、许志永、莫之许、王荔蕻、吴玉仁、胡佳、刘荻、江天勇、周莉,刘晓原被郊游,海涛被带走,赵未赴京被截走。
C.A. Yeung @WLYeung:路透社记者@suilee在朝阳法庭附近,被警察警告,说法庭不容许记者在此采访,要她离开。
16:10 陈云飞 @chen_yunfei:现参加旁听的与维稳的都放松下来,等待审判结果
北风腾讯微博、王荔蕻、莫之许等人在新浪的微博都被封禁。
15:57 地势坤 @dishikun:朝阳法院东路口斑马线 http://img.ly/jLP9 (艾未未头像)
15:46 地势坤 @dishikun:不是“婉言”,发生了争吵,警察雇佣流氓并拉偏架,几近发生肢体冲突。 RT @Stariver: 散步路过,被查身份证件,我婉言谢绝了。
艳萍 @duyanpili:一起还划个媒体区,今天是一见外国记者就驱逐,越来越狡猾,越来越心虚。
地势坤 @dishikun:离大门很远就拦截住了。一位德国记者很无奈地说,我们要是试图走近门口,记者证就被没收。
15:40 王仲夏一世 @wangzhongxia:艺术家刘懿现场消息:几个小伙子听警察吩咐后,一直围着艾工作室录像的小伙子,他们伺机要对录像机下手,几个便衣也在装模做样的聊天,分散注意力。(上午在258门口受到暴力的同事再度陷于危险当中)@aiww
15:27 王仲夏一世 @wangzhongxia:258对面的新楼大窗,可看见一把空椅子置于正中。艾未未@aiww此时在院子里被媒体围住[pic]— http://path.com/p/4fSvHb
15:20 王仲夏一世 @wangzhongxia:第四名助手的新浪微博被直接删除
现场图:http://ww2.sinaimg.cn/large/a41950e3jw1du4nbcfxpkj.jpg
爱捣乱的周莉2:对能到现场的网友,各种羡慕嫉妒恨,还有敬佩。圈养中,禁止出圈。
15:01 泛行 @zonesan:人群里混着穿制服和穿便衣的警察们,没发现裸奔的。他们有的开着DV。
14:55 王仲夏一世 @wangzhongxia:民众瓜子图,力挺艾未未@aiww国保也摄影[pic]— https://path.com/p/22fZeJ
14:43 艳萍 @duyanpili:外国记者电话打来,说他们无法到大家围观法院的地方,警方告诉他们赶紧走,赶紧走。@aiww
14:37 艳萍 @duyanpili:两个外国记者被警方带离现场。@aiww
刘全 @liuquan417:朋友说恐怕东西两边加起来有400人,包括警察和国宝
14:29 艳萍 @duyanpili:好对推友啊,无题,流氓燕,欢乐。 http://www.flickr.com/photos/46231077@N06/7406259946/
刘全 @liuquan417:估计有200来人围观 #朝阳法院 # http://bannka.com/u/99481
另一張圍觀人士: http://ww2.sinaimg.cn/large/71bb4335jw1du4m3t18iwj.jpg
14:25 莫之许 @mozhixu:线报:现场分发瓷瓜子,各路人马喜笑颜开持瓷瓜子合影中。
访民: http://ww4.sinaimg.cn/large/53ead81djw1du4lqaz2bcj.jpg
14:21 艳萍 @duyanpili:警察欲查围观者身份证,被怒斥::宪法哪条规定警察可以随便查身份证啊?我们是北京老百姓,坦克都见过,还怕你啊!!拥护艾未未。。。。。一片掌声!
14:18 艳萍 @duyanpili:朝阳法院门口上百名围观者。 http://www.flickr.com/photos/46231077@N06/7406225598/
泛行 @zonesan:交管通知。(22条线路交通管制) https://twitter.com/zonesan/status/215328021995991040/photo/1/large
14:13 艳萍 @duyanpili:朝阳法院门口遇到驯兽师陈犯(陳云飛) http://www.flickr.com/photos/46231077@N06/7406210286/
14:07 莫之许 @mozhixu:线报:法院门口无摄像机,警察检查身份证后放人入院。诸多佩戴墨镜和耳机人士,手持娃哈哈矿泉水。
王仲夏一世 @wangzhongxia:艾未未@aiww的朋友和助手在朝阳法院外被警方盘查[pic]— http://path.com/p/154LS8
14:06 刘全 @liuquan417 675路 甜水园街北口也不停车 #朝阳法院 #
14:04 艳萍 @duyanpili:法人代表路清,@puzhiqiang等三名代理律师已经进入法庭,开庭了。
艾未未 Ai Weiwei @aiww:德国记者被国保告知,艾是一个极端分子,与他接触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危险。中国官员警告外媒,目前有两个危机,一个是不厚,一个是胖子。
@莫之许乎:线报:现场共有警车40余辆。
13:54 艾未未 Ai Weiwei @aiww:发课公司法人、律师、会计师已经进入朝阳法院,随行的记者和朋友被拦在法院门外。
13:44 艳萍 @duyanpili:在围观的路上。发课公司法人,律师已经到朝阳法院门口。
陈云飞 @chen_yunfei:法院门口50米警察、便衣野蛮阻止外国记者拍摄
13:24 刘健 @liujian8964:758路公交接到警察命令,甜水园北口一点到三点不停车!
陈云飞 @chen_yunfei:刚座车路过朝阳法院路门口,无数的警车住扎两边。警察在盘查欲图靠近法院的人。
13:21 艾未未 Ai Weiwei @aiww:发课公司的法人、律师、会计师前往朝阳法院
http://ww1.sinaimg.cn/large/a03c6bbfjw1du4k3a0wi5j.jpg
http://ww2.sinaimg.cn/large/a03c6bbfjw1du4k3ftsqsj.jpg
13:08 超级低俗屠夫 @tufuwugan:接到@赵未2012电话,他从山东到北京刚下火车在西站南广场被当地狗腿子带到驻京办。
12:47 刘晓原律师:我在京做律师八年 ,昨晚还是第一次来到怀柔区。今天怀柔区的山区空气指数真不错,比朝阳区法院外的"空气"好多了哦!
12:40 艾未未 Ai Weiwei @aiww:感谢北京警方出动大量警力,上百警车、警员布防保护原告艾未未的草场地工作室,提防来自不明势力对司法秩序的干扰。
12:22 艾未未 @aiww:艾未未工作室摄像拍摄三十辆警车时遭遇警方粗暴,摄像机报废,人员受伤。
12:14 王仲夏一世 @wangzhongxia:三四名国保撕扯我方一名同事,导致两臂严重挫伤、摄像机损毁(图片:https://path.com/p/1rTrov受伤特定: http://ww1.sinaimg.cn/large/71bb4335jw1du4i4xag7xj.jpg)
11:52 江天勇 @jtyong:我也被上岗,觉得很冤
11:40 微博 @小规模防守:美联社记者入门前被登记草场地258
11:34: 王仲夏一世 @wangzhongxia:草场地258,门口警察势力越聚越多,一个同事入门前被盘问。
11:20 刘荻 @liudimouse:四点以前不能出洞(门)
10:37 胡佳 @hu_jia:6月19日下午三时,鞍马劳顿的海涛回到家就给艳萍@duyanpili打电话,约今天下午2:00去朝阳法院旁听发课税案庭审。当获知无法旁听,即决定那也要围观。今天早上8:00,国保上门带走海涛。或许这和东师古之行及围观税案皆有关。
10:35 王荔蕻 @wlh8964可惜下午不能去朝阳公园南路乘凉,楼下保镖认为天不热。
10:10 众多微博网友表示将前往法庭声援。 @RC-ZSD执刷子手与墙携老五世:门口见!!!//@去刘无懿十世:我会去的!
10:00 @李洁在北京03: @吴玉仁5被约今天中午喝茶
10:00 莫之许 @mozhixu:东升派出所来人了,艾神这事儿的动静不小 10:50 更新: 嗯,三天全陪。
9:40 许志永 @zhiyongxu在推特发布消息:真抱歉居然不清楚fake案开庭是今日,是国宝来到楼下告诉的,为此今天被非法限制在家。(北风注:被上岗人员至少还包括王荔蕻、江天勇、莫之许)
9:35 北风在微博发布税案开庭信息,账号被禁言48小时。
9:30 刘晓原律师九点半通过微博发布消息: 我现在京城郊区的山区向大家问好,今晚会回巿区。
8:30 艾未未@aiww早上在推特发布消息:
今天下午,发课诉地税案将在朝阳法院开庭。作为原告代理,我被警方控制不得前往。这片神奇的国土,可升入太空,但没可能以1522万买回一个陈述清白的席位。旁听席没有一个留给原告,正义一方永远缺席的现实.
律师刘晓原昨晚8点30电话告知北京国保约谈,未归,手机关机。作为艾未未的私人法律顾问,再次失踪。
19/06/2012
17/06/2012
【发课税案最新进展】2012年6月20日下午2点,北京朝阳法院7层58庭开庭审理
附:传票及合议庭人员告知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 事 传票
案由:行政处理 案号 2012年度朝阳区初字第 81 号
被通知人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事由 开庭
应到地点: 朝阳法院七层五十八法庭
应到时间:6月20日下午十四时零分
签发人: 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 事 传票
案由:行政处罚 案号 2012年度朝阳区初字第 82 号
被通知人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事由 开庭
应到地点: 朝阳法院七层五十八法庭
应到时间:6月20日下午十四时零分
签发人: 武
----------------------------------------
合议庭人员告知书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理案,现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如下:
本案由审判员武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伟伟担任法庭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
合议庭人员告知书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案,现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如下:
本案由审判员武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伟伟担任法庭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发课税案】2012年6月7日,发课公司向北京朝阳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等4项申请
2012年6月7日,就发课公司诉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理、处罚一案,发课公司向北京朝阳法院提交以下申请:
1、申请法庭调取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财务资料等4项证据。
2、申请证人刘正刚、胡明芬出庭作证。
3、申请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尤鹏南等10名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4、基于上述原因,申请延期举证。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对上述申请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
一、针对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的4份申请:
(1)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 青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调取的证据及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下列证据:
1-1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道家园1号 )
1-2北京泰德华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度至2003年度与“博雅园”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泰德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艺术区249-3)
1-3北京三影堂文化交流中心2006年度至2007年度与“三影堂”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三影堂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草场地155号A)
1-4香港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和明基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与“上院”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香港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明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 )
申请调取证据1的原因:
申请人的财务账册因被北京市公安局查扣,至今未能返还,导致申请人无法核对事实并予以举证,故申请法院调取北京市公安局所查扣的财务账册和凭证。
根据被告答辩意见,涉案项目取得的收入被被告认定为申请人的“账外收入”,申请人不能通过自身财务记载予以核对(事实上,申请人的财务资料也需法院调取),为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申请人只能通过第三方查明事实。根据被告所指,申请人税案主要涉及“博雅园”项目、“三影堂”项目和“上院”项目,这些交易相对人持有相关项目收支的财务资料。经申请人与之多方联系,未能取得该三个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包括与收入和成本费用相关的账簿、凭证,导致申请人不能由此通过第三方财务资料核对被告提供的数据。故,申请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从上述所列的证据持有单位调取。
证据1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博雅园”项目、“三影堂”项目和“上院”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实发生涉案的支付数额,支付数额是否全部构成收入。
2、2012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有关问题的批复(证据持有人: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调取证据2的原因:申请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不服,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中,申请人申请对“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地税复决字【2012】2号)中告知申请人,“文件审查期间,本机关就文件审查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就有关问题批复我局,本机关即日恢复了文件审查工作”。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未将该批复文本具体内容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民法院调阅该批复文件。
证据2证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
3-1 2011年6月27日上午9:3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2 2011年10月24日下午2: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市局答复”。(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3 2011年10月24日下午2: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调取证据3的原因:被告答辩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无上述“市局答复”、“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申请人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表明是被告据以对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证据3证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存在程序错误。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其下属第二稽查局的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申请调取证据4的原因:申请人涉税案件案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督办单》(京地税税稽督【2011】第7号)),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之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报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之行为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之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之具体行政行为系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作出的,批准机关应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明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却仍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故,申请人特此申请贵院调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其下属第二稽查局的关系,并请贵院责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予以说明。
证据4证明的案件事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明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却仍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2)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事项:要求下列各证人出庭作证:
1、尤鹏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2、陈文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3、李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4、江海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5、刘鸿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6、白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7、杜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8、张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9、温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
申请人对本案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相关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之规定,特此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路青
2012年6月7日
(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事项:要求下列各证人出庭作证:
1、刘正刚 男 身份证号码:62010262××××,手机号码:130118****,13359426** ,住址:北京朝阳区崔各庄乡*******;
2、胡明芬 女 手机号码:1312195** 1532236****,住址:北京朝阳区崔各庄++++++。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
因很多重要事实需证人出庭作证,上述证人系申请人员工,对本案重要事实十分了解,且胡明芬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了涉案款项,对本案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之规定,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4)延期证据交换申请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贵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所有原始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故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七条之规定,特申请证据交换日延期。
望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二、针对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
1、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 青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调取的证据及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下列证据:
1-1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派出所,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道家园1号)
1-2北京泰德华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度至2003年度与“博雅园”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泰德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艺术区249-3)
1-3北京三影堂文化交流中心2006年度至2007年度与“三影堂”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三影堂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草场地155号A)
1-4香港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和明基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与“上院”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香港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明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
申请调取证据1的原因:
申请人的财务账册因被北京市公安局查扣,至今未能返还,导致申请人无法核对事实并予以举证,故申请法院调取北京市公安局所查扣的财务账册和凭证。
根据被告答辩意见,涉案项目取得的收入被被告认定为申请人的“账外收入”,申请人不能通过自身财务记载予以核对(事实上,申请人的财务资料也需法院调取),为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申请人只能通过第三方查明事实。根据被告所指,申请人税案主要涉及“博雅园”项目、“三影堂”项目和“上院”项目,这些交易相对人持有相关项目收支的财务资料。经申请人与之多方联系,未能取得该三个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包括与收入和成本费用相关的账簿、凭证,导致申请人不能由此通过第三方财务资料核对被告提供的数据。故,申请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从上述所列的证据持有单位调取。
证据1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博雅园”项目、“三影堂”项目和“上院”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实发生涉案的支付数额,支付数额是否全部构成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件的审查意见》(税复规审字【2012】第01号)
申请调取证据2的原因: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不服,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中,申请人申请对“国税发【2004】15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地税复决字【2011】5号)中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依申请人申请于2012年1月6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转送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本案中止审理。本机关于2012年3月6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审查意见》(税复规审字【2012】)第 01号),即日恢复了本案审理”。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未将该批复文本具体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贵院调取上述“税复规审字【2012】第01号”文。
证据2证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
3-1 2011年6月27日上午9:3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2 2011年10月24日下午2: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市局答复”。(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3 2011年10月24日下午2: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调取证据3的原因:被告答辩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无上述“市局答复”、“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申请人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表明是被告据以对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证据3证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存在程序错误。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其下属第二稽查局的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申请调取证据4的原因:申请人涉税案件案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督办单》(京地税税稽督【2011】第7号)),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之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报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之行为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之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之具体行政行为系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作出的,批准机关应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明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却仍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故,申请人特此申请贵院调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其下属第二稽查局的关系,并请贵院责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予以说明。
证据4证明的案件事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明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却仍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2、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事项:要求下列各证人出庭作证:
1、尤鹏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2、陈文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3、李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4、江海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5、刘鸿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6、白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7、杜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8、张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9、温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
申请人对本案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相关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之规定,特此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路青
2012年6月7日
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事项:要求下列各证人出庭作证:
1、刘正刚 男 身份证号码:62010262××××××,手机号码:130118×××××;13359××××× ,住址:北京朝阳区崔各庄乡××××;
2、胡明芬 女 手机号码:1312195×××× 1532236××××,住址:北京朝阳区崔各庄乡××××。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
因很多重要事实需证人出庭作证,上述证人系申请人员工,对本案重要事实十分了解,且胡明芬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了涉案款项,对本案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之规定,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4、延期证据交换申请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贵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所有原始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故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七条之规定,特申请证据交换日延期。
望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1、申请法庭调取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财务资料等4项证据。
2、申请证人刘正刚、胡明芬出庭作证。
3、申请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尤鹏南等10名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4、基于上述原因,申请延期举证。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对上述申请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
一、针对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的4份申请:
(1)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 青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调取的证据及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下列证据:
1-1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道家园1号 )
1-2北京泰德华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度至2003年度与“博雅园”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泰德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艺术区249-3)
1-3北京三影堂文化交流中心2006年度至2007年度与“三影堂”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三影堂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草场地155号A)
1-4香港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和明基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与“上院”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香港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明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 )
申请调取证据1的原因:
申请人的财务账册因被北京市公安局查扣,至今未能返还,导致申请人无法核对事实并予以举证,故申请法院调取北京市公安局所查扣的财务账册和凭证。
根据被告答辩意见,涉案项目取得的收入被被告认定为申请人的“账外收入”,申请人不能通过自身财务记载予以核对(事实上,申请人的财务资料也需法院调取),为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申请人只能通过第三方查明事实。根据被告所指,申请人税案主要涉及“博雅园”项目、“三影堂”项目和“上院”项目,这些交易相对人持有相关项目收支的财务资料。经申请人与之多方联系,未能取得该三个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包括与收入和成本费用相关的账簿、凭证,导致申请人不能由此通过第三方财务资料核对被告提供的数据。故,申请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从上述所列的证据持有单位调取。
证据1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博雅园”项目、“三影堂”项目和“上院”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实发生涉案的支付数额,支付数额是否全部构成收入。
2、2012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有关问题的批复(证据持有人: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调取证据2的原因:申请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不服,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中,申请人申请对“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地税复决字【2012】2号)中告知申请人,“文件审查期间,本机关就文件审查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就有关问题批复我局,本机关即日恢复了文件审查工作”。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未将该批复文本具体内容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民法院调阅该批复文件。
证据2证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
3-1 2011年6月27日上午9:3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2 2011年10月24日下午2: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市局答复”。(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3 2011年10月24日下午2: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调取证据3的原因:被告答辩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无上述“市局答复”、“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申请人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表明是被告据以对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证据3证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存在程序错误。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其下属第二稽查局的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申请调取证据4的原因:申请人涉税案件案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督办单》(京地税税稽督【2011】第7号)),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之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报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之行为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之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之具体行政行为系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作出的,批准机关应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明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却仍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故,申请人特此申请贵院调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其下属第二稽查局的关系,并请贵院责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予以说明。
证据4证明的案件事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明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却仍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2)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事项:要求下列各证人出庭作证:
1、尤鹏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2、陈文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3、李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4、江海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5、刘鸿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6、白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7、杜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8、张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9、温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
申请人对本案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相关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之规定,特此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路青
2012年6月7日
(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事项:要求下列各证人出庭作证:
1、刘正刚 男 身份证号码:62010262××××,手机号码:130118****,13359426** ,住址:北京朝阳区崔各庄乡*******;
2、胡明芬 女 手机号码:1312195** 1532236****,住址:北京朝阳区崔各庄++++++。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
因很多重要事实需证人出庭作证,上述证人系申请人员工,对本案重要事实十分了解,且胡明芬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了涉案款项,对本案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之规定,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4)延期证据交换申请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贵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所有原始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故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七条之规定,特申请证据交换日延期。
望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二、针对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
1、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 青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调取的证据及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下列证据:
1-1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派出所,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道家园1号)
1-2北京泰德华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度至2003年度与“博雅园”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泰德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艺术区249-3)
1-3北京三影堂文化交流中心2006年度至2007年度与“三影堂”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北京三影堂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草场地155号A)
1-4香港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和明基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与“上院”项目相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证据持有人:香港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明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
申请调取证据1的原因:
申请人的财务账册因被北京市公安局查扣,至今未能返还,导致申请人无法核对事实并予以举证,故申请法院调取北京市公安局所查扣的财务账册和凭证。
根据被告答辩意见,涉案项目取得的收入被被告认定为申请人的“账外收入”,申请人不能通过自身财务记载予以核对(事实上,申请人的财务资料也需法院调取),为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申请人只能通过第三方查明事实。根据被告所指,申请人税案主要涉及“博雅园”项目、“三影堂”项目和“上院”项目,这些交易相对人持有相关项目收支的财务资料。经申请人与之多方联系,未能取得该三个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包括与收入和成本费用相关的账簿、凭证,导致申请人不能由此通过第三方财务资料核对被告提供的数据。故,申请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从上述所列的证据持有单位调取。
证据1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博雅园”项目、“三影堂”项目和“上院”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实发生涉案的支付数额,支付数额是否全部构成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件的审查意见》(税复规审字【2012】第01号)
申请调取证据2的原因: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不服,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中,申请人申请对“国税发【2004】15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地税复决字【2011】5号)中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依申请人申请于2012年1月6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转送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本案中止审理。本机关于2012年3月6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审查意见》(税复规审字【2012】)第 01号),即日恢复了本案审理”。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未将该批复文本具体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贵院调取上述“税复规审字【2012】第01号”文。
证据2证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
3-1 2011年6月27日上午9:3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2 2011年10月24日下午2: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市局答复”。(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3 2011年10月24日下午2:0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存在所谓的“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 (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调取证据3的原因:被告答辩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无上述“市局答复”、“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申请人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表明是被告据以对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证据3证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存在程序错误。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其下属第二稽查局的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证据持有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申请调取证据4的原因:申请人涉税案件案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督办单》(京地税税稽督【2011】第7号)),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之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报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之行为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之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之具体行政行为系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作出的,批准机关应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明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却仍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故,申请人特此申请贵院调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其下属第二稽查局的关系,并请贵院责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予以说明。
证据4证明的案件事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明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却仍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2、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事项:要求下列各证人出庭作证:
1、尤鹏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2、陈文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3、李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4、江海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5、刘鸿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6、白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7、杜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8、张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9、温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
申请人对本案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相关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之规定,特此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路青
2012年6月7日
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申请事项:要求下列各证人出庭作证:
1、刘正刚 男 身份证号码:62010262××××××,手机号码:130118×××××;13359××××× ,住址:北京朝阳区崔各庄乡××××;
2、胡明芬 女 手机号码:1312195×××× 1532236××××,住址:北京朝阳区崔各庄乡××××。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已于2012年4月13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
因很多重要事实需证人出庭作证,上述证人系申请人员工,对本案重要事实十分了解,且胡明芬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了涉案款项,对本案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之规定,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4、延期证据交换申请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贵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所有原始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故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七条之规定,特申请证据交换日延期。
望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6月7日
18/05/2012
【发课税案进展】2012年5月18日发课公司诉北京地税复议中违法侵权
2012年5月18日,发课公司针对北京地税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举行听证,在阅卷完第二天即宣布复议结果,剥夺发课公司申辩权等违法行为,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西城区法院立案庭收下起诉材料,表示7日内通知是否予以立案。
这是发课公司继对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提起诉讼后(该诉讼朝阳法院已于5月7日受理)针对税案提起的又一起诉讼。
---------------------------------------------------------------------------------
起诉书(一)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 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邮编:100015)
法定代表人:路青
被 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邮政编码:100044)
负 责 人:王晓明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在“京地税复受字【2011】5号”行政复议案中“不给予原告陈述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听取原告陈述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而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2年1月4日予以受理(见“证据1”)。
根据受理通知,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被告书面提出查阅申请,并于2012年1月18日听证申请,以此行使原告的陈述权。(见“证据2)
2012年3月22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同意原告之阅卷请求。
根据被告之安排,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方始阅卷,至2012年3月28日阅卷完毕。
2012年3月27日,在原告查阅案卷的同时,被告在其住所地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京地税复事告字【2011】5号)(见“证据3”),告知原告不进行听证审理,但并未给予原告合理的时间审阅所调案卷从而据以提出陈述意见。
2012年3月29日,被告即对政复议案件作出维持决定(见“证据4”)。
原告认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之规定,原告通过听证申请方式要求被告听取原告的意见,被告应当听取原告的意见。然而,被告不仅拒绝了原告的听证申请,且在原告阅卷结束不足12小时内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剥夺了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之规定所享有的纳税人权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不给予原告陈述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听取原告陈述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证据目录
证据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京地税复受字【2011】5号)
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4日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证据2-1:《查阅申请书》和2012年1月9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证据2-2:《听证申请书》和2012年1月18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证明: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和1月18日分别向被告提出阅卷申请和听证申请。
证据3:《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京地税复事告字【2011】5号)
证明:被告告知原告不进行听证审理,但并未给予原告合理的时间审阅所调案卷从而据以提出陈述意见。
证据4:《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地税复决字【2011】5号)
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29日即作出复议维持决定。
提交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5月16日
起诉书(二)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 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邮编:100015)
法定代表人:路青
被 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邮政编码:100044)
负 责 人:王晓明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在“京地税复受字【2012】2号”行政复议案中“不给予原告陈述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听取原告陈述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不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11】63号)而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予以受理(见“证据1”)。
根据受理通知,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被告书面提出查阅申请和听证申请,以此行使原告的陈述权。(见“证据2)
2012年3月22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同意原告之阅卷请求。
根据被告之安排,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方始阅卷,至2012年3月28日阅卷完毕。
2012年3月27日,在原告查阅案卷的同时,被告在其住所地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京地税复事告字【2012】2号)(见“证据3”),告知原告不进行听证审理,但并未给予原告合理的时间审阅所调案卷从而据以提出陈述意见。
2012年3月29日,被告即对政复议案件作出维持决定(见“证据4”)。
原告认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之规定,原告通过听证申请方式要求被告听取原告的意见,被告应当听取原告的意见。然而,被告不仅拒绝了原告的听证申请,且在原告阅卷结束不足12小时内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剥夺了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之规定所享有的纳税人权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不给予原告陈述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听取原告陈述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证据目录
证据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京地税复受字【2012】2号)
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证据2-1:《查阅申请书》和2012年2月2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证据2-2:《听证申请书》
证明: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被告提出阅卷申请和听证申请。
证据3:《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京地税复事告字【2012】2号)
证明:被告告知原告不进行听证审理,但并未给予原告合理的时间审阅所调案卷从而据以提出陈述意见。
证据4:《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地税复决字【2012】2号)
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29日即作出复议维持决定。
提交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5月16日
17/05/2012
藝術人民-艾未未
转自: http://commentshk.blogspot.com.au/2012/05/blog-post_2714.html
TUESDAY, MAY 15, 2012
【am730】「艾未未」這個名字,早一陣子極受港人關注,而今天則換上了陳光誠,他們的背景、職業南轅北轍,唯一相同的,相信均是長期受到內地公安的監視。《號外》於上月中,專程往訪這位中國進行改革開放以後最早期的前衛藝術家、艾未未的工作室,與他談談中國當代藝術,和他的近況。
上月中,我們來到他位於北京五環外草場地的藝術家工作室,也是他的家裡。
大門外並不見便衣或公安,工作室內氣氛一切正常,艾未未和他的年輕志工們還是若無其事地勤奮工作。後來聽艾未未親口說,才知道原來大門外已經嚴密布置了多達十五台攝像機,全方位監視著工作室內外的情況。為此,艾未未還刻意在每一台攝像機下都掛上一個紅燈籠,以提醒自己和其他人監視的確實存在。艾未未認為監視自己並不應該只是當局的責任,於是4月初的時候他就在屋子裡安裝了四台攝像機,24小時全方位拍下自己每天起床、工作、吃飯、睡覺的情況,並實時在網絡上進行直播,以求讓全世界人一起來「監視」自己。
艾未未是中國進行改革開放以後最早期的前衛藝術家。他在1978年入讀北京電影學院,在1981年成為當時中國留美學生中較早期的一人,但他卻沒有從PARSONS SCHOOL OF DESIGN畢業,改為以非法居民身份在紐約流浪,時而在街頭抓拍,時而參與當地的示威抗議遊行運動。1993年,艾未未因為看望生病的父親而放棄美國居民身份回國,其後他開始協助成立北京東村,並在此凝聚了為數不少的前衛藝術家。艾未未歷來的作品當中少有缺乏爭議聲的,早期的攝影試過對天安門高舉中指;《十二生肖》青銅獸首公共雕塑被指抄襲;2008年作為京奧場館「鳥巢」的設計顧問,最終與當局的合作卻不愉快告終;2009年他在慕尼黑藝術館的一面牆上用不同顏色的小學生書包組成十五個巨大的中文字「她在這個世界上開心地生活了七年」,藉此紀念於汶川地震中死去的兒童;另「草泥馬」與「一虎八奶圖」相片系列(按:相片系列本身沒有取名,這是網上流傳的名字)則被網民具體解讀為具有政治隱喻。艾未未的作品幾乎從不放棄介入自己所身處的社會政局環境,令他的名字在內地媒體裡經常受到忽視或者遭受抨擊,但相反在國外尤其是西方國家卻贏得了相當的讚譽。2010年他在倫敦TATE MODERN展出了可能是歷來最成功的作品《葵花籽》,在TURBINE HALL達1,000平方米的地板上鋪滿來自景德鎮的140噸陶瓷製葵花籽,作品同時探討了現時的「中國製造」現象,以及批判過去在文革年代個人自由總是受制於集體意識型態的狀況。
Subscribe to:
Posts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