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鸟

有一种鸟是永远也关不住的,不仅仅因为它的每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更因为他在被关的时候得到了很多鸟儿的营救 ...

02/07/2011

香港文汇报7月1日 来论:西方对艾未未案的傲慢与偏见

来论:西方对艾未未案的傲慢与偏见

香港文汇报 黎子珍

艾未未从监视居住到取保候审回到家中,都严格按照中国的司法标准和司法程序。中国古语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同样,中国的法治也运行有常,不会因为西方的干预而改变,这是中国社会吉祥和人民福祉的保证。一些西方媒体和政客的无知、傲慢和偏见,暴露了他们的意识形态偏见。西方对艾未未案的态度,是赤裸裸的政治干预,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干涉与侮辱,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

北京市公安部门6月22日宣布,经依法侦查,已查明艾未未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存在巨额逃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由于艾未未认罪态度好、患有慢性疾病,且表示要积极补缴税款,决定依法对他取保候审。

西方以有色眼光炒作艾未未案

一些西方媒体和政客对此大肆炒作,进行政治化的解读,甚至将艾未未的依法取保候审归因于中国政府迫于所谓「国际压力」的结果。一些西方媒体和政客并没有以理性的法治思维来理解中国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他们在艾未未案上的无知、傲慢与偏见,是由于长期的意识形态偏见,导致他们以有色眼光看待这起经济犯罪案件。

例如,人权观察的亚洲研究员贝克连声称:「艾未未的被拘留是政治,他的释放也是政治。这是中国内外的压力促使中国政府作出如此解决办法。」《泰晤士报》的报道「猜测」说:「假释艾未未还可能与中国总理温家宝即将访问欧洲有关,中国当局希望避免访问国的抗议给温家宝的欧洲之行罩上阴影。」欧洲议会主席布泽克声称,逮捕艾未未是没有理由的,也是让人无法接受的。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则指中国还有许多人士受到拘留,希望看到所有这些人士都能获释。

在中国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上述无稽之谈,违反了最起码的事实。艾未未是因为涉嫌经济犯罪而接受调查,犯罪事实清楚。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因为查证其犯罪行为的需要。认罪态度好和患有慢性疾病,是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这也是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司法实践。

中国刑事法律制度改革越来越注重证据,越来越注重程序公正,其目的就是既依法打击犯罪,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国社会,司法的标准直接影响公众的行为性质判断,也直接指向惩罚犯罪与个体权利保障之间的社会理性,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推动力。不管西方对艾未未案如何炒作,艾未未案对艾未未本人和中国社会,都是一个有益的启示。对艾未未本人来说,他认罪态度好,且其多次主动表示愿意积极补缴税款,这就是一个进步。对中国社会来说,无论艾未未对中国政治体制持什么态度,他这个人多么「政治化」,这个案子显示不论任何名人、大腕,抑或是热衷政治而备受西方青睐的人士,都要洁身自好,遵纪守法,没有超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特权,社会也将有更细致的道德和法治坐标。

司法不能当作政治斗争的武器

艾未未案的整个进程,是朝着中国司法制度进步的方向走的。从艾未未的被监视居住到取保候审都是依法行事,宽严适当。中国法治不会因外力改变,对艾未未案的处理,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作出的自主裁定。中国不会因为西方「青睐」艾未未而改变司法标准,也不会因为外部施压才决定依法对他取保候审。中国绝不会迫于所谓「国际压力」,绝不会容忍西方粗暴干涉与侮辱中国司法主权。

在国际交往上,司法不仅不能当作一种政治斗争的武器,更要被视为推进社会文明最为重要的工具和最坚固的保证。一些西方媒体和政客指中国政府拘押和释放艾未未都出于政治考虑,实际上他们在艾未未一案上恰恰是出于政治考虑粗暴干涉与侮辱中国司法主权。此前一些西方媒体和政客不顾艾未未家属及境外媒体都知道艾未未被警方依法拘押的事实,一直称艾未未「失踪」,用这个词的特殊含义将中国政府比喻成「绑架者」;其后他们又先于中国法庭的调查断言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不能成立,宣称这种调查「非法」;现在,他们又将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取保候审,说成是中国政府迫于所谓「国际压力」的结果。

中国司法主权不容侵犯

一些西方媒体和政客的无知、傲慢和偏见,暴露了他们的意识形态偏见。他们在没有掌握证据,没有掌握事实,甚至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对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指手画脚,横加指责,这种无知、傲慢与偏见,暴露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了解一下中国法律以及艾未未是不是真触犯了这些法律,他们只是试图以西方意识形态,干预中国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只是想赤裸裸侵犯中国司法主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上说,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主权是指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一切案件,不论是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还是行政的,国家享有排它的立案、审理、裁决与执行的权力。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七项原则。对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该宣言第三项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第六项规定:「各国主权平等」。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干涉和侵犯。西方对艾未未案的态度,是赤裸裸的政治干预,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干涉与侮辱,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