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鸟

有一种鸟是永远也关不住的,不仅仅因为它的每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更因为他在被关的时候得到了很多鸟儿的营救 ...

11/04/2011

刘晓原: 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注:每天会接到不少咨询电话,有些问题很简单好解释,有些问题很复杂难作答。)

接到一个姓陆的女士电话,咨询他丈夫被抓后的法律问题。

她告诉我说,丈夫被当地警方带走一个多星期了,但家中到今没有接到任何法律文书,也不知人被带走的原因,更不知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她问我:在办案中是否遇过这种情况,能否从法律上分析一下,他是否有可能被拘留了?

我说:自己办案中没有遇过,但有律师遇到过类似案件。人被警方带走后,不通知家属,这种事是有的。曾有人向我咨询说,自己家人被带走四十多天,家属也没有接到警方通知。

她答:还有被带走几十天也不通知家属的呀?看来自己还真是太着急了。

我问:你怎么知道人是被警方带走的?

她答:丈夫和同事一起去出差,过“安检”时被带走了。随后,警察到了家里进行搜查。再后来,就有媒体报道说他涉嫌什么犯罪了?

我问:涉嫌什么犯罪呀?


她答:媒体说是涉嫌什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我问:媒体怎么知道的呀?这类罪的罪名太多了,具体罪名又是什么?到公安机关查询过吗?

她答:不知媒体通过什么途径知道的。家属根本难以知道具体是什么罪名。家属去过公安机关,但不知找哪个部门,后来寄了书面材料反映,但现在还没有得到答复。

我解释道:一个人被警方带走,长达一个多星期也没消息,从时间上来分析,很有可能是被“刑事拘留”了。当然,也有可能是被“监视居住”。

她反问:是被刑事拘留了吗?为何不通知家属呀?被监视居住的话,不是要把人送回家“监视”?

看来,她是懂得一些法律规定。我无法“敷衍”,只得耐心作解释:

我说,办案机关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你丈夫采取的不可能是“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理由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如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固定住处,就应当在他的固定住处进行,而不能给他指定住所监视居住。你们是当地人,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办案机关也是当地的。当然,也不排除办案机关不遵守“监视居住”法律规定,硬是要在外面为他另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送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和规章中,还真没规定要通知家属。

她反问:哪能这样办案呀?

我继续解释道: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也可不通知家属“被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依照该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通知家属并不是无条件的,当“有碍侦查”时,或者无法通知时,就可以不通知。

她反问:警察到过家里搜查,不可能有“无法通知的情形”呀?

我解释:但公安机关认为,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家属会“有碍侦查”,你也没有办法?是否“有碍侦查”,是公安机关说了算的。

她反问:媒体都报道说是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了,这不是办案机关通报给媒体的吗?如果不是,媒体又怎么可能知道?既能可以向媒体作通报,为何不能通知我们家属?

她接着反问:如人是被拘留了,必须羁押在看守所。不告知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到底担心什么呢?怕家属去“劫狱”吗?看守所有三四道铁门,里面有警察把守,外面有武警看守,家属有胆量也没能力把人给弄走吧?让家属知道人羁押在哪一个看守所,怎么就会“有碍侦查”了?不告知家属人被带到什么地方去了,家属怎么委托律师去会见他,怎么了解他的身体状况?你给解释一下,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她一连串的反问,我早已招架不住了。我无奈地答道,自己的法律知识有限,所提到的这些问题,实在是让我难以解释。

她不好意思地说,这些天来情绪比较激动,刚才错把我当作办案人员了,真是对不住的,请谅解!

放下电话后,我没有如释重负之感,心情反而更加沉重了。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18is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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