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 议 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贵局7月6日《税务事项通知书》已收悉,我公司对其中部分内容存在异议。异议内容及相关申请具体如下:
1、通知书关于“本次听证不公开进行”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法规,听证应公开进行。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同一法条中的第四款明确规定,“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据此,听证公开进行是原则,不公开进行只是例外。然而,贵局决定此次听证不公开进行,却并未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直接违反上述规定。
众所周知,公开听证是公正处罚的保障。本次听证内容仅涉及本公司税务问题,不涉及任何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若贵局的考虑是涉及本公司商业机密,则我公司在此明确表示愿放弃此项权利,请求公开进行此次听证。
2、贵局应退还我公司的合同、帐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公章等物品,在听证前给予我公司足够的时间查帐核税,以保障我公司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实质性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2011年4月6日,贵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到我公司委托记账的财务公司查抄并扣押了我公司全部帐簿、报表及合同等资料;4月8日,贵局与其他政府部门到我公司财务室共同查抄并带走本公司的合同、帐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公章等物品,于6月27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我公司随即在6月29日递交了召开听证会并退还上述会计资料及物品的书面申请,近期还曾多次口头交涉退还事宜,然而至今贵局仍未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检查职权时,“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据此,贵局至今仍未退还我公司合同、帐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公章等物品的行为,已然有违上述规定,妨碍了我公司依法行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以上异议事关我公司能否依法行使听证权利,及我公司将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合法。故特此提出,请贵局斟酌并对以上申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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